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
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以确保质量事故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各类质量事故。
三、职责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处理和报告质量事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2、生产部门:及时发现并报告质量事故,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处理质量事故。
四、质量事故报告1、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并提供事故的相关信息,如事故名称、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产品等。
2、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3、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公司领导应立即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4、质量事故报告应按规定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
五、质量事故调查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调查组应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调查结果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员工。
六、质量事故处理1、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批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2、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协商和处理。
3、对质量事故进行整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整改措施应经过验证有效后才能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环部,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模板范本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事故,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使用、服务过程中,因产品设计、材料、工艺、设备、人为失误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直接或潜在的风险。
第四条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排除潜在风险。
第六条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初步调查情况。
第七条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二)事故的性质、范围和损失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四)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效果;(五)事故后续工作的安排。
第八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汇报质量事故情况,并提交详细的报告。
第九条质量事故报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条质量事故报告应妥善保管,归档备案。
第三章质量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应由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推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查组应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环境;(二)调查组应现场勘察,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三)调查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目击者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四)调查组应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材料;(五)调查组应编制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具备以下特点:(一)客观真实,以事实为依据;(二)准确全面,查找事故的真正原因;(三)合理可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及处理制度

附件二质量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对工程质量实行有效控制, 防止不合格品误用或转入下道工序,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副经理负责不合格品旳控制和管理, 总工程师参与和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安全质量环境保护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旳管理, 对各分部不合格品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保留对应旳检查记录。
参与质量事故旳调查处理工作。
四、质检员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旳不合格品控制进行管理, 并保留监督检查旳对应记录。
五、工程部负责纠正、防止措施和方案旳制定和组织实行。
六、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1、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不合规定, 经整修抵达合格, 返工损失在2万元以上, 10万元发下者。
2.重大质量事故: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 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 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⑵死亡2人如下;⑶重伤3人以上, 19人如下。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不满100万元;⑵死亡3人以上, 9人如下;⑶重伤20人以上;⑷因加固处理, 推迟工程竣工时间。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不满300万元;⑵死亡10人以上, 29人如下;⑶因加固处理, 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⑵死亡30人以上;⑶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 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七、质量事故汇报1.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层汇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或于当日)用或电传汇报上级安质部门旳同步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并告知设计、监理、业主等驻现场有关人员。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企业和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和及时处理质量事故,有必要制定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质量事故的界定、报告与调查的程序、责任和处理措施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阐述相关办法。
一、质量事故的界定质量事故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缺陷、损伤、事故等。
质量事故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事故。
2.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的事故。
3.严重破坏环境和资源的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报告程序,确保相关信息得到及时传达和处理。
1.事故发现和初步评估:任何一名员工在发现质量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的影响程度。
2.指定责任人: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加以统计和汇总。
3.报告上级主管:责任人应将质量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可能原因、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报告有关部门:如果质量事故涉及到法律法规、职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任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质量事故的调查应当是全面、客观和科学的,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1.组织调查:责任人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计划和时间表,确保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2.采集证据:调查人员应采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如样品、图片、文档等,并进行鉴定和分析。
3.调查记录:调查人员应及时记录调查过程、结论和建议,基于事实,客观公正地撰写报告。
4.多方参与: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尽量达成共识。
四、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处理措施对于质量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企业利益影响等,责任人应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急措施: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安全和控制事故扩大。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本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质量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一种突发事件,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迅速、准确地应对质量事故,本公司建立了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以确保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事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并通过调查和处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报告阶段1.报告目的本阶段的目标是在发生质量事故后立即报告,以便快速启动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事故概述:简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影响:分析事故对企业经济、声誉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影响。
(3)初步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收集的一手资料,对事故的初步原因进行分析,非常谨慎地给出初步结论。
(4)应急处置情况:简述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评估。
(5)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下一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安排,包括调查组成员、时间计划和调查方法等。
(6)报告负责人: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调查阶段1.调查目标调查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分析环境因素、人为因素等因素对事故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现场勘查和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物证,包括残留物、损伤部位等。
(2)相关人员询问:对现场人员、目击者等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
(3)数据分析:对事故发生前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和确定异常。
(4)拍摄照片和录像: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片和录像记录,作为后续调查和分析的依据。
(5)专家咨询:可以请专业的技术专家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处理阶段1.处理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主要有以下原则:(1)及时处理:对事故处理不拖延,避免事故继续蔓延。
(2)彻底处理:对事故根本原因进行追踪和处理,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公正公平:对事故责任进行公正、公平的判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1. 引言质量事故是组织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对于员工、客户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调查和解决质量事故,我们制定了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标是保障组织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2. 报告程序2.1 有效监测:组织应设立质量事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记录质量事故的发生。
2.2 报告质量事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员工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受影响的产品和员工、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信息。
2.3 上级主管回应: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质量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 调查程序3.1 成立调查小组:上级主管应指派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
小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且不应与事故有直接利益冲突。
