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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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影像(B超、CT、MR等)引导下植入,经皮穿刺植入,手术直视下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或口腔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超声、内镜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二类及以上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

(四)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影像导引技术设备(CT、平板DSA、MRI、超声等)的配备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程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是指手术切除原发于口腔颌面部的肿瘤,该肿瘤已侵犯或破坏颅底骨结构,或者是颅内肿瘤向外生长已破坏颅底骨结构侵及至颅底区或(和)口腔颌面部等部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口腔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科诊疗科目,能开展血管造影技术,有重症医学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神经外科。

开展神经外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科。

开展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耳鼻咽喉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需要。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

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制度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制度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标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XX)187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XX)193号)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本制度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 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二、医师经过本院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委员会授权前方具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资质,开展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未经授权的医师禁止开展此项治疗技术。

三、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医师应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一)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治疗计划,必要时请放疗科会诊、指导。

1、市南院区、XX院区治疗方案由核医学科制定。

核医学科制定TPS 方案后交由植入医师签字确认,并依据较方案粒子数上浮20% 的原那么准备放射性粒子。

2、XX院区治疗方案由核医学科或介入医学中心制定。

(二)科室使用放射性粒子前必须填写《XX附院放射性粒子应用申请审批表》,完善相关签字后提交至核医学科,由核医学科审核后发放放射性粒子。

1、《XX附院放射性粒子应用申请审批表》必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同意。

2、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低于或等于5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1名专家签字同意。

3、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51-8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2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签字同意。

4、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大于8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2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及医务部(院区业务部)签字同意。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附件1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5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植入,经皮穿刺植入,手术直视下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影像导引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程技术操作能够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返回]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返回]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性粒子植入工作不少于3年。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从事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返回]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

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3)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4)四、培训管理要求 (5)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5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放射性粒子I125定向植入治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的手术配合

放射性粒子I125定向植入治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的手术配

白秀花;韩旭
【期刊名称】《护士进修杂志》
【年(卷),期】2007(022)002
【摘要】我院2002年10月~2004年6月,应用放射性粒子I125。

治疗口腔颌面恶性肿瘤患者50例,现将手术配合介绍如下。

【总页数】1页(P141)
【作者】白秀花;韩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手术室,北京,100081;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手术室,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2;R445.4
【相关文献】
1.放射性粒子125I植入治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的护理体会 [J], 何莉
2.放射性粒子定向植入治疗计划系统在口腔颌面部肿瘤中的初步应用 [J], 宋铁砾;张建国;于世平;周刚;申文江
3.放射性粒子I125植入术治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的护理 [J], 杨必霞;滕晓菊
4.I125放射性粒子植入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治疗中的应用 [J], 张素欣;陈彦平;刘哲敏;段玉芹;陈中;郭兰涛;郑晶;李天客
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晚期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临床效果及防辐射对策研究 [J], 曹新颖;孟箭;王明玲;王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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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期刊名称】《中国药房》
【年(卷),期】2010(021)008
【摘要】@@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总页数】1页(764)
【关键词】
【作者】卫生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J],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J],
3.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及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解读 [J], 胡效坤; 张福君
4.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J], 中国医师协会放射性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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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
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植入,经皮穿刺植入,手术直视下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影像导引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程技术操作能够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下进行。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专业。

2.具备10年以上口腔颌面部肿瘤外科诊疗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相关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按本技术要求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计划验证和评估。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
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20例;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10例。

(十)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放射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

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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