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虚拟世界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资产,如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
在被广泛接受的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浅析,旨在探讨其产生背景、特点、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背景1.1 虚拟世界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离不开虚拟世界的兴起。
虚拟世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用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人们在其中可以进行各种虚拟活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获得满足感和认同感。
虚拟世界的兴起满足了人们对于超越现实生活的需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得以产生和发展。
1.2 网络游戏的流行网络游戏的流行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重要原因。
网络游戏的特点是可以提供一个虚拟世界,让玩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进行各种活动。
在这些游戏中,玩家可以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以提升游戏体验。
而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具有价值的资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2.1 可移动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很高的可移动性。
由于其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任何地方。
这意味着用户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中使用、交易虚拟财产,增加了其流通性和价值。
2.2 数字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物质形态为数字化。
与传统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以数据形式存在。
这种数字化的特点使得虚拟财产更容易进行管理和交易。
2.3 虚拟性虚拟财产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其虚拟性。
虚拟财产的存在仅基于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物质关系不大。
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是由玩家的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问题3.1 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盗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盗窃和盗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安全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论虚拟财产物权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摘要:在虚拟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下,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缓慢。
虚拟财产有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观点差异很大。
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空缺的时期能够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虚拟财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从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分析来说明物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和可能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虚拟物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时下网络发展迅猛,2011年1月19日,cnnic①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
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 ,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或者是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目的即可能是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我们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虚拟性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
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
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
法学毕业论文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
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
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
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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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
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
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
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
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
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
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
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
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
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这种虚拟性
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
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②可再现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不可重新出现。
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
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