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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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中的装备、角色、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积分和账户等,它们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传统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需要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的产生给离婚案件增添了新的复杂性。

虚拟财产通常具有明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但又虚拟的属性让其难以进行有形的物质分割。

针对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很多情况下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裁决。

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建立的时候就要注意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

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对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在离婚时减少纠纷和矛盾。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也可以约定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离婚时的争议和分歧。

对于已经发生离婚的夫妻双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

虚拟财产可能会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比如游戏中的角色和装备、电商平台上的积分和账户等。

在离婚时,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者行业价格指导,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裁决进行分割。

2. 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虚拟财产在离婚后可能会面临使用和管理的问题,比如游戏账号、电商平台账户等。

在离婚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法院裁决,确定虚拟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权,以避免一方挪用、冻结或者销毁虚拟财产的情况发生。

3.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获取方式。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获取可能有多种方式,比如单方投入时间和金钱获取,或者双方共同获取等。

在离婚后,可以根据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获取方式,对其进行分割。

比如如果虚拟财产是由单方投入获取的,那么在离婚后可以由投入方进行所有和管理;如果虚拟财产是由双方共同获取的,那么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近年来,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逐渐普及,离婚后如何分割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游戏装备、网游账号、虚拟财产等,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和分割方式备受争议。

在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分割呢?在此,我们将就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展开讨论。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形式,虽然它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但它同样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鉴于此,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应当被视为真实财产来处理的。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以公平为根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没有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况下,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同样具有分割价值的财产进行处理,而且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其实际价值和对双方的实际帮助程度。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对于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离婚双方的实际贡献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如果离婚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在离婚后应该按照其实际贡献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如果是由一方个人取得的,那么在离婚后应该由该方独自享有。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分割问题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在协商分割过程中,双方可以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和贡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再提交给法院确认。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具有一定复杂性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双方的实际情况,遵循分割公平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希望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为离婚双方提供更加清晰的分割指导。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 护模式
目录
01 一、虚拟财产的范畴 界定
03 三、结论
02 二、民法保护模式 04 参考内容
一、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数字化财产。虚拟财产具 有虚拟性、独立性、价值性等特点,既包括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也包括粉丝 等。在法律范畴内,虚拟财产主要被归类为物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和债权客体 这三种类型。
感谢观看
在困难,亟待完善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增强虚拟财产保护的可执行性。
为完善虚拟财产保护模式,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应通过技术手段增强对虚拟财产的 保护和管理,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最后,应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虚拟财产 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 数字化的世界里,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然而,对于这些虚拟 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通过民法对其进行保护,仍存在许多争议。本次演示 将就互联网虚拟
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三、结论
本次演示对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特点、 类型、形态等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判断虚拟财产归属的标准。 其次,分析了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现有保护模式 的优缺点。最后,针对现有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 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措施,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应引导人们正确看待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作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促进虚拟 经济的健康发展。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离婚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解除所应当进行的法律程序,而在当今社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虚拟财产的日益普及,离婚后怎么分配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问题。

那么,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呢?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平台上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资产等财产,这些财产是由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购买、获得或者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配应当如何进行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协议对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协议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分割。

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取得的虚拟财产,那么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高,可能会影响到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割。

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选择直接分割、转让或者赔偿等方式。

如果虚拟财产可以直接进行分割,那么可以直接按比例划分;如果虚拟财产不可分割,可以选择转让或者赔偿的方式来进行分割。

虚拟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除了财产价值之外,还需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如果虚拟财产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控制,那么可以由该方继续控制并按照协议分割;如果虚拟财产是夫妻共同控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需要考虑虚拟财产与离婚后生活的关联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对离婚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也需要进行考虑。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以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形式存在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提出其基本规则。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担保权。

首先是使用权,即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支配和享受的权利。

使用权是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获得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在游戏中的使用即是一种使用权。

其次是收益权,即获取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网络交易或其他方式换取真实货币,这种变现行为就是收益权的体现。

再次是转让权,即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购买、交易等形式转移所有权,实现转让权。

最后是担保权,即虚拟财产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的权利。

举个例子,用户在游戏中购买虚拟货币,此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担保权对游戏平台进行了借贷。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有偿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国家,网络赌博是非法的,虚拟财产因此产生的收益就是非法的。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遵守法律的约束和规定。

其次是契约自由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转让需要个人或通过网络平台达成协议。

个人可以通过与游戏平台签订用户协议等形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最后是有偿原则,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虚拟财产的购买、交易、服务等行为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支付来实现。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关争议和案例仍然存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可以参考现有的知识产权或财产权规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定和适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应当根据网络平台、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公平性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形形色色的数字财产,它们在虚拟世界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功能。

