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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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3 京政容发〔2010〕6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北京市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

北京市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04-12【生效时间】2012-04-12【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热力集团: 按照市应急委《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要求,为建立我市供热风险管理体系,推进供热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0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8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市供热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体系,规范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开展的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活动,均按本细则执行。

区县市政市容委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热设施运行风险是指供热生产与供应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不利后果泛指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的组合。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
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

(京政容发〔2010〕114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今冬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个采暖季。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冬的供热保障工作,我委制订了《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就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京政容发[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以下简称采暖室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服务行为,维护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采暖室温质量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对本市检测机构的采暖室温检测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从事采暖室温检测活动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实施采暖室温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采暖室温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对采暖室温检测能力的审核。

未取得计量认证和采暖室温检测能力审核的,不得承接采暖室内温度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

三、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与检测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委托方发现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检测机构更换检测人员。

四、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采暖用户、供热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依照《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11/T745-2010)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间对采暖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出具采暖室温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采暖室温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京政容发【2010】98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容发【2010】98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房土地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关 、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 另有
4 城市管理与科技 ・ 0 0 0 2 1 /4
Cyel mian 市 治 理I_ il a diti 城 法 管 - t nr。 gA st
约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作提示说 明 :如 果采暖用户所在单位仍然 与供热单 位签 订本单 位职工的居民供热采暖合 同,北 京市没有此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供热单
合 同 ,如 何 处 理 ?
“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 暖合 同 ,供热单位
已经 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 采暖
期的 ,用户与供热单位之 间视 为存 在事
办 法》 规定 :供热 单位 和
答 : 关 于贯 彻执 行 ( 京市 供 北 热采 暖管理办 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中 规定 :本市行 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要 清理 、调 整本单位与供热
6 号); 1 北京 市居 民供 热采 暖合 同
( 按面 积计 费版 )》示范 文本 ; 关于
对全市供热单位 实行备案 登记 制度的通 知 ( 京政容发 C0 0 7 )。社会 2 1 3 3号 公众可以登录市市政市容委 网站查询 。
问 :现 实 中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采 暖 用 户不 与供 热 单 位 签 订 书 面合 同会 产 生
_ _
l 市 治 理Cyel mian 城 法 管 iLaditi t gA nr。 st
《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
相 关配套文件 问答
口 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 京 市供 热采 暖管理 办法 》 ( 北
北京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 转发 市市 政市容委 关于 贯彻执 行 < 北京市供热 采 暖管理 办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 中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京政容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6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2全面评价表3创优服务评价表4综合评价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七条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热质量(ZL)。

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二)供热服务(FW)。

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三)供热运行(YN)。

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四)供热设施(SS)。

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五)供热经营管理(JY)。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京政容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7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供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市供热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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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本办 法 第 七 条 的第



项 内 容 分别 根 据评 分标准评 价 后 将各单 项

评价 结果 汇总 后 的 评 价称 为 创 优 服 务评 价
第九 条


对 供热 单 位 的 评价 可 以 采 用 单位 自 评 行 业评 价 和 社 会评价 三 种形 式





供 热 运行 包括 安 全 运行 稳 定 运行 节 能 运行





供 热设施 包 括 供 热设备 设施 的 状况 及 节 能 计 量 装 置 的 安 装 状 况
, ,

五 供 热经 营 管 理 包括收 费管 理 响 应 行业 管理 成本 管 理
、 、

六 供 热基础 管 理 包 括人 员 管 理 制 度管 理 档 案 管 理

请认真 遵 照 执 行

特此通 知
附件

北 京 市供 热 单位 评价标准表
全 面评 价 表
创 优服 务 评价 表
综 合评价 表
北 京市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二〇


年十

月 十六

北 京 市 供 热单 位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为 了 提 髙供热行 业 整 体 服 务水 平 推 进 供 热节 能 减排 和 供热 事 业 健康

本办法 所 称 供热单位 评 价 是 指从供 热质 量 供 热 服 务 供 热 运 行 供热
、 、 、 、

设施 经 营 管 理 基 础 管理等 方 面对 供热单位 进 行 评价
第 四条

开 展 供热 单位评 价应 当 坚持客 观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和 政 府 主 导 标 准 统





