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国企问责实施方案

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然而,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了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种种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社会责任感,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首先,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责任。
国企领导和管理层应当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承担起全面的责任,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时,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和管理层在企业经营中出现问题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其次,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内部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内部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规定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运作规范和流程,确保内部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另外,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接受政府、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公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规定国有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最后,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明确国有企业的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领导和管理层在企业经营中出现问题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
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规定国有企业的问责机制的运作规范和流程,确保问责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国企问责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此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社会责任感。
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分析

资决策的控制效果, 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投资失误问责。
轻重, 依 照不 同方 式 采 取相 应 的 处 罚措 施 。 但 是在 实 际的执 行中, 不 少 投资 失误者 往 往担 负 多重角色 , 约 束法 规 有很 多 ,
1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现状
目 前 国有企 业 已经建立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 国有资产
Ma n a g e me 眦l 经管空间
国有企业投资失误 问责制度分析
5 ・ 1 2 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管理中心 胡正龙
摘 要: 随着 我国 经济建设速度不断加快, 国 有企业投资项目 数量逐渐增多 , 金额也是逐渐加大, 由于国有企业投资涉及公
众利益和国民生计, 建立 相应的问责制度 对投 资控制有重要意义 , 能够通过 : 后责任 追究实现控 制效果 。 本文先 简 单分析
法 律 法 规 等导 致 投 资失误 、 群众 上访者 、 未 经 合法 审 查导 致 效益 的资产 高达2 . 2 亿 多元 。 进 入运 行初期 机场 长达一 年半 无 并 引起职 工集体上访 , 为以 后的机 场改 革 造 投资失误者、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投资失误者以及擅 自 改 法支付职 工工资 , 此事件处理中就出现问责对象无所适 动投资导致投资失误者等。 问责对象包括: 投资评估机构、 导 成了巨大的社会障碍。 从 , 由谁 来 承担责任 的问题 。 致 投 资失误 单位及个人 、 财 务部 门及行 政管 理部 门等。 问责方
资 执 行 中出现 的 责任 , 而是 重点考虑 投 资本 身问题 以 及可 能 读过程中, 由于标准上的差异, 可能存在执行不公正现象。
造成的损失等。 问责主体包括: 行政监察机关、 监督部门、 司
企业执纪问责实施方案

企业执纪问责实施方案一、背景。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发展,甚至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企业执纪问责实施方案,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企业执纪问责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问责机制,通过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确保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2. 加强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和道德品行培养,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健全问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4. 加强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总结。
企业执纪问责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健全问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企业问责制度

企业问责制度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任务未完成
未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企业目标无法实现。
第四条:工作失误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违反规定
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损失。
第六条:职业道德问题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企业机密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调查核实
当发生责任追究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处理决定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申诉渠道
对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内部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均应公平公正地进行问责。
2. 权责一致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问责过程中,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也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4. 实事求是原则:在问责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主观臆断,确保问责的准确性。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问责范围:1. 工作失职: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
2. 泄露公司秘密: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
3. 弄虚作假:在报告、统计、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4. 违规操作: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
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6.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上级或相关部门。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公司领导层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企业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简介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分工
-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行政管理策略和目标,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执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 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监督措施
- 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企业行政管理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外部监督:接受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按法定
程序接受问责。
问责措施
- 行政管理不力或出现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辞退等。
绩效考核
- 将行政管理的绩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绩效考核结
果评估和奖惩,激励管理人员和员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有,任何变更均
需经过合规程序批准。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论
企业行政管理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优化组织效能,提
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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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问责的定义及合用范围 (1)第二部份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1)第三部份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第四部份分则 (7)第一节基本规范 (7)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9)第三节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5)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17)第六节投资管理方面 (19)第七节安全责任方面 (19)第五部份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0)第六部份其他事项......................................................... 2 1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共同或者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伤害、或者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者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责任界定的普通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未尽职责、或者违反常规常识、或者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者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 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溺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 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彻底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者拯救损失或者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者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责任界定的依据:(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溺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者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导致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者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者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发展中浮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者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者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者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质检部、市场部等)或者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伤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或者擅自对外发放“有效" (已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者直接参预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者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者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者经销商;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者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发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者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 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发展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五)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 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辟程序等管理制度, 因违反操作流程或者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六)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吓唬、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
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者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
责任事故损失分为“普通损失”(2000 元[含]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 元[含]);重大损失(5000—20000 元[含]);特大损失(20000 元以上)。
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
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普通损失"、“较大损失" 、“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 (本制度第二部份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赋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赋予责任人50—10000 元的责任追究。
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分类责任事故损失总额2000 元以下部份2000-5000 元的部份5000—20000 元的部分赔偿基数 (A)超额累进比率25%20%15%承担比例主要责任A 的30%—60%A 的30%-60%A 的30%-60%领导责任A 的30%-60%A 的30%-60%A 的30%—60%次要责任A 的10%以下A 的10%以下A 的10%以下有损失责任事项【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损失为 30000元时:其赔偿总额为 4350 元;计算如下:2000 元合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2000*25%=500 元;2000-5000 元合用 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3000*20%=600 元;5000—20000 元合用 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5000*15%=2250 元;20000 元以上合用 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0000*10%=1000 元;损失 30000 元时,共计赔偿: 500+600+2250+1000=4350 元;(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
在责任承担时, 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 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
(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 , “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 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相关监管 领导。
(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 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四) 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 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 不受上述赔偿 比例的限制。
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管理人员因责任事故原因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
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