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愈发成为人们闲暇时间的重要娱乐消遣方式。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代币、金币、装备、道具等)也逐渐成为玩家追逐和养成的重要目标。
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却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不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否与现实中的有形财产相同呢?对此,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存在分歧。
1、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首先,现代法律体系中,根据财产的物质形态不同,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即具有物理形态、可完整体现出来的财产,例如房产、汽车、书籍等,而无形财产则没有明显的物质形态,仅存在于权利文书、合同、账簿等介质内,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商标等。
从虚拟财产的本质来看,它仅仅是存在于游戏系统中的数字,具有明显的无形特征。
因此,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非有形财产。
2、虚拟财产应视作普通财产但是,在另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性,因此应当视作普通财产。
特别是在一些面向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买卖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如果不将虚拟财产视作普通财产,就可能导致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度加大,增加玩家的风险。
3、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在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交易性和商业价值,但并非真正的财产。
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并不是由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由游戏制定者的用户规则所保护的。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的范畴,即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游戏制定者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实会遭受侵害。
那么,虚拟财产在刑法中享有怎样的保护呢?1、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账号、角色、虚拟资产等,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与传统财产相媲美。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一直备受争议,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还比较欠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不同,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和流通的一种数字化资源。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尚未被明确纳入到财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目前的法律无法提供明确的制裁措施。
这不仅给合法用户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也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提升,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日益加剧。
一些学者和律师主张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并确立其法律性质。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则应当予以法律的惩处和赔偿。
与此同时,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供游戏娱乐和交互的数字化产品,并非真正的财产。
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没有实体性和稳定性,因此不应将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划等号。
这样的观点主张,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主要由网络平台自行负责,而非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虽然争议颇多,但无论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他们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安全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以减少用户财产的损失。
同时,他们也应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
而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需要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信息安全,避免遭受非法侵害。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数字货币、虚拟土地等,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备经济价值。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与保护。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资源,其形态以电子数据信息为主。
其定义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二是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三是主要呈现为电子数据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分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和交易。
因此,虚拟财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以防止其被非法侵占、盗窃、破坏等行为侵害。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一)立法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立法应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交易、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立法还应对网络游戏等涉及虚拟财产的行业进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技术保护除了立法保护外,技术保护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手段。
网络技术、密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例如,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黑客窃取用户的信息和虚拟财产;通过实名制可以追踪和管理网络交易等行为,提高违法犯罪的查处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应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和程序来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账户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交易规模日益增长,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权利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普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通过现实世界的交易和登记等方式来确定,而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该由网络游戏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盗窃:对虚拟财产进行盗窃行为是一种刑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虚拟财产虽然没有现实世界中的实物形态,但是其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也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三)侵权: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电信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包括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电信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和法律责任,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制裁,保护虚拟财产的产权和知识产权。
(二)加强监管:加大对网络平台和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起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环境。
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者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
(三)加强用户教育和意识提升:提高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护意识,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合法使用和交易的教育。
通过加强用户教育和意识提升,可以减少虚拟财产的不法侵害和利益损失。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2016・12(中)◆经济与法。
但是,虚拟时空已经被设计成极尽模拟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规则,高度还原现实世界的真实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关系已十分密切,并且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然突破了虚拟空间,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此外,虚拟财产也具有限制性和依赖性,将受到游戏运营期间的多种因素和游戏软件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并必须依托特定虚拟社区空间和特定网络游戏而存在。
二、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迄今为止,我国的现行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清晰明确的立法界定,想要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刑事法保护,还要以其本身的经济和法律内涵作为法理基础。
那么,厘清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首要前提。
首先,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的通说观点可知,刑法上的财产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含满足一定条件的无形财产。
我国《刑法》第265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里的通信线路实际就是一种无形财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在虚拟空间中以“装备”或“货币”等形式存在,但是仍然是以特定方式排列组合的无形数据,可以作为无形财产得到刑法保护◆经济与法。
因此从刑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能够有效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的为游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犯罪的发生,将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以期能够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被侵犯,多数都是通过病毒和木马程序进行的。
放任这些木马和病毒在网络上传播,将导致网络秩序遭到严重扰乱。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
网络秩序遭到扰乱,将导致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目前,一些由虚拟财产案件引发的暴力恶性案件频频出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数见不鲜,引起了强大的舆论反响,处之不慎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
因此,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维护社会秩序迫在眉睫。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以及数字货币等,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财产。
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等。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对象上。
根据我国刑法,财产权是受到刑法保护的。
因此,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
三、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首先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
同时,还应明确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应加大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