社会参 与 分 类统 筹 的 原则


第五 条 第六条
市 供 热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评 价 结果 对 供热 单位 划 分 等级

市 和 区 县 供热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组 织 开 展 供 热 单位 评价 活 动 并 统


评价 形 式和类别
价工作

各街 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府应 当 配 合 供 热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辖 区 内 供 热 单位 的 评


房 给 被征 收 家 庭 过 渡 使用 待 配售 房 源 能 够满 足 要 求 被 征 收 家 庭 选 择 购 房 后 应 将
, ,
过 渡使用 的 公共 租 赁住房 腾退
第 九条


各 级 政府 相 关部 门 各 区 县住房保 障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协调 力 度 主 动


服 务 认 真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切 实 支 持 房 屋 征 收与 补 偿 中 的 住房 保障 优 先工 作



内 容 包 括房 源 位 置
套数 工 期 户 型 面 积 销 售 价格 供 应对 象 范 围 认 购 登记 时 限

、 、



登记 地 点 等 内 容

第六条 第七条
被 征 收 人 符合廉 租 住房 申 请条件 的 可 以
, ,
申 请 廉 租 实物 配 租


被 征收人符 合保 障性 住 房 申 请 条 件 通 过 资 格 审 核 的 区 县 住房 保 障
、 。
供 热单 位应 当 按 照 供热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 要 求 参 加评 价 活 动 并 积 极 开 展单 位 自



第二章 第七条
评 价方 法

供 热 单 位 的 评 价 包括 以 下 内 容
(

供 热质 量 包 括 按 时供 热 达 标 供热 保低 控高





供 热 服务 包括 主动 服 务 及时 服务 文 明 服务


第十 条
本 办法
自 公 布之 日
起实 施

北 京 市 市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供 热 单 位 评 价 办 法 试行 的 通 知
京政 容 发 〔 各 区 县 市政 市 容 委 各供 热单 位




现将 《 北 京 市 供 热单位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印 发 给你 们




第 八条
根据 评价 内 容 的 范 围 不 同 将 供 热单 位 的 评 价 分 为 全 面 评价 和 创优 服


务评 价 两种 类别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的全 部 内 容分 别 根 据 评 分标 准评 价 后 将 各单 项 评 价结 果 汇 总 后 的 评 价称 为 全面 评价




发 展 根据 国 家 和 本市 有关供 热 管理法 规 规章 标 准 结 合本 市实 际 制定本 办法

, ,

第二 条
第 三条

本 办 法适用 于 对本 市行政 区 域 内 依 靠 稳定 热 源通过 管 道 系 统 有 偿为 用

户 提 供采 暖用 热 以 及相 关服务 的 供热单位 的 评 价
租 配售


凡经 各 区 县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按 国 务 院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实施 房



屋 征收 的 项 目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条
各 区 县政 府 应根 据 房屋 征收 补 偿计 划 和 保 障性住 房 建 设计 划 优 先安



排 建 设保 障性住 房 满 足 符 合 住房保 障 条件 的 被 征 收 人使 用
第 四条



各 区 县 在 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 工 作过程 中 应 组 织 区 县 及 街 道 乡 镇 住


房保 障 管 理部 门 到 现 场 办 公 建立 绿 色 通 道 简 化 审 核程 序 压 缩 审 核 时 限 现 场 受
, ,
理 审 核 公示 被 征 收 家 庭 申 请
、 、

街道 乡 镇 住 房 保 障 管 理部 门 应 加 快 审 核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个工作

内 完 成 对登 记家庭 的
初 审 工作 并 在 现场 组 织 公示 公 示期

, ,


区 县住 房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在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审 工 作 并 报 市 住 房保 障 管理 部 门 备 案
第五条
各 区 县 住 房 保 障部 门 应根 据保 障 性 住房 情 况 在 现 场 公 布房源 信 息


管 理 部 门 应 及时 组 织 申 请 家庭 选 房 同 时 被征 收 家 庭须 将 原 住 房腾 退


被 征 收 家庭


已 经 选 择某 种 形 式 的 住 房 保 障 后 不 得 再 参 加 保 障性 住 房公 开 摇号 配 租 配 售
第 八条
对 配 售 房源 暂 时 不 能 满 足被 征 收 家庭要 求 的 应 优先 安 排 公共 租赁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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