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法规类别】经济统计【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2.02.24【实施日期】2012.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改革创新的突破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按照“六个着力”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一、综合经国家统计局联审通过,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9195.6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2%(见图1)。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4.94亿元,下降0.7%;第二产业增加值7959.69亿元,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1111.06亿元,增长9.5%。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7.9%,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82560元。
图1 2007-2011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584.12亿元,比上年增长7.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611.57亿元,增长9.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9.5%提高到50.1%。
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4667.45亿元,增长8.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4.3%。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8.52万户,比上年增长0.4%。
其中,企业13.44万户,增长7.3%;个体工商户4.91万户,下降15.5%。
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4853户,增长16.8%;外商投资企业6999户,增长8.4%;私营企业122505户,增长6.9%。
全年地方财政收入3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传承红色基因 赓续红色血脉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共同构成了丰富且具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去年9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了上海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要求加强法治供给,制定出台一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之后成立了以市委宣传部部长周慧琳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化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项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多次召开红色资源立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对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在市委红色资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和市政府副市长陈通担任该立法起草组“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联席会议机制、分类保护、激励机制、长三角区域协作等重点问题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3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街镇及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旅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的重要论述,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爱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进行了修改,涉及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结构、选举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选举权的保障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行的《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8日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992年、1995年、2005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对指导本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选举法,特别是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重要原则,同时,本市选举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做法和好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此,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本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更好地保障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人事代表工委于今年4月制定了实施细则修改工作计划,至8月,通过寄发书面材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上海总队、市外办外国机构服务处等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照选举法的修改内容,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对修订草案中的各项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2【实施日期】199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人大代表议案处理亟待规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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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 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 年作 《 , 01
2 6一 《 大研究) 00 人 2 1 年第 1 期 ( 1 总第27 ) 2期
主任会议 、 专委会、 政府、 法院和检察院等 , 二是常委会 的议案可以是法律案, 但主要是非法律案 , 只要是属于 代表都可以提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县级三人 ) 。上位法明确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07 关于加强检察机 关法律监 见 。浙 江省人 大 常委会从 20 年起 , 持 常委会 会 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 年作 出了《 05 坚
检 察院对诉讼活动 的法律 监督工作 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 ,
议 的网络视频 直播 。
督工作的决定》 。 [] 2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07 关于批准( 天津 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 的决议》 浙 江省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 03
代会旁听市民的身份和手机号码 , 首次通过新闻媒体
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 大常委会源自2 0 年作 出了《 , 09 关于加强人 民
向社会公开。陕西省 人 大常委会从2 o年起将常委会 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O9 09 关于加 强人 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工作 的决 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摘要在报纸上刊登并上网公布。 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 09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20 年通过该省各主要媒体 , 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 0 年作 出了《 06 向 , 08 关 社会公布常委会近期审议 的议题 , 公开征集群众意 于加强人 民检察院对诉讼 活动 的法律 监督工作 的决议》 黑 ,
通过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创新情况的归纳 整理, 笔者认为, 这些创新成果彰显出民主特质、 地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5.17•【字号】•【施行日期】198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审议、通过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事项;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推选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议程;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需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实施该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市监察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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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
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本市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处:
课题研究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工作即将启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
课题申报鼓励团队合作的做法,实行课题研究的组长负责制,由课题组长领衔组成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可以跨单位、跨领域、跨学科。
各课题组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应在《2011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指南》(附件一)的选题范围之内,自拟题目必须符
合课题指南总的方向和原则。
课题申报者应事先对选题内容进行初步设计,阐述同行相关研究状况、主要观点、研究提纲和已有成果,按照要求填写《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表》(附件二),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本送研究室调研处汇总。
各课题组要指定一名课题联系人,负责与研究室调研处联系协调工作,以保证课题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度课题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
二、立项和结题
对各参与研究单位申报的课题,将由市人大常委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向立项单位或个人发放带有编号的立项证书,并落实专人担任各课题组的联络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研究室将适时分片召开课题研究中期情况交流会,帮助各课题组把握好工作进度,解决有关困难。
立项课题应在2012年2月底之前完成结题,届时请各课题组填写课题结题申请表,由本单位或本部门加盖公章后,连同正式课题报告的书面版本(一式15份)和电子版本,送研究室调研处。
课题报告正文不超过5000字。
分报告或有关的图表、数据、说明性文字等辅证材料可以用附件。
研究室调研处联系人为:李钟书 23112218;郭光辉23119108。
三、评审和奖励
2011年度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对各结题课题进行评审,确定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将适时颁发带有编号的正式结题证书;同时进行获奖评审,对获奖课题给予一定的奖励。
获奖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评审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奖。
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成果运用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课题成果,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通过专报等形式报送有关领导机关或部门。
对实效性强、应用价值较大课题成果,及时报有关领导或部门,供决策参考或推进工作采纳。
获奖课题将整理编印课题集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参阅和运用。
对于适合公开发表的课题报告,推荐至全国或省市级有关报刊予以发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1年5月16日
附件1:课题研究项目申请表
附件2:2011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指南
附件1
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表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