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第三条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1、药准字类药品;2、中药饮片(需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单);3、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4、消毒用品(卫消字类);5、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6、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7、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予以补记个人账户本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
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第九条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金融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操作说明.docx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日程安排表(2011 年)日期工作内容11月 21 日至 11月 30日带 U 盘到医保所复制数据12月 1日至 12月 15日录入数据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医保所报数据、打印缴费报表12月 16日至 12月 31日收取单位职工医保费、到银行交费、到医保所进行账户注入注意:⑴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按时完成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超过指定日期后,系统会自动停止医保卡的使用,这样会影响本单位职工的利益⑵需要的表格在“可能用到的表格”文件夹中,自己打印,手工填写工作内容简介一、本单位中原来的参保人员根据十月份工资表,录入工资数据(使用“已参保” 文件夹中的“报盘编辑 _工资额 .exe”程序)二、新增参保人员(指以前从未在本县范围内参保的人员)1、收集新增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填写《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2、录入新增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使用“新参保”文件夹中的“ BPBJ.exe”程序)3、收集新增参保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两张注:一张粘贴于《新增参保人员照片收集表》中(先填写“姓名”,“个人序号”到医保所填写),用于扫描、制作医保卡;另一张用于制作医保证说明:㈠《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登记以前从未在兴隆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参保的人员㈡对新增人员,要出具调令、工资关系、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用人合同等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用于登记“调入人员”、“调出人员”、“新转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信息㈣对于“调入人员”要收取其医保卡(用于进行“人员调动” )㈤《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登记表》用于登记本年度内新增加的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时请收回医保卡(用于进行“异地登记”)㈥新转退休人员需要收集的信息①《退休审批表》②新转退休人员的医保卡(用于进行“人员类别变更”)㈦“死亡人员”、“调出到兴隆县以外的人员”要收回医保卡(用于进行“账户结算”)“本单位中原来的参保人员”工资录入说明1、双击“已参保”文件夹中的“报盘编辑_工资额 .exe”程序2、单击“文件定位”后,再单击“导入文件名”下的文件名称3、单击“确定”按钮4、单击“修改月工资总额”5、根据十月份工资表,录入每个人的“月工资总额”注:⑴可以使用“清零工资总额”按钮将所有人的工资数据清为0,而后再进行录入⑵工资使用标准(即“缴费基数” ):㈠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①在职或提前离岗人员:使用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②退休人员:使用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㈡其他单位①在职人员:高于承德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960 元/年,即 2496.7 元/月)的,使用“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承德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9960 元/年,即 2496.7 元 /月)的,使用承德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960 元/年,即 2496.7 元/月)作为缴费基数②退休人员:使用退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⑶每个人的工资数据修改完成后单击“ √”按钮确认⑷“调出人员”及“死亡人员”的月工资总额录 0 ⑸也可以使用“列表型”对工资数据进行修改6、所有人员的工资数据录入完毕,使用“打印月工资总额”项,打印出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报表》,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说明1、双击“新参保”文件夹中的“ BPBJ.exe”程序,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2、单击“文件定位”后,再单击“导入文件名”下的文件名称3、单击“确定”4、单击“个人账户数据编辑”5、单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6、输入个人序号、姓名、性别等各项信息,输入完毕后,单击“保存”注意:⑴每项信息输入完毕后按回车键进行确认,个人序号从 1 开始,连续使用⑵输入“性别”时,“0”代表“女”,“1”代表“男”⑶光标到达“民族” 、“婚姻状况”、“职务”、“人员类别”、“工别”、“文化程度”(应填写“户口性质”)、“费用来源”、“全免人员”、“女工生育情况”(性别为女时必须填写)项时,直接按回车键,会出现选项,从而供操作人员进行选择,也可以直接输入所用项的数字代码来完成操作。
济南职工大病医保申请流程

济南职工大病医保申请流程一、概述济南职工大病医保是指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一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大病医保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仔细准备和填写相关资料,在此进行一一介绍。
二、申请资格1.符合参保条件:持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的城镇非农居民。
2.诊断证明:患有大病或罹患该条例规定的疾病。
3.纳入保障的疾病范围内:需要治疗费用超过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的大病。
4.属于医疗费用超过账户余额规定:在大病医保目录中列的疾病,符合政府规定范围内,且符合本市规定项目内容。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填写大病医保申请表格(可在相关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领取或下载网上表格打印)。
2.诊断证明:由所在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包括病症名称、医生签字、病历号等相关信息。
3.相关费用发票:原始住院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和门诊发票复印件等。
4.个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等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的有效材料。
5.参保相关证件: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职工医保参保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准备以上相关材料。
2.填写表格:填写并核实大病医保申请表格,确保填写无误,签字盖章。
3.递交资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表格带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的相关办事大厅。
4.受理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5.审批流程:已婚者需提供配偶同意书,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
6.领取证件:审核通过后,待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后,即可领取相关医保证件。
五、申请期限申请职工大病医保的时间并无严格规定,但建议在确诊大病后尽早申请,以便尽快获得补贴。
六、注意事项1.申请时需要仔细阅读《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金融保险)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金融保险)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关于生产岗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为进壹步完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就业环境,现就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向员工说明如下:壹、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1、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作用:(1)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保险金,职工到退休时,缴纳够15年的,每月可从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医疗金,职工患慢性病或者住院时,可到县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医疗费。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缴纳保险,职工因工伤、亡时,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进行赔偿。
(4)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可到社保中心领取2年左右的失业金。
二、缴纳基数和比例(壹)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各种保险。
(二)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X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2、医疗保险:X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2%3、工伤保险:X公司缴纳2%,个人不缴纳4、失业保险:X公司缴纳2%,个人缴纳1%举例:职工王某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应有个人负担的保险数额如下:A养老保险:1800元×8%=144元B医疗保险现为社保中心统壹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41.6元C失业保险现为社保中心统壹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9.56元三项合计每月个人应从工资中扣除:144元+41.6元+9.56元=195.16元三、缴纳办法1、员工入厂满壹年后第二个月开始缴纳。
2、因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男50岁之上、女40岁之上的职工不再缴纳保险。
