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虚拟世界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资产,如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
在被广泛接受的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浅析,旨在探讨其产生背景、特点、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背景1.1 虚拟世界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离不开虚拟世界的兴起。
虚拟世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用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人们在其中可以进行各种虚拟活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获得满足感和认同感。
虚拟世界的兴起满足了人们对于超越现实生活的需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得以产生和发展。
1.2 网络游戏的流行网络游戏的流行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重要原因。
网络游戏的特点是可以提供一个虚拟世界,让玩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进行各种活动。
在这些游戏中,玩家可以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以提升游戏体验。
而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具有价值的资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2.1 可移动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很高的可移动性。
由于其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任何地方。
这意味着用户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中使用、交易虚拟财产,增加了其流通性和价值。
2.2 数字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物质形态为数字化。
与传统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以数据形式存在。
这种数字化的特点使得虚拟财产更容易进行管理和交易。
2.3 虚拟性虚拟财产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其虚拟性。
虚拟财产的存在仅基于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物质关系不大。
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是由玩家的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问题3.1 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盗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盗窃和盗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安全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虚拟财产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及民法保护摘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现今国内对其没有正式的立法,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给法律的严肃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通过简单分析各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的理论,说明个人观点,即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并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民法加以保护并提出相应的个人意见,希望我国可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此处法律空白,解决司法实践的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内涵;新型财产;民法保护目录导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给我们的学习、生活、娱乐等诸多方面打开了方便之门,但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的普及,其也引发了众多的法律问题,各类网络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潮。
伴随着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概念不断产生并发展。
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有相应的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中国,自2003年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至今,虽有十余年的研究,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终究还是没有统一的观点,在立法方面也还是空白。
在此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提出对于相关法律完善的看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在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要对其法律内涵有所了解,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等问题。
这是研究不可遗漏的前提,只有给予其准确的定性,才能找出具体的、合理的方案进行解决。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学理上也没有专门的定义,然而通过字面看,我们可以知道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虚拟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事物,存在于人类的假想中,并不能通过客观、形象的实物表现出来。
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能够被玩家所支配和控制的游戏帐号、金币、虚拟装备等游戏资源。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那些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能够与现实发生联系并且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游戏账号、货号、装备、级别、宠物等网上物资,以及网络游戏中的分数值、网络QQ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网络实名等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和应对

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和应对作者:董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7期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基金项目:江苏省江苏警官学院指导项目“夫妻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调查及属性的界定—在民法总则的施行为背景下”(SJYX 2017Z23)。
作者简介:董玮,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036(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学者们普遍认同广义解释,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且不论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数字财产。
其本质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且只能依附于网络平台生存,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在空间上的有界性,且网络虚拟财产又具有时间上的有期性,它的存续期限取决于网络服务商的存在期限和使用者的使用期限。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可用于交易,它具有财产价值,使得这些数据代码可以具有现实财产属性,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财产,而且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比,如果网络虚拟财产遭到破坏或者损毁,是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得以恢复的。
(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是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只有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划入哪个学说的保护范畴,才能進一步的进行立法,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以下几个主流学说:1.物权说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无形物,是物权的客体,应按照物权之规定来保护,认为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其拥有物权法上物的特征,能为网络用户使用、收益、处分。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也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就是虚拟不动产,就像开公司要盖房子一样,网络公司要经营,就必须建设网站,建设网络交易平台,因而网络交易平台就是在虚拟空间中建设的‘房子’,网络公司用它进行经营活动。
论虚拟财产物权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摘要:在虚拟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下,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缓慢。
虚拟财产有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观点差异很大。
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空缺的时期能够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虚拟财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从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分析来说明物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和可能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虚拟物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时下网络发展迅猛,2011年1月19日,cnnic①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
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 ,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或者是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目的即可能是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我们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虚拟性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
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
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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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台湾的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就是出于网络虚拟财产
的无形性的考虑。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物理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那么它就必然具有技术限制性,表现在:第一,各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限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魔力和购买能力,且该种能力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通过技术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能力。
第二,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设计了名目众多的虚拟财产,且有不同等级的能力,等级越高,能力越强,数量就越少。
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而引起玩家的兴趣,有的甚至愿意以不菲的金钱予以购买,并由此产生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及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玩家以购买点数卡等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在其达到游戏服务商在游戏中设计好的某种程序要求时就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游戏服务商以出售点数卡获得利润。
二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
如新浪网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
此交易由服务商组织,故而相对有序。
三是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
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一般为玩家自己私底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其他虚拟财产的形式来进行。
这种转让因其自发和无序,容易出现纠纷。
越来越多的网站与社区专门开辟了“交易区”或“讨论区”,让玩家自由寻价交易,并提供相对可靠的网络虚拟财产参考价格。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精力和智力,通过攻关和解决游戏难题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并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玩家们智力与精力的差别,直接反映到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不同级别上,这个过程是大部分交易进行的基础(排除直接从游戏供应商处购得虚拟财产的情况)。
由于虚拟财产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玩家们重新分配虚拟财产的需求导致了虚拟财产的转让,并由此
派生出所谓的“职业玩家”,这些玩家自发的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游戏中来,通过将游戏角色锻炼到高等级,或者获取那些稀缺的高级装备之后,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出让,以获取赢利,并成为一种职业。
最近由瑞典游戏公司Mindark开发的《安特罗皮亚计划》( Project Entropia)令离线交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款游戏无需玩家购买点数或缴纳月费换取游戏时间,下载客户端程序也是完全免费。
游戏方式是由玩家通过游戏供应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会中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然后得到的,虚拟货币也可以通过Mindark兑换成真实货币。
因此,网络游戏具备了电子商务的某些特征,虚拟财物的现实价值意义也越来越明晰。
“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
网络游戏则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
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空间虚拟性、技术限制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
可以这样说,在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与期限内,已经体现了它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的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