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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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合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 00个。

第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 ·02的要求:第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 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条无尚、下水道设备或者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者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造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造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条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医院污水的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的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的排放标准
为了防止到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和危害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3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总大肠菌群数不得大于500个/L。

2、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水中的余氯含量见表
3、污水处理构筑物中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入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粪大肠菌值不少于10-²;10g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处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新和县人民医院
2016年3月。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一、背景介绍医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场所,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其中包含了各种有害物质,如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等。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医院污水处理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

二、医院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包括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氨氮、总磷等指标。

例如,COD排放标准应控制在XXmg/L以下,BOD排放标准应控制在XXmg/L以下。

2. 处理工艺医院污水处理应采用合适的工艺,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常用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

具体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医院的污水性质、规模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

- 物理处理:包括格栅过滤、沉砂池和沉淀池等,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固体颗粒和悬浮物。

- 生物处理:包括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质降解为无害物质。

- 化学处理:包括混凝、沉淀、氧化等,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

3. 污泥处理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合理处理。

常用的污泥处理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压滤、干化等。

污泥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以确保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监测与检测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监测与检测体系,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

监测与检测内容包括排放水质、处理效果、设备运行情况等。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5. 运维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运维管理包括设备维护、设备检修、运行记录、人员培训等。

同时,医院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故障。

三、医院污水处理效益医院污水处理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医院污水处理能有效去除有害物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水污染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 以及肠道
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 疗养院 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简称医院

条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医院 必须按照本标准的
规定 将污水的处理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
无害化处理 不准任意排放 清掏 用作农肥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 保证正常运转
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污水仍能按标
准要求排放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


条 医院污水的监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余氯 连续式消毒 每日至少监测二次 间歇式消毒 每
次排放之前监测
修改 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审核定稿
本标准分总则 排放标准 设计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四章和附
录一 检验方法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医
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并抄送我部 以便修订时参考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
遵循我国 预防为主 的卫生工作方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试行 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
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 曾对部分省 市 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进
行重点调查 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 文献 还进行了
必要的科学试验 并向全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经多次讨论
计算
硫代硫酸钠溶液的当量浓度
一 污水总余氯的测定方法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医院作为重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其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医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微生物和药物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医院污水处理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适合于各类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污水处理要求1. 净化效果要求(1) 医院污水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污水排放标准。

(2) 污水处理系统应能够有效去除有机物、微生物和药物残留物等有害物质,确保出水的可接受性和安全性。

2. 设备选型和布置要求(1) 污水处理系统应采用先进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确保高效处理效果。

(2) 设备选型应考虑到医院日常运行的特点,如污水流量、水质波动等,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设备布置应合理,确保操作和维护的便捷性。

3. 操作和维护要求(1) 污水处理系统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和监测功能,能够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和设备运行状态。

(2)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求。

(3) 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监测和评估要求1. 监测要求(1) 污水处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实时监测出水的水质指标,如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等。

(2) 监测数据应记录并保存,以备日后分析和评估。

2. 评估要求(1) 污水处理系统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处理效果、设备运行情况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

五、安全管理要求1. 设备安全(1) 污水处理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罩、防滑设施等。

2. 废水处理安全(1) 污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物质对操作人员和周边环境造成伤害。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一、医院污水的排放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1. 排水管道要求采用橡胶防腐制品制成,橡胶防腐层厚度不少于1.5mm,夹层厚度不少于3mm,夹层采用不锈螺母,夹层板材要采用聚氯乙烯(PVC)板材制成,依次接管口封用热收缩膜。

排水管道的旁路宜采用4米长的木制口罩,容积不小于1.5m3,其设施地基处采用1.5-2.0m混凝土桩固定。

2. 污水排放去向应采取沟槽设计,最大深度不大于2.5m,最大宽度不大于0.5m,沟槽材优先采用PVC板;距离排水口50m内采取自排式排排放,距离排水口50m-100m内采取落水式排放,落水式排放及自排式排放管内应预留用于止流用的外孔,以防污水回流。

3. 医院污水不得排入居民生活污水管网,下水系统安装时,应按照《建筑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06)和《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5-2004)的要求设计下水系统,同时针对医院的特殊性作出特殊的设计。

4. 医疗机构应依法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确保污水排放标准达标,医疗机构未及时申请的,应及时填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监测排水中生活污水指标(COD、BOD5 、氨氮、总磷、污泥量等),排水中氨氮和总磷不超过《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机物污染物浓度以每千万份秒(mg/L)计,浊度以NTU计、污泥量(ST量)以每立方米计。

2. 生活污水BOD5标准不超过30mg/L;氨氮不超过15mg/L;总磷不超过2mg/L;污泥量不超过0.5m3/m3;COD标准不超过50mg/L;pH值应在5.5~9.5范围(非酸碱性调节)内。

3. 污水处理许可证发放后,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按照排放标准运行。

如因生产变化或者考虑改进处理系统,需提出申请变更污水处理许可证,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备案。

4. 未获发放污水处理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排放的农用污水均不得超标,且持有相关证照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与定期排放量相应,以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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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水质成分:
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

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合生化处理。

常用医疗污水处理工艺:
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一、预处理;二、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工艺很多,其中主要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我们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 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 工艺,CASS工艺。

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具体参见污水宝商城资料或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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