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起来。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虚拟空间中产生、存在的各种数字财产,包括游戏币、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

它们通常以用户账户的形式存在,由游戏、社交平台提供商提供并管理。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和使用价值,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购买道具、装备、礼物等,甚至可以进行交易和兑换现实货币。

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只是一种虚拟权利,其价值和使用范围受到游戏、社交平台提供商的控制和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以及继承方式存在争议。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合法的数字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继承权利。

而另一些法学界人士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虚拟权利,其继承应当以游戏、社交平台提供商的规定为准。

1. 继承权归属问题在现实世界中,财产的继承权归属于继承人,一般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规定确定继承人。

在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归属却并不明确。

游戏、社交平台提供商一般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了虚拟财产的使用和转让方式,但是在用户去世或账户被注销时,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则并未得到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继承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例如: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用户的继承人,还是由游戏、社交平台提供商自行处置。

2. 继承财产的评估和分配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是难以评估的。

因为其价值是由虚拟世界中的需求和供给关系所决定,难以用现实世界的标准来评估。

在继承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和分配问题就变得十分棘手。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1. 引言1.1 离婚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离婚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它不存在实体形态,无法直接观察和触摸,但却具有一定的价值、权利和权益。

这些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中的账号、粉丝数量,以及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积分、奖励等。

在离婚案件中,虚拟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所有权归属、财产评估、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虚拟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如何合理、公平地划分网络虚拟财产成为当事人和律师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性质及种类、所有权归属问题、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理方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离婚案件中虚拟财产分割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愿本文能帮助更多人了解和应对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分割这一新兴法律问题。

2. 正文2.1 虚拟财产的性质及种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一定价值的电子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账户等。

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实质上并不存在实体形态,其价值和使用权也仅限于网络范围内。

虚拟财产的不易变现性。

与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在离开网络环境后具有较低的变现性,无法直接转换为现金或实物资产。

虚拟财产的易失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一旦发生网络故障、作弊行为或平台关闭等情况,虚拟财产可能会受到损失或灭失。

在种类方面,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物品(如游戏道具、虚拟房产等)、虚拟账户(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虚拟股权等。

每种虚拟财产在离婚后的分割方式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判断和合理划分。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审判标准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审判标准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角色等。

随着虚拟财产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法律审判中,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审判标准展开讨论。

一、虚拟财产权的界定虚拟财产权是指对虚拟财产享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法律上,虚拟财产权应当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其无形性和特殊性,虚拟财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法律审判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虚拟财产权的界定和适用标准:1. 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联系的可追溯性:虚拟财产权的确立需要考虑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

例如,虚拟货币是否可以兑换成现实世界的货币,虚拟物品是否能够在现实世界中具备交易属性等。

2. 虚拟财产的经济实用性:虚拟财产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实用性将影响其法律地位的确认。

对于虚拟货币而言,其在虚拟世界中是否具备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是判断其经济实用性的重要因素。

3. 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和管理也会影响法律审判标准的制定。

例如,运营商是否明确允许玩家在游戏中通过交易获取虚拟财产,以及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是否有相应的规定等。

二、虚拟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在处理关于虚拟财产的争议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原则,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理:1. 契约自由原则:虚拟财产的产生和交易通常需要通过网络上的虚拟合同来实现,因此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处理虚拟财产争议的重要依据。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在虚拟合同中的约定,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存在和内容。

2. 知情同意原则: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存在虚拟财产被盗用、篡改等情况。

若涉及到虚拟财产的转让或交易,法院通常要求双方必须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操作,避免诈骗等行为的发生。

3. 公平原则:网络游戏运营商在虚拟财产的管理和规定中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虚拟经济的崛起,网络虚拟财产的涌现给传统的物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进行研究,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接着,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深入探讨了其是否具备物权属性;最后,本文在总结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基本规则;保护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如网络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房产等。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传统的物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进行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属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物权是指对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物权只能对物质财产进行保护,而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则尚未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进行重新思考。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一定的物质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并非实体物质,但它确实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例如,虚拟货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并且可以兑换成实际货币;虚拟道具可以在游戏中使用,并且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实际利益。

这表明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属性,还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不仅仅是游戏的一种娱乐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一种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

虚拟货币的兑换率和市场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虚拟道具也有不同的价值。

这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游戏本身的经济价值,可以为用户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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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

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

原因如下:
1.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

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

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2.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就第一类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来说,这种表现尤为明显,因为虚拟的网络不可能归一个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所有,而只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

