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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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1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有件必备”,全面提高报备质量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

其中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77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68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

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做到了应备尽备,报备质量全面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备案工作中发现23件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发函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有关报备机关均进行了认真整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虹府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虹府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虹府发〔2017〕6号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本市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2017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2016年工作情况2016年,我区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区域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两学一做”主题教育活动,积极以法治城区创建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完成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良好开局。

(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保障不断强化。

一是积极谋划区“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贴我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工作中法治服务的需求,认真制定《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期间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分工,对标更高要求,注重推进落实,切实做到以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二是严格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进一步加大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在全市率先将依法行政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纳入到区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工作中,切实增强了全区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有效实现了依法办事与效果追求的有机结合。

(二)依法行政工作运行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行政主体权力运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清理力度,编印《虹口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手册(2015版)》,较前版目录减少审批事项29项。

46第七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6第七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与 任期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县级及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各级人大 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义务
②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提醒 正确区分政治生活中六大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
公民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
表大会的职权 2014全国Ⅱ·38(2) 方面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人大的地位、 职权、人大代表的权利等;另一方面
人大代表的职责
2017全国Ⅲ·17
近年来也常采用主观题的形式,分析 说明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职权及其作用。
考向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典例1 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施
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
职权
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 常设
闭会期间,其部分职权由全国人 机关
大常委会行使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设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 常务委员会
提醒 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 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2)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 (3)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我就去年以来县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手段。

去年9月以来,县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有件必备”和及时报备、规范报备的要求,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促进了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一、基本做法(一)明确职责,建立政府内部报备工作机制。

《意见》出台以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县府办和县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县府办和法制办专门组织对《意见》进行了深入学习,明确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包括县府办,下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县府办秘书科协助配合。

为此,法制办与县府办秘书科建立了协调报备机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定期到秘书科查阅发文目录,确定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起草备案报告和翻印报备的纸质文本。

秘书科按要求及时向法制办提供文件目录和电子文档,由法制办统一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

由于内部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使报备工作开展较为顺利。

自《意见》出台以来,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和及时规范。

(二)严格把关,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质量。

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

只有加强政府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把关,才能减少被动审查的机率和审查中发现差错的机率,也才能减少审查后被纠正或撤销的机率。

为此,县政府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文件起草阶段加强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外,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性文件在领导正式签发前交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办对凡送交的文件草案都会在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条款;二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否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四是有否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

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

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2018《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时间限制:90分钟离考试结束还剩1小时17分24秒(到时间后将自动交卷)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1.(B)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法治政府基本内涵不包括(D)A.组织法定B.职权法定C.程序法定D.准则法定3.依法治国主要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关键词上,“三个关键词”不包括哪一项(D)。

A.道路B.体系C.全面D.法治4.(B)报告提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A.十六大B.十七大C.十八大D.十九大5.我国应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法队伍。

这支政法队伍的特征不包括(A)A.情重于理B.敢于担当C.执法为民D.信念坚定6.(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A.2004年B.2005年C.2014年D.2016年7.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是(D)A.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完善基层民主制度D.以上都是8.简政放权主要是向(C)放权。

(答案待确定,已排除A)A.地方B.社会C.市场D.组织9.(C)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A.服务大局B.党的领导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11.民法典的编纂分几步走(B)A.一步B.两步C.三步D.四步12.《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将会(D)A.废除B.无效C.被合并D.有效,但新法优于旧法处理13.法治保障体系所包括的(D)因素都属于典型的刚性约束条件。

没有下列哪一项()A.队伍B.经费C.技术D.文化14.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是(C)。

2019加强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国课程考试

2019加强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国课程考试

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课程考试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

∙A.43803∙B.43802∙C.43469∙D.43773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2 .()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认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

∙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邓小平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将会()∙A.废除∙B.无效∙C.被合并∙D.有效,但新法优于旧法处理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C.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D.科学立法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5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句话出自()∙A.王岐山∙B.习近平∙C.温家宝∙D.李克强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6 .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B.“十三五”规划∙C.十九大报告∙D.“十二五”规划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不享有哪种权利()∙A.生命权∙B.健康权∙C.肖像权∙D.重婚权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8 .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A.人民民主∙B.法制完备∙C.梳理宪法法律权威∙D.依法执政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9 .法治的最佳效果是()∙A.人民民主∙B.严格执法∙C.理性自治∙D.民主立法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10 .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A.忠实崇尚者∙B.自觉遵守者∙C.坚定捍卫者∙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11 .()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篇1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20__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

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

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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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6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常委会法工委将67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
市政府报送规章11件(市政府令第39号至第49号),报备率为100%;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2件,完成当年应当报备4件法规配套规定的50%。

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分别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审查。

(详见附件一)
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沪府发”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了备案范围。

截止12月31
日,市政府制定发布“沪府发”文件111件,市政府法制办将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46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备,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认定,报备率为100%。

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三)
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

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其中2件依法应予备案审查,均交由市人大内司委审查;其余2件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规范,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二)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对依据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政府报备的11件规章、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常委会法工委汇总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法性问题也无意见。

关于2件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一是《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系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该文件很早制定,应当根据法规的新要求制定配套规定。

政府部门亦主动表示重新制定后再予以报备审查。

常委会法工委同意财经委的意见以及政府部门的处理方案。

政府部门目前仍尚未完成制定工作。

二是《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系法规《上海市绿化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发现该配套文件先于法规修改前制定,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法规不一致,于是召开了工作层面的联合审查研究会议,请市政府法制办、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要求政府部门加以整改。

经政府部门研究,拟在即将出台的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中明确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等相关的配套规定。

关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配套规定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等问题,2017年2月28日,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在召开联席会议时进行了沟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重视和改进。

三、关于需要进一步推进的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1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强调,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健全备案审查机制,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党和国家对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制度高度重视,2月15日,殷一璀主任赴常委会法工委专题调研备案审查工作,就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2017年,在本届常委会的收官之年,要抓住机遇、积极作为,继续开拓进取,努力夯实工作基础,着力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的逐件审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在继续依法做好对报送的规章、区人大决议决定、法规配套规定进行逐件审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2017年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从全部纳入报备范围推向有备必审。

参照全国人大做法,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经验,推动审查工作实现“一口受理、双线审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专工委领导负责”,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深入探索代表、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代表参与备案审查是上海的创新点。

2017年,
常委会法工委要根据审查文件的内容,更多组织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探索从代表中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型代表,形成一支专家型备案审查的代表力量。

开门审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不断完善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3、继续探索对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研究办理,建立相关工作规范。

高度重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探索审查处理工作,认真受理、研究、处理、反馈,研究相关的工作程序,形成相关工作制度。

4、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部署,以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从2017年起,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和信息中心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实现地方性法规网上报送备案;同时,研究并启动本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网上报备和审查。

5、开展对新一届区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

最近,常委会法工委对各区人大在2016年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区人大有不少规范性文件未向市人大报备。

法工委要加强与区人大经常性的联系和工作协调,通过培训把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的最新要求、市人大的工作动态向区人大做好传达,指导区人大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此外,常委会法工委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尽早形成法规修改建议稿,为适时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做好准备。

附件:
1、2016年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2、2016年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3、2016年“沪府发”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一览表
4、2016年浦东新区综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2016年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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