同时,应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3.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技术手段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需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的应用,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同时,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提高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土地等。
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其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基于互联网技术,不同于传统实物财产。
传统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尚未得到充分的界定。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是否属于财产权范畴等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此外,虚拟财产的数字化特征也给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例如,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盗窃、虚拟财产的转让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等。
其次,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亟需加强。
由于虚拟财产的独特性,传统的法律制度尚未能够完全适应其特点,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建立虚拟财产的登记制度,确保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认可。
其次,应明确虚拟财产的交易规则,规范虚拟财产的买卖和转让行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财产进行欺诈和洗钱等活动。
此外,应建立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赠与制度,保障虚拟财产的传承和流转。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用户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处置虚拟财产。
总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实体,其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和理解,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提供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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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摘要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新型财产混合型权利扩大解释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建设的逐步完善。
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由于相关法法律的空缺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形财产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晋代法学家张斐注提出了“取非其物谓之盗”的观点,在这句话中“物”这个概念指的不是实体财产。
因为“物”这个字在汉语中的语境及其广泛既可以是无形财产也可以是指有形财产。
在16世纪法国刚刚出现电的时候法国立法者也将电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窃取他
人电能属于盗窃行为。
这些例子中都承认了无形财产的真实性和财产性。
作为人民保护伞的刑法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时候也应当亮出最锋利的剑,捍卫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1969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网络出现后,网络这一神奇的新鲜事物便在以极快的
速度蔓延至人们的生活中。
尤其是智能手机出现后几乎人手一台的智能手机让大多数人使用上了网络。
随着人们的需求和网络技术不断地发展完善,导致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不少人称网络世界为第二世界或者是第二人生。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人们在网络上交换的信息种类越来越多。
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交易体系也越来越成熟,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运而生的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新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有了新的定义—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评析
(一)否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其本身不存在任何价值,也不能创造价值。
这违反了法律中关于财产概念的表述,因此这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财产,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观点出现在网络刚开发的时期,那时候使用互联网的人不多,网络虚拟财产也不被人所认同。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这种观点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抛弃。
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财产的分类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有形财产,第二大类是无形财产。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虚拟财产的突然出现,人们发现很难用传统的法律法条来准确的定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二)知识产权说
持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观点的学者多半是以游戏为主题,在自己观点中阐述关于虚拟财产不是知识产权的论证。
其论证内容大多是游戏中玩家对装备、等级、技能、物品、人物外貌、甚至运动轨迹的改变都是在游戏开发者的故意引导和游戏本身的模板来进行改变的而并非是玩家创造的。
所以玩家在游戏中对游戏做出的改变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软件和游戏开发者开始对应用体验者开放权限。
比如Animate、Photoshop等Adobe公司的办公软件都是可以让使用者通过互联网创造
属于自的知识产权的网路虚拟财产。
游戏中也有类似的情况这些游戏大多属于沙盘游戏(Sandbox Game)。
比如风靡全球的《我的世界》(Minecraft),还有国内
的模拟沙盒。
都是通过玩家的创造展示给其他玩家一个庞大的世界。
这些游戏的宣传中会经常的出现一个叫自由度的词。
这些游戏跟传统游戏的最大区别是开发者没有强行的操作和引导玩家在游戏中的行为。
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的游戏中创造自己心目中的世界。
而且很多游戏会经常地通过互联网举办玩家设计分享大会。
玩家可以自由的分享自创造的世界,也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拷贝其他玩家创造的世界。
这些游戏也颠覆了人们对传统游戏的认知。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戏中玩家是否可以拥有部分知识产权。
(三)物权说和债权说
还有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由于玩家充值过低导致运营商无法维持游戏运营,运营商向一些愿意并且有能力在游戏中的玩家发出充值邀约并许诺给予充值玩家好处,充值玩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债权。
在游戏《冒险与挖矿》中由于开发商的运营不当等问题导致运营商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进行正常的游戏运营,于是在游戏公告中发表了一个充值十万元人民币可以让游戏开发者根据充值玩家意愿而设计的专属角色的公告。
根据债权的法律特征中解释—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这一条可以看出在这次运营商发表的公告中。
充值十万元以上的玩家在游戏中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
(四)混合型权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一款传统的网络游戏中玩家有一件攻击力为30的装备,这件
装备就是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之一、但是在次游戏版本更新的过程中游戏开发商觉得这一件装备影响了游戏平衡,于是将该装备的攻击力下调到25、当玩家再次登
录游戏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装备属性变低了。
在游戏其他数据没有改动的情况下玩家的装备属性变低就意味着玩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缩水,但是游戏账号注册前用户须知中已经注明了游戏数据改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这种事情在当今的网络中十分的常见,运营商肆意改动游戏数据,玩家在其中有苦说不出。
有一些人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法庭上都被运营商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搪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上文提到的关于游戏公司倒闭的问题,游戏运营商最终的目的就是掏空大多数玩家的钱包,一但玩家对于游戏的投资低于运营商的预期,运营商就会单方面宣布游戏倒闭,这种时候玩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就会凭空蒸发,也就导致了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很低。
但是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中的所有数据都是存在于用户的电脑上,就算是版本更新或者游戏公司倒闭都无法影响到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安全性对比前者来说非常的高。
四、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问题
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界定是非常模糊的。
这也让刑法在网路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刑法无法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私有财产。
这一缺陷使得在审判人员审理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中难以站在刑法的角度认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于是审判人员只能采用手段较为温和的民法和一些司法解释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由于处罚力度的显著轻微,犯罪分子难以对自己行为做出正确深刻的反省。
这就是今天网络虚拟财产犯罪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在一个案例中被告窃取原告游戏账号,并窃取其账号上的虚拟财产,转移其账号上的装备道具。
原告对被告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游戏账号,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而原告提出的赔偿以及恢复原告游戏账号上的装备和道具却因为事实认定不清楚取证难、价值无法估量等原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虽然胜诉了但是却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条文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
被告虽然败诉却因为法律的空缺逍遥法外没有得到适当的审判。
(三)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问题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使用扩大解释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二)实时监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变化
(三)完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
对比外国,中国刑法在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处罚上明显的轻微。
拿韩国来说,在韩国刑法加重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诈骗问题的处罚力度之后韩国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率降低了百分之七十。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于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的处理上就显得十分粗糙甚至说是一片空白,以至于很多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六、总结
我国刑法应在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肯定的基础上完善立法,比如降低网络诈骗定罪金额标准、增加法律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种类数量等,让人民虚拟财产得到更多更好的保护。
使得个别游戏公司和网络犯罪分子不敢打小金额诈骗、个人数据掠夺等法律擦边球。
虚拟财产被刑法保护是必要的无论是从现在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件还是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又或者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
虚拟财产被刑法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是大势所趋。
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