3.2 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尽快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包括目击证言、现场照片、相关文件等。
所有证据应被妥善保存,并确保其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3.3 分析原因:调查小组应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找出质量事故的根本原因。
分析结果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解释和建议。
调查小组还应评估事故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再次发生概率。
3.4 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撰写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以及责任追究建议。
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尽可能提供可操作的改进建议。
4. 处理程序4.1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报告结果,组织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应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质量事故,组织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求赔偿。
4.2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报告中的改进建议,组织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并设定明确的时间表。
4.3 经验总结:质量事故发生后,组织应立即进行经验总结,以提高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四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范围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事故的范围:1、发生断筋断面等重大质量问题及其操作失误等性质严重造成质量事故者。
2、由于发生生产失误,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一般事故的范围: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3、国家、上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调查不合格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秩序、内容、认定及处理办法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向工程负责人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工程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4、工程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负责者,责成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5、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上报、保存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质量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负责分析及负责者。
四、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处理要以“三不放过原则”为准,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负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明后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工艺必须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报告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负责者要给予处分。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流程1、开工前应建立质量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要对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单位的救援组织能力、救援设备、救援器材及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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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岚山)至菏泽公路枣庄至菏泽段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枣菏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2017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事故等级分类................................................................ - 1 - 第三章事故报告......................................................................... - 2 -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 4 - 第五章附则................................................................................. - 7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释义。
质量缺陷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事故等级分类第四条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责论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部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总承包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其母体单位有关规定。
第六条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定义及分类质量事故按等级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另,质量缺陷按等级分为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发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因发生质量缺陷,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且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或者重要媒体通报或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形象或对总承包单位造成重大经营影响,按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事件性质仍属质量缺陷。
第九条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或投诉,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较大质量事故加重处理;严重影响总承包单位市场经营的,按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事故报告(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报告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经简要核实、汇总后,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上级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2.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3.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应及时续报。
4.总承包项目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快报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及项目公司。
(二)质量事故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事发经过和后果;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置情况;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发生质量缺陷,按下列规定报告:1.一般质量缺陷,24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并在当月报表中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及结果。
造成监理、项目公司、政府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书面警告或整改通知的,必须当天报送到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应在20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
但对于造成媒体报道的或经监理、项目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发现,还未形成书面警告/整改通知,应立即书面报告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3.总承包项目部收到事故发生单位质量缺陷信息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事故(缺陷)调查(一)调查权限1.一般质量缺陷由质量缺陷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严重质量缺陷由总承包项目部或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当严重质量缺陷由项目公司组织调查时,总承包项目部及事故发生单位予以配合。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组织调查时,总承包项目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调查。
(二)调查组组成及职责1.发生质量事故(缺陷)后,按照调查权限的规定成立调查组。
总承包项目部成立的调查组一般由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2.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损失或影响,认定事故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事故(严重缺陷)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按照事故(缺陷)报告要求进行现场处治。
处治完毕后,报请监理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治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事故(缺陷)处理(一)对事故(缺陷)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1。
(二)各分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由各分部母体单位自行实施,处罚标准不低于附件2、附件3标准,处罚文件原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三)地方政府、项目公司或上级单位等对总承包项目部的经济处罚,或因事故(缺陷)导致相关方对总承包项目部的索赔费用,由事故(缺陷)单位或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承担。
(四)对因个人违规违纪导致质量事故(缺陷),若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单位除按照附件1的标准进行处罚之外,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则加重一级处罚:1.对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存在主观上的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经总承包项目部核查属实的;2.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3.同一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受到项目公司、相关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两次或两次以上投诉、批评或处罚的。
第十五条事故(缺陷)结案权限(一)事故(缺陷)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单位审批后,事故调查结束。
其中一般质量缺陷由事故发生单位结案,报总承包项目部核备,总承包项目部报上级单位备案。
严重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按照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案。
第十六条事故(缺陷)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经济处罚由总承包项目部实施,在当期结算中扣除。
第十八条有关释义:事故(缺陷)单位:指总承包项目部。
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指发生质量(缺陷)事故的分部。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质量事故(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主要包括工程(产品)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其它善后处理费用等。
瞒报:指对本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缺陷)未按正常程序上报,而后又被举报,或被政府、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等。
迟报: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如实上报质量事故(缺陷)情况及事发后果的行为。
漏报:指最终上报的质量事故(缺陷)情况与实际发生的事故(缺陷)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人数、对后续施工及工程〈产品〉功能的影响及其它后果等)不相符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分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自标段的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挂你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事故(缺陷)发生单位经济处罚标准2.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