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出发,依法规范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提升上海城市文明程度,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制定本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收到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58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21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分别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分餐饮业经营者、部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9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
9月29日下午和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名称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草案内容包括了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和部分禁止吸烟等控制吸烟的相关内容,建议对控制吸烟的含义作进一步研究。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表述:“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消除或减少公众接触烟草烟雾的活动。
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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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作者:
来源:《民生周刊》2016年第16期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拟扩大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特别是旅馆、餐饮、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实行全面禁烟。
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
如,原条例规定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旅馆的楼层或者客房分为吸烟或者非吸烟两种,按照修正案(草案),旅馆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原条例规定餐饮、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新规则要求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热评】@水发烫:我觉得不管能不能彻底根除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至少反映了政府的决心,人民群众的态度。
只要有制度在,会逐渐改善的,就好比现在做得比较好的北京一样。
(267)。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
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历程

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历程作者:邱辽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本文旨在以上海市为例梳理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法律角度分析对比各项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场所控烟送审稿行政法禁烟标识作者简介:邱辽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72-02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经不断修改完善,于今年11月24日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那么在此之前,全国各地的公共场所控烟立法情况如何,送审稿的通过又会产生哪些影响?一、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历程及其影响(一)《暂行规定》首开先河1994年9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作出规范的法律,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较为系统地建立了一个规范体系。
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仅有1985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发布的一则规定中提到“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者,要进行劝阻,令其到指定地点吸烟”,此外再无其他可查询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当时,主要通过活动宣传公共场所控烟的理念,而非法律强制规定,且极少涉及公共场所控烟这一概念。
另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也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填补了这一空白,标志着我国进入法律调控公共场所控烟的时代。
首先,《暂行规定》明确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采用单一部门监管的制度,这一规定的利弊将在下文进行探讨。
针对禁烟场所这一关键问题,《暂行规定》将公共场所按功能分类,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图书馆、医疗机构等七类禁烟场所,在第八条注明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卫生局另设禁烟场所。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吸入吸烟者喷吐的烟草烟雾称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对公众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
在烟草烟雾中约有4000种已知化学品,烟草烟雾可在成人中造成心脏病以及许多严重呼吸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并可导致死亡。
同时,烟草烟雾可在儿童中造成许多严重疾病,并使哮喘等病症变得更加严重。
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孕妇接触烟草烟雾是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条件”。
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审议报告中建议,先由市政府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市政府作为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1994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十多年来,随着《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有序推进,7类17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
《暂行规定》对本市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为:《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效力偏低;对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执法力量较弱,处罚威慑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1月23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语义不够完善。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法规所称的控烟工作,是指为了实现立法目的,采取措施禁止在法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的表述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学校园中未成年人较多,也应纳入室内外禁止吸烟的范围;此外,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衔接,建议增加一个兜底条款。
经听取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中学”列为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将“公共电梯内”修改为“电梯及其等候区域”,“轮渡”修改为“客渡轮”,并增加一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一、十、十一、十三项)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如何界定,建议研究。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李忠阳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所作的《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认为:本市各级健康促进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控烟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宣传工作不断深入,执法力度不断增强,公众对控烟工作的支持率、对《条例》的知晓率、对违规吸烟行为的劝阻率持续上升,《条例》效力正在逐步显现。
但另一方面,目前全社会对控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一致,餐饮、娱乐、网吧、经济型酒店等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控烟任务依然艰巨。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一、关于强化控烟宣传教育1.进一步加强吸烟危害性的健康教育,不断完善公益宣传模式和手段,提高公众的控烟意识。
2.进一步改进对医务人员、教师、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控烟干预措施,发挥相关群体的社会表率作用,逐步降低公众吸烟率。
3.进一步加强《条例》具体内容的普法教育,提高《条例》知晓率和公众支持率。
4.进一步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促进相关单位自觉履行控烟义务。
二、关于控烟监督执法5.进一步发挥市和区(县)两级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控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

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上海11月11日电正在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室外吸烟点的设定,应当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
据悉,原《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年多来,申城公共场所依法控烟成效初步显现。
修正案在原条例限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同时增加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据了解,条例此次修订,体现了从严从紧控烟的导向和立足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的目标,同时也注重与社会文明发展阶段、社会和公众接受程度、执法力量配备等相适应,对于进一步维护公众健康、提升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控烟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一经表决通过,即得到中国控烟协会高度赞赏。
血管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胡大一表示,上海是中国,甚至国际上闻名的大都市,上海民众历来有较高的健康意识和科学文明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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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四、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