四、保险享用1、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工作满壹年X公司发给壹个月的相当于上年度X公司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低于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享受待遇明白纸(学生)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纸一、参保依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参保时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每人每年缴纳80元。
对于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或多重残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参保范围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 包括不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人员)。
五、主要待遇(一)住院待遇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人患下列病种:(1)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8)精神病(9)苯丙酮尿症。
其中: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
上述几类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于缴费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对应年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于下一年缴费期内到新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六、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五)在境外发生的;(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应由单位负担仍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
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壹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020年(金融保险)机关事业保险例

(金融保险)机关事业保险例机关事业保险35例1、网民宝儿问:我想问壹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养老金挂钩吗?能够像企业那样多缴吗?答:按照《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养老待遇和人事退休金计发数额相同,个人缴费不影响养老待遇数额。
职工在职缴费时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事业单位不能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多缴养老保险。
2、网民老青岛问: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从97年缴纳社会保险,而我们是9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的,这俩年的保险费仍能补缴吗?答:可由单位携带本人档案、《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到机关保险办业务窗口办理。
3、网民问题宝宝问: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什么那么低,比企业都低,单位政工部门说我们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档案工资到底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以国家、省、市规定的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职务岗位(工作性)补贴、地方福利(生活性)补贴、考勤奖、教护龄补贴、年终壹次性奖金、见习期工资等。
4、网民新智诚问:事业单位职工能否以个人名义缴养老保险?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区所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保险。
5、网民暖之问: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是否应该由本人签字?答:青岛市市直及市内四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金时,须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申请表》,不需本人签字。
6、网民网虫问:我原来在事业单位工作,当下因为单位改制,保险怎么办?退休时按照什么身份退休?答:单位改制时如果按规定选择按事业单位参保,退休时可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如果选择按企业参保,退休时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
7、网民郁闷的老人问:我们是自收自支改制单位退休的科技人员,改制前退休的,当下的工资已经5年没涨了,而且我们自改制后连最基本的房帖都没有了,其他的补贴如取暖补贴房屋增量补贴更没有,请问我们的问题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如何解决?答:“事转企”单位的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身份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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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和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之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能够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壹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壹)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且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壹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帐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壹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个人帐户本金及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能够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能够将个人帐户余额壹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且按月申报缴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之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壹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壹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金或者个人负担壹部分的额度。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壹级医疗机构6%、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2%的标准确定。
在壹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壹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壹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壹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壹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
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每年的四月壹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壹日为壹个医疗年度。
每个医疗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壹条规定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壹)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二)35周岁(含本数)之上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三)45周岁(含本数)之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四)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帐户。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参保人的年龄结构变化,按照本市用人单位缴费额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的原则,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职参保人在壹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二)10000元之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壹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能够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壹条、第十七条第壹款第三项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参保人发生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负担。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第二十壹条参保人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原个人帐户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待补足欠款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帐户金和计算缴费年限,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
对历年缴费较好的欠费单位,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时,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壹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失业后个人帐户金余额能够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患大规模爆发性传染病、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紧急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且和之签定协议。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有效就医证件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确认,且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但应当自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冒名就医、购药,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壹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四月份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上壹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