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最新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
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下面是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
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
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
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
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经济法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通过对一起经济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以期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负责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1.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卖人,B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B公司还应赔偿A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诉讼时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A公司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规定。
三、启示1.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降低违约风险。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2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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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论文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21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2.当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商家容易“打擦边球”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上述第 43 条,这就意味着在指定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只要不占用耕地,办好相关的手续,一般也就涉及不到所谓的“违法”问题。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房产商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二政府宏观政策不合理。
政策考虑不周延,招商引资过于盲目。
新农村建设中,国家要求村里把原来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建设连排的、类似公寓形式的住宅。
但乡镇政府在建设这项工程时,由于资金窘迫,便会和开发商合作,将上级政府批准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农民,其余房子便转让给开发商,由其卖给城市居民获取利润。
同时对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缺乏分析。
当前中国的城镇化率已超过 50%,城市人口的规模急剧扩大,一方面是巨大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是城市里居高不下的房价,但政府决策却不能很好应对。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能够长期存在,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难逃其咎,乡镇政府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
中央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原本就谨慎,地方政府又不能很好的贯彻下去,房价长期居高不下,民众期望得不到满足,变相加剧了盲目购房现象。
此外,政策回馈渠道不畅,对于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政府未能及时予以足够重视并分析解决,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难度也越来越大。
三、小产权房上的利益冲突。
一国家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
1.国家有责任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而开发商追逐利益最大化。
中国国土面积辽阔,但地形复杂,总体看来耕地并不富裕,人均耕地面积更是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用地和企业用地不断扩张,农业收入又低,耕地一再受到侵蚀和荒废。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惜以身试法,既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威胁,又偷逃了国家巨额税款。
2.集体经济土地经营权法定与现存的违规开发运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的权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有权自主规划本地区土地利用方案。
而现实中很多地方集体组织土地利用的监管松弛,用地审核不规范,为开发商非法开发集体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购房人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
1.在房地产投机的背后,中国房地产市场理性的、真实的需求还是比较可观的。
这依然使得房市过热,民间投资走强,而真正的消费者往往被排斥在外。
遇到房源便趋之若鹜,而不重视其开发商开发资质、土地审批利用手续等。
甚至明知买房后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但仍然听信大众行为盲目购置,然后是更多的人仿效,导致恶性循环。
2.作为开发商,利益即是最大驱动力。
为了增加销售量,违规开发、变相租用集体土地资源,甚至办理虚假土地审批等证件,骗取消费者信任,所以即使签订购房合同时承诺如期交付产权证,其违法性注定其承诺最终只能是一句空话。
开发商明显违约,而购房人却不能以此对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开发商规避责任创造了条件。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开发商的利益冲突。
1.在大量集体土地违规开发的背后,充斥着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利益。
在土地权属变更程序上,很多地方基层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允许或帮助集体组织违规经营。
不考虑集体成员的意愿,民主缺失违背民意。
甚至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者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为一己之私,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打掩护”,损害土地使用者利益,导致民怨沸腾。
2.集体组织成员与开发商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集体组织成员实际获得的用地补偿金偏低,补偿安置不合理。
征地补偿金从短期看确实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其生活水平,但从长远来看,农民支付的成本远大于回报,因为土地依然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来源,一旦失去土地,他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寻找生路。
加之物价水平,应对家庭突发性事件,农民的基本生活很难保障。
此外,由于国家对于公私财产的保护采取不同的标准,从根本性质上违法的小产权房自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势必导致购房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解决小产权房利益冲突的法律路径。
一制定和完善国家相关立法。
1.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明确土地管理者及其职责。
关于集体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它是一个集体组织内所有成员享有的所有权,类似古日耳曼法上的总有。
另有学者将集体所有权解释为一种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其主体应当是乡、村或村民小组社区,社区成员在平等、民主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比较而言,后者更加适合中国国情。
据此,由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确立具体的土地管理者,代表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为了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处分性行为加以限制。
2.重新界定特定乡镇土地的用途,明确可扩展利用的范围。
现行法律对于部分集体土地用途的划定过于单一,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展乡镇经济,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新的界定。
1宅基地。
作为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在保障本集体组织成员正当的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予以政策放宽,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部分城市居民购买、居住。
2未利用地。
坚持合理规划,为乡镇未来发展留足必要的利用空间。
在此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加以开发。
比如对于农村“四荒地”,本集体无条件开发的,完全可以引进资金,建设毗连城市住宅,进行正常的市场销售。
3.改变现行的土地流转二元制,统一土地交易市场。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根本上否认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因此,需要修改现行的有关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改变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二级市场体系,简化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统一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合理借鉴城市土地开发模式,适当引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扩大农村致富渠道,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4.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制度。
1建立自愿协议出让前置与公众参与制度。
对于土地征收,应通过公正公开的协议程序,确立不同层次的公众参与制度,特别是用于商业开发的应以自愿出让为主要方式,政府应当保持中立。
2完善补偿安置法律制度。
修正现行宪法与物权法,确立“公正的、事先的”补偿原则。
制定专门的《农地征收补偿法》,确立公平合理的“市价”补偿标准。
以土地的未来使用价值为主要的标准进行补偿,有限地按照土地原用途折算补偿金,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1.集体土地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
各级政府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对小产权房展开治理与调整。
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给予集体土地管理者科学的引导,帮助解决管理运作中的问题。
对于集体土地征用审批,要兼顾法律与效率,追求形式公正与结果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加强政府监管,坚持权责统一。
在小产权房治理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组织和管理的程式,又要重视信息回馈,及时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商,根据情况予以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坚决制止不法开发。
同时,引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必须给与相应的惩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3.区别化治理现有小产权房。
在城市化运动房地产价格近乎失控、城乡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矛盾情况下,适量的农地用来发展小产权房,在土地增值方面远大于作为农地的用途。
应根据其占用集体土地类型的不同,区别对待。
1开发占用耕地的。
对于已开发而未建成的小产权房,尚未产生较大成本,应当停工停建,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对于已建成的,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因地理位置、房屋构造等可加以利用的,由开发方向国家支付相关的税费补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使其取得合法地位。
而依其情形不宜出售居住的,应确认为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2利用合法取得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
这类小产权房,虽然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因此,应当考虑补办手续,向国家支付相关税费补偿,使其合法化。
五、结语。
法律以过去和当下为鉴,却又着眼于未来。
只有不断的认识与实践,才能获取更加科学的、理性的法律理论去指导社会实践。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现存的问题,制定科学全面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财政等多种手段,作好小产权房治理工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陈耀东,吴彬。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法学论坛。
20211。
[2]史际春。
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法律科学。
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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