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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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一、适用范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形,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讲明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往常年度结转投资缺失本年度补偿情形。

1. 第2 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 第3 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 第4 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有关税费。

4. 第5 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 6 行第 4 列。

3. 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 第7 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运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5. 第8、9 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关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 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 列“全额征收收入”。

6. 第11 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金额。

7. 第12 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运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 第14 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缺失” :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缺失,所得以正数反映,缺失以负数反映。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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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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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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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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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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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6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7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38
(五)其他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9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实务《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说明

财税实务《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说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说明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4)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注: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A100000表(主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主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主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主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主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当主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报本表第2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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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

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2.第13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14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15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16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本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16.第17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20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2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3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和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5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6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7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8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9行“(二十三)其他1”、第30行“(二十四)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 第1行=第2+4+5+6行。

2. 第6行=第7+8+…30行。

(二)表间关系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23行=本表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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