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例子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但是其取得的方式和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
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所以,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归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有。

用户所拥有的仅仅是对“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游戏运营中虚拟财产的问题,已经有人拟定了《线上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模板草案》作为游戏服务商的参考文本。

该文本对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了规定:在本游戏中所有的电磁记录均属服务商所有。

但游戏服务商需保障玩家相关游戏历程电磁记录完整不受他人侵害,并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保存相关游戏电磁记录的义务,且于玩家因游戏与第三人涉讼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诉讼所需之电磁记录。

但是,该文本对相关电磁记录的内容和保管期限以及游戏管理规则并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由各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运营特点和玩家的要求,平等协商后制定。

即便是通过离线交易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通过购买点数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新近出现的随时可以兑换为现实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玩家所交易的客体也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归游戏服务提供者。

3.用户付出的金钱或劳动并不能成为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充分理由。

认为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用户付出了金钱或劳动,金钱和劳动的付出是用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一个正当的理由。

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恰当:
其一,用户金钱的付出换取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或者理解为用户租用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的租金。

一个很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虚拟的网络本身,并不能因为用户登陆网络,浏览网站就获得其中的虚拟财产,用户付出的金钱仅仅是使用网络运营商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对价,付出的劳动也是享受服务、使用虚拟财产的必要手段,如在虚拟社区中通过发帖子、抓盗贼获得较高级别的帐号等,这也正是网络用户的乐趣所在。

很多电子信箱也是如此,现在很多电子信箱的获得都需要用户交纳一定的费用。

也就是说,用户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所得到的是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在付费的这个期间里,用户并未取得邮箱的所有权,也没有取得被动存储区的所有权,用户换取的仅仅是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和一定的被动储存空间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由运营商保留。

其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的关系,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所创造的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就是享受服务的过程。

如网络用户登陆网络,在网上冲浪就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的过程,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厮杀滚打、斗智斗勇本身就是享受游戏服务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虽然也有脑力和体力的付出,但是,正如在篮球运动中也需要脑力和体力的付出一样,这些付出是享受游戏的乐趣所必需的,所以,这些付出本身并不算
劳动。

有人把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享受的这个过程说成是“游戏劳动”,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恰当的。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这些脑力和体力的付出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就拿网络游戏来说,游戏玩家通过这些付出可以得到更多的“武器装备”、更高的生命力值,而这些恰恰是玩家享受更好更高层次的游戏服务所必需的。

另外,玩家所在乎的是在使用这些“武器装备”的过程中的快感和乐趣,也就是享受游戏服务的快感和乐趣,只要运营商能够继续提供服务并不阻碍玩家用自己所使用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让玩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意义。

4.确认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而不是归用户,能够更好地平衡用户和网络运营服务商之间的利益。

就第一种虚拟财产——虚拟的网络本身来说,其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的观点,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这一类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仅仅是存储在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停止,那么这些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用户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网络运营商就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来处理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网络虚拟财产:一是把这些(数据)虚拟财产原封不动地保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二是服务商不再保存这些数据,而是让玩家把这些数据(虚拟财产)复制到玩家自己的介质(如电脑硬盘)上。

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对双方都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相反,如果网络运营商享有对数据(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而网络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使用权,约定的使用权优先于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所有权,游戏服务商负有保证玩家能够正常使用其在虚拟世界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的义务。

只要网络运营商妨碍了网络对其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的使用,网络用户就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这种做法也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

5.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则会产生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其一,对于虚拟的网络本身来说,如果把其所有权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所投入的开发和运营费用将不能得到回报,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将会得不到保护,同时,在目前的条件下,虚拟网络的运营又不能靠所有网络用户共同投资、共同管理,这种做法带来的不仅是投资上的混乱,更多的是管理上的混乱,必然会对新型的网络业以毁灭性的打击。

其二,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则游戏服务商就不能停止该游戏的运行。

因为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也就会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

但是,由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是归玩家所有,所以,只要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游戏,即使是正常的终止游戏,也必须保存这些毫无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对玩家利益的侵害。

其三,对电子信箱而言,若电子信箱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那么,相应的网络运营商的硬盘上用来存储用户邮件和其他信息的被动存储区也就归用户所有,如此以来,纵然用户长期甚至是永久不用这个邮箱,该邮箱账号与被动存储区也都归用户所有,运营商不能冻结、删除用户的账号,[24]也不能收回供用户使用的被动存储区,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同时,还造成另外一个滑稽的结果:运营商所有的磁盘被所有用户所按份共有,这会造成很多问题,显然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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