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韩健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步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与此同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探寻能够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的策略和途经,对构建和谐美好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执法队伍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暴力冲突现象存在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光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恶性事件,让这支队伍似乎体现出越来越多“污名化”的“负面特征”。
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鄢圣华说:“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城管和摊贩无形中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
”对城管来说,维护城市秩序、形象是职责所在;对摊贩而言,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每天和城管上演“躲猫猫”的游戏,为的只是寻求一个生存空间。
由于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力和行政执法保证,城管从一开始就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不使用暴力,则执法几乎没有效果,但使用暴力则要遭到谴责”。
近年来有些城市管理者也在不断改善执法方式,但各地不时曝出放大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都让这些传递出的善意衰减。
[1]城管暴力执法引发城管与小贩之间频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毁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执法队伍人素质参差不齐、协管员流动性大由于城市管理业务工作的量大人少,工作很难铺开,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聘用了部分没有编制的协管人员,来帮助开展日常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这部分人与正式城管队员相比较,往往呈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偏低和收入偏少等特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实群众工作技巧,对突发事件处理无所适从。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汕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府办[200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府办文〔2005〕10—011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公路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各一位领导为成员。
其他单位视会议需要再作确定。
二、议事内容(一)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责及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会议议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规程所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城乡规划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6•【字号】汕府[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汕府[200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目前,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尚在组建中。
为加强对城市的有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至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公告之日止,市区暂行实施城市管理联合执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联合执法的具体单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原规划监察大队;市城管局的原城监大队、卫监大队、园林中队;市公安局巡警及交警部门,各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的原城监中队,卫监中队。
二、联合执法队伍的组织形式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的协调、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本区域联合执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㈡由市执法局将市、区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的相关部门,已参加市行政执法支队考试、体检并被拟定录用的人员中安排10名为市执法局临时督察外,其余按比例统一安排到各区,由市、区执法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分别向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的联合执法队伍各派6名干警(巡警、交警各3名)组成警员小组,参加联合执法。
三、联合执法的原则㈠打破市、区分级管理的界限,实行属地管理。
㈡贯彻“联合行政,各司其职”的原则。
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由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参加联合执法队伍的市或区同一部门的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未设立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不得以“联合执法队”的名义出具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免罚清单

行政执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是指各地行政机关对某些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而拟定的事项清单。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山东、辽宁等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可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对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制度,解决了免罚清单的合法性问题,免罚清单也为“首违不罚”制度从文本走向执法实践提供了现实路径,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具体如何实施,适用条件应当如何把握等问题,依然有较大差异。
笔者就推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的法律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要点一览●多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对程序的规定较为粗略,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完善执法流程。
●免罚清单和“首违不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需求,定期评估免罚清单推行后的效果,并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
●各地有必要梳理“免予处罚”与“首违不罚”各自适用的具体事项,尽量细化准确,避免因笼统规定而导致可能出现的表述之间的差异,如个别省应急管理厅规定“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为免罚行为,这可能产生较大危害后果,如2013年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即为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出台背景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前,“首违不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创新性执法举措,已经广泛存在于税收征管、道路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尽管首违不罚的法律基础从诞生之初就遭到各种质疑,但在2021年修改行政处罚法时,为了积极回应这一广泛适用并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法治现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修改后的第33条正式确认了这项制度。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05•【字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第17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汕头经济特区正文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5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警察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让车的;(二)驾车时从事吸烟、饮食的;(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四)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撑伞的。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车时使用移动电话的;(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不走专用车道或者不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的;(五)行经人行横道、划有黄方格路段停车的;(六)在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张贴、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影响操作的;(七)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损坏、遮盖、扭曲车辆号牌的;(八)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悬挂特区号牌汽车的;(九)悬挂异地号牌的车辆,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的;(十)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或者悬挂异地号牌的非营运车辆,在特区驻点行驶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路坡、广场等;桥梁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人行天桥等。
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建局是特区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25米以下(不含25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物价、财政、工商、环保、环卫、邮电、电力、交通、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建局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同时,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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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六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案件标的、主观恶性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轻微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十一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并上访的;(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七)胁迫、教唆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阻挠执法或者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十一)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巨大的;(十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或者《基准表》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顺序为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基准表》。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取减轻情形进行裁量。
有法定罚款幅度的,在违法行为对应《基准表》规定的处罚档次给予降档处罚;无法定处罚幅度或者违法行为符合《基准表》规定的轻微档次的,在法定罚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罚款金额下限以下给予处罚。
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轻微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轻微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严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三章裁量程序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
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行为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责任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别负责。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