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抵押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押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以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抵押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抵押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规定。
(二)审慎经营原则: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抵押担保的风险,确保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担保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四)保密原则:公司应当对抵押担保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二章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形式第四条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一)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二)为他人提供的贸易融资担保;(三)为他人提供的信用证担保;(四)为他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抵押担保的形式包括:(一)动产抵押;(二)不动产抵押;(三)权利质押;(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形式。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审批与程序第六条公司抵押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抵押担保申请:申请抵押担保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
(二)风险评估:公司财务部门对抵押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对抵押担保申请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抵押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经批准的抵押担保事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抵押担保合同。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司抵押担保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一)抵押物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二)抵押担保合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合法、合规。
(二)审慎经营:充分评估融资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三)平等互利:确保融资担保各方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四)公开透明:融资担保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融资担保范围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范围包括:(一)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等。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融资担保决策与审批第五条融资担保决策:(一)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融资担保决策。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审批:(一)子公司融资担保,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融资担保,由关联方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融资担保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融资担保风险控制第七条融资担保风险控制:(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安全、合规。
(三)公司应加强对融资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隐患。
第五章融资担保信息披露第八条融资担保信息披露:(一)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担保相关信息。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担保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担保部门的运营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高效运行,降低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部门的所有员工及业务活动。
第三条担保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审慎性原则:担保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担保申请,确保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3. 保密性原则:担保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
4. 效率性原则: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四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客户咨询:客户向担保部门提出担保申请,担保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
2. 审查担保申请:担保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客户资料、担保项目、担保金额等。
3. 评估担保风险:担保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偿债能力、行业前景等。
4. 签订担保合同:经审查和评估后,担保部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
5. 担保业务办理:担保部门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担保业务顺利实施。
6. 担保合同履行:担保部门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担保义务得到履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担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识别: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3. 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担保条件、设定担保限额等。
4. 风险预警: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六条担保部门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备金融、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担保部门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3.1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决策第四条决策机构4.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条决策程序5.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以上通过。
第三章担保的条件第六条被担保方的资格6.1 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有合法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担保额度7.1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______%。
第八条担保期限8.1 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______年。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第九条担保申请9.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担保审批10.1 担保申请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10.2 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担保的执行第十一条担保合同11.1 公司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担保登记12.1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监督13.1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监督,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评估14.1 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15.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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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管理制度XX压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XX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2014 年6 月4 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0%。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不存在大额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担保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八)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或互保能力;(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担保对象存在大额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担保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或互保措施的;(六)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伍千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除前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要求,履行必要的担保申请与受理,担保对象调查与评估、担保事项审批,担保合同签定,担保对象跟踪,担保责任的履行、解除、追偿,担保损失评估及责任追究等流程,全面、科学地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经过科学、有效的决策与审批,确保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1.负责担保申请的受理,并对担保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
2.负责牵头组织对担保对象进行评估调查,重点审查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及银行信用记录,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等。
在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负责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妥善保管反担保权利凭证,并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4.负责定期收集担保对象在担保期内的财务报表,按年度收集担保对象的审计报告,分析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及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对象企业进行考察,及时检查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
5.负责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
6.担保对象出现财务恶化等情形时,负责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担保预计损失报告书,进行账务处理,确认预计负债及损失。
(二)审计法务部1.参与对担保对象的评估调查;2.负责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合同拟定、签署、审批等流程的监督;3. 负责牵头拟定(或审定)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负责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债务主合同的法律审核;4.实际发生担保损失时,负责全面调查,编制担保损失报告书,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如果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代为清偿后,负责执行相关措施并进行追索;6. 在担保期间,如果发生担保对象机构变更、被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变更担保合同、行使债务追偿权。
(三)证券办公室1.参与对担保对象的评估调查;2.对担保事项进行汇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3.负责分别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4.负责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债务主合同的备案;5.按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控制基本流程:(一)担保对象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二)担保申请受理;(三)对担保对象调查评估;(四)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内部审批;(六)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拟订(或审定)、审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八)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九)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备案、生效;(十)担保期间对担保对象、反担保资产的跟踪评估,重点关注可能发生的担保风险及损失;(十一)担保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当发生债务代偿、担保损失时,进行追偿、损失确认、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担保的方式;(五)担保的范围;(六)担保期限;(六)担保期限;(七)双方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证券办公室及年度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后,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认真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证券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证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六章违规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违规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担保事项调查评估有引导性或明知却故意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担保损失的,公司将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实施包括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扣罚绩效奖金、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措施,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