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2)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
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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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
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
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
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
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篇2浅谈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在逐渐改变,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日渐完善。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制度在适应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存在着弊端,必须用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新时期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整合作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经济法的特点,从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引述到经济法概念、历史必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再从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单的论述,系统、全面地剖析经济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研究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现有社会事实为基础,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
国家从整体性的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据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管理条例,这些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其研究方面日渐增多,研究也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相辅相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对经济法的简单认识(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对市场、商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汇总和规定被称为经济法。
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它主要以协调、规范人与人、人与法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规范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的产生根源我国是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仅用市场调节,受其滞后性的影响,会出现贿赂盛行、产权不清、垄断暴利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形成市场障碍,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发展。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我们知道,在法学的诸多学科之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
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哪些原则可以被作为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定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但是,在百家争鸣的现状中也有其共性,那就是各种学说都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知道,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2论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转型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近年来最为严重的生产经营“瓶颈”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揭示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立法体系、基本法、反垄断法、金融民商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转型;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平等;建议。
以 2012 年我国 GDP 增速自 1999 年以来首次低于 8%,以及新一届中央政府推出的若干重大经济改革政策为主要标志,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转型期。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状况甚至比2008 年金融危机时更为艰难。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之概述。
1.中小企业的内涵界定。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据 iRESEARCH 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 年至 2012 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保持在7-8%的增长率,2012 年中小企业总数已达 5000 万家①。
准确界定中小企业,对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从目前理论研究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将中小企业定义为:独立经营、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②;有的定义为企业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本行业不占优势的企业③。
笔者认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宜过宽,亦不宜过窄,应以2003 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权威解释:即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2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浅谈经济法的论文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
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
[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2)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2)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
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
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
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
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
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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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内容摘要垄断,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即是国家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因素的意义,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市场以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行为加以制约,以发挥市场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论文关键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异同协调完善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比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他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上,以及调整角度上有着差异。
以上我们知道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概内容。
下面我们队其异同比较进行分析。
(一)两者的区别 1. 法律性质的差别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时,国家就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和关系乃至产业结构,这时就需要另外一套法规来让市场恢复,人们称其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垄断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而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侵权范畴,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行为便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以得到验证。
2.立法目的方面的异同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以及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既有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
在立法的出发点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和不正当的手段,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而反垄断法则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企业以独占等方式,排斥或限制竞争,妨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关注竞争参与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更加注重对竞争参与者利益的保护。
而反垄断法则更加关注竞争的有无以及竞争是否充分,更加强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3.程序上的差异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
如德国的卡特尔局,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
这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在对企业的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法实施的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它应属于私法范畴。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
由法官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把握。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却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二法一同构成广义上的竞争法,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的相同或相通之处。
有学者将二者比喻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左右翼。
首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以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这样才能实现完全竞争,以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竞争。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只有具备了自由竞争的条件,拥有了竞争的自由空间,法律才可能去保护竞争的正当性,如果经济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展开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也缺少了行为对象,即其法律客体,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以经济管制时期的俄罗斯和我国为例。
完全由国家对整个经济的生产、销售、分配进行计划,实行国家垄断,经济毫无自由可言,于是也就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当两国进行经济改制,大力鼓励竞争时,两国纷纷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为明证。
然而另一方面,若听完全放开市场,自由竞争,不规制其正当性,势必形成市场独占、滥用经济优势,使得市场之竞争空间日益缩减,最终导致竞争自由的消灭。
因此,在鼓励竞争的情况下,也要限制非法竞争,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自由,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换句话说,只有在经营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下,其竞争自由才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融合从上面说的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极不相同,立法初衷及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也不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维护商业伦理,而反垄断法重在反对经济霸权,营造经济民主和竞争自由。
由于二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立法目的的不同,因而不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因而立法者最初对二法的关系并未给予太多关注,但现在,两者之间的冲突和融合便凸显出来。
(一)两者的冲突即使在竞争法理论高度发达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存在某些条列交叉的情况,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总则性规定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且无重大的合理性,损害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或者提出有效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的报酬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不合理地实施不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拒绝竞争对手以适当的报酬进入自己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这些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20条也有类似规定,如该条第1款规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不得在同类企业通常均可参加的商业交易中,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阻碍另一个企业,或在无重大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给与另一个企业不同于同类企业的待遇。
这即是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和第20条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即可以被视为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从而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两者的融合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
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
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向谁销售,都是由政府的计划事先规定了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自然也不会出现虚假广告或者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它们相互间就可能展开竞争,从而才会有谋求经济利益甚至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
因此,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竞争法的前提。
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与完善在《反垄断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下,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其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成为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竞争法作为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在名称的使用上有差异,而且在内容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一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竞争法就是用来指代反垄断法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一般不包括在内,即使有,也属于附带而不占重要的地位。
但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只是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有的采取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有的则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立法,因此两者的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也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事前管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垄断情况、核准企业合并等,偏重行政手段,主要依靠行政程序和公诉,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并且其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
因此,反垄断法对经济的影响更为重大、更为宏观,并且其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经济政策性等特征,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特点,是经济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一些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是反垄断法,而不是笼统的竞争法,更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其有效实施将会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凸显。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既然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这个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因此目前竞争法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及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法律本身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具有过渡性、应急性,既不是采取完全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也不是采取完全地包含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广义上的竞争立法模式,这导致该法自身在体系上不协调。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封闭性与原则性并存,一方面缺少必要的兜底条款而使其在适用时没有灵活性,对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度,而另一方面该法不少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足,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严重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