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以存在价值为角度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
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
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
2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
3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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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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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重要性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基础。
在人身保险中,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逐渐凸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模糊,导致合同有效性存在争议;二是保险公司在利益认定上存在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四、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分析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纠纷。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不足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范畴和认定标准,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2. 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业务操作流程,防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3. 提高认知水平。
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
4. 强化合同管理。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作者:李长云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22期摘要:保险利益作为整个保险活动的核心要点之一,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学者在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分歧众多,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同意主义;利益主义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0021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及认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会因此遭到损失。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经济关系上的,可以是血缘上的,也可以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
在英美法系中,以利益主义来判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在判断保险利益时以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为标准。
其中同意的内容包括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其他保险内容以及转让保险合同等方面。
我国是以利益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认定的缺陷2.1保险利益定义不明确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但并不是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应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物质上的利益比较容易用金钱进行衡量,自然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但精神上的利益是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不能作为保险利益存在并进行投保。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保险法分为财产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因为具有财产性,而财产就有其固定的、可衡量的价值,而人身保险法因为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那么其保险利益又有什么特殊规定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概念和功能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至有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
它包含三个含义:(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
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原《保险法》也是不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
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人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无效,而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无效。
▲二、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从人身保险的立场来说,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
新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投保人,因为此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相对应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
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该保 险金额 之给付 时 , 种合 同并 非人身合 同 , 此 而是 信用合 同投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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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 险中的保 险利益
王拓 飞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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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利益 原 是一 国保 险 法上的 一项重要 原 则。人 身保 险作 为我 国二种商 业保险 之一 ,在保 险法上 占有 重要地 4
者 家属 办丧事 之用 世 纪 在 意大 利 产 生 了第 一 种 以 盈利 为 目的 的商 业 保险
— —
二、 认定 人身保 险利益 规则 的立法 比较
海上 保 险。随之 而来 的是 “ 险利益 ” 保 概念 的产 生 。保 险利
为 了防止投保 人利用他人 之生命 、 健康进行 赌博活 动或 为防
益 产生 的首 要原 因是 人们希 望利用 这一 概念 而对保 险行 为和赌 止其为得 到赔偿金 而谋财害 命 , 法律将 保险利 益作为 人身保 险合 博 活动 加 以区别 。 同的效 力要件 。 因各 国国情所 限 , 定人身 保险合 同保 险利 益 但 认
首 先提 出人 身保险 亦有 保险利 益存 在之 必要 的人是德 国的 的标准 不大相 同 。
位 。投 保人对 被保 险人有 无保 险利益 及有 多大 的保 险利 益 皆是保 险利益 原则 所 关注 的 问题 。本文 以人 身保 险中的保 险 利
益为研究对象, 着重研究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并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业比较发 达的国家
的保 险法相 比较 , 其 所长 以期能补我 之短 。 借 关键 词 人 身保 险 保 险利益 投保 人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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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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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重点)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 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损失补偿有二个层次的含义(理解)
二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理解)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 限度
(一)实际损失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利益 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 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 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 偿金额。
的项内 容。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为多个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注意:区分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重复 保险、共同保险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每个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 ——————————
总保险金额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每个保险人实际分得的赔款 ===
每个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损失金额 × ————————————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以签发保险单的顺序来处理 赔款,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 ,后出单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损 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额时,才承担超出部分 的赔款,依次类推。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掌握)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2、告知的形式:在我国,保险立法要
求采取询问告知原则
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 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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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法律所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了解)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四个方面权利: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
各国关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了
解): (1)利益主义原则
(2)同意主义原则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了解)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 险费的能力
定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立法初衷(了解):
(一)弃权: 1定义 2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含义 保险人在诉讼中被禁止反言的几
种情形
第三节 近因原则
近因含义(重点)
近因原则(重点)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或 ==保险金额时,赔 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 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掌握)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障程度,即保 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 比例计算赔偿金额。(适用于不足额保险) 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 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 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目的(了解)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含义 1、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