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水质成分: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
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合生化处理。
常用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一、预处理;二、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工艺很多,其中主要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我们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 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 工艺,CASS工艺。
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1. 引言医疗污水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产生的含有病原体、有毒物质和化学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污水的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与标准,以保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2.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2.1 排放标准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包括废水排放标准、水质指标限值等。
例如,医疗污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PH值、重金属等指标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2 处理效果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处理效果,确保废水中的病原体、有毒物质和化学物质得到有效去除或降解。
常见的处理效果要求包括:COD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悬浮物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细菌和病毒去除率应达到99%以上等。
2.3 处理工艺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应选择适合的方法,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
物理处理包括沉淀、过滤和吸附等;化学处理包括氧化、还原和中和等;生物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并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
3.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3.1 国家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包括《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GB 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规范》(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医疗污水处理的设计、运行和排放要求,为医疗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3.2 国际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
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技术手册》,其中详细介绍了医疗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指南。
此外,欧洲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如EN 12566-3、EN 12566-6等。
4.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4.1 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医疗污水处理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通过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来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医院污水处理相关要求

医院污水处理相关要求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一个大型医疗机构,每天产生大量的污水,其中包含各种有害物质和细菌。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医院污水处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处理工艺、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等。
二、医院污水处理工艺1.预处理:医院污水经过初步的筛选、沉淀和调节pH值等工艺,去除大颗粒物质和部份悬浮物。
2.生化处理:将预处理后的污水进一步送入生化池进行生物降解,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无机物质。
3.沉淀处理:经过生化处理后的污水进入沉淀池,通过物理沉淀将悬浮物和部份有机物质去除。
4.消毒处理:沉淀后的污水经过消毒处理,杀灭其中的细菌和病毒,确保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5.深度处理:对消毒后的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去除残留的有机物质和微量污染物,确保排放水质达到更高的标准。
三、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排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化学需氧量(COD):不高于XXmg/L;2.生化需氧量(BOD):不高于XXmg/L;3.总悬浮固体(TSS):不高于XXmg/L;4.氨氮(NH3-N):不高于XXmg/L;5.总磷(TP):不高于XXmg/L;6.总氮(TN):不高于XXmg/L;7.细菌总数:不超过XX个/mL;8.病毒:不超过XX个/mL。
四、医院污水处理监测措施为了确保医院污水处理的有效性和达标排放,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
具体措施包括:1.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监测:对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各个工艺单元正常运行。
2.水质监测:对处理先后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包括COD、BOD、TSS、NH3-N、TP、TN等指标的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3.细菌和病毒监测:对处理先后的污水进行细菌和病毒的监测,确保消毒工艺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定期评估,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排放水质和消毒效果等方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水污染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 以及肠道
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 疗养院 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简称医院
第
条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医院 必须按照本标准的
规定 将污水的处理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
无害化处理 不准任意排放 清掏 用作农肥
第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 保证正常运转
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污水仍能按标
准要求排放
第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
员
第
条 医院污水的监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余氯 连续式消毒 每日至少监测二次 间歇式消毒 每
次排放之前监测
修改 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审核定稿
本标准分总则 排放标准 设计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四章和附
录一 检验方法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医
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并抄送我部 以便修订时参考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
遵循我国 预防为主 的卫生工作方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试行 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
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 曾对部分省 市 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进
行重点调查 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 文献 还进行了
必要的科学试验 并向全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经多次讨论
计算
硫代硫酸钠溶液的当量浓度
一 污水总余氯的测定方法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8978 • GB3838 • GB3097 • GB16297 • HJ/T5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厚源法 蒸发法
0.0001 0.002 0.002
0.25 0.004 0.002 0.001 0.001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四、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 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 准。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 理后方可排放。 •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 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 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 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一、引言医疗污水是指医院、诊所、实验室、药店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药物残留物、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由于医疗污水的特殊性,其处理要求与标准也相对较高。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废水达到环保要求,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二、医疗污水处理要求1. 污水收集与分流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置合理的污水收集系统,将不同来源的污水进行分流处理。
常见的分流方式包括分别收集医疗废水、洗手间废水、实验室废水等,以便更好地控制和处理不同类型的污水。
2. 污水预处理要求医疗污水预处理的目的是去除大颗粒物质、沉淀物、悬浮物等,减轻后续处理工艺的负担。
预处理设施应包括格栅、沉砂池、沉淀池等,以确保进一步处理的效果。
3. 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适当的技术,以去除污水中的病原体、药物残留物、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确保出水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
4. 出水标准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
出水中的悬浮物、COD、BOD、氨氮、病原体等指标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保证出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污泥处理要求医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常见的污泥处理方式包括厌氧消化、厌氧氨氧化、焚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三、医疗污水处理标准1. 国家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出水应符合《城镇污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医院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等标准的要求。
出水中的各项指标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保证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地方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出水还需符合当地制定的排放标准。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医疗污水处理的效果和环境的安全。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一、医院污水的排放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1. 排水管道要求采用橡胶防腐制品制成,橡胶防腐层厚度不少于1.5mm,夹层厚度不少于3mm,夹层采用不锈螺母,夹层板材要采用聚氯乙烯(PVC)板材制成,依次接管口封用热收缩膜。
排水管道的旁路宜采用4米长的木制口罩,容积不小于1.5m3,其设施地基处采用1.5-2.0m混凝土桩固定。
2. 污水排放去向应采取沟槽设计,最大深度不大于2.5m,最大宽度不大于0.5m,沟槽材优先采用PVC板;距离排水口50m内采取自排式排排放,距离排水口50m-100m内采取落水式排放,落水式排放及自排式排放管内应预留用于止流用的外孔,以防污水回流。
3. 医院污水不得排入居民生活污水管网,下水系统安装时,应按照《建筑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06)和《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5-2004)的要求设计下水系统,同时针对医院的特殊性作出特殊的设计。
4. 医疗机构应依法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确保污水排放标准达标,医疗机构未及时申请的,应及时填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监测排水中生活污水指标(COD、BOD5 、氨氮、总磷、污泥量等),排水中氨氮和总磷不超过《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机物污染物浓度以每千万份秒(mg/L)计,浊度以NTU计、污泥量(ST量)以每立方米计。
2. 生活污水BOD5标准不超过30mg/L;氨氮不超过15mg/L;总磷不超过2mg/L;污泥量不超过0.5m3/m3;COD标准不超过50mg/L;pH值应在5.5~9.5范围(非酸碱性调节)内。
3. 污水处理许可证发放后,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按照排放标准运行。
如因生产变化或者考虑改进处理系统,需提出申请变更污水处理许可证,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备案。
4. 未获发放污水处理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排放的农用污水均不得超标,且持有相关证照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与定期排放量相应,以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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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一、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 个。
二、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下表
的要求
接触时间与总余氯量
三、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
标准:①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②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③每10G 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四、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
应持续5天以上。
五、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
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六、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校验前去联糸环保监测站取样检测,报告要等7--10天的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