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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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2、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是一个关键问题。《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 参照市场价格、用户投入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3、服务合同的规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用户 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运营商不得擅自修改游戏规则 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损害用户权益。
2、游戏平衡:虚拟财产的存在有助于维持网络游戏的平衡,激发用户的积极 性和参与度。
3、交易市场: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 主权。
4、合法权益:虚拟财产是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 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由于虚拟财产的性 质特殊,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完全覆盖其所有方面。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完 善建议
目录
01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及其重要性
03
三、虚拟财产民法保 护的具体应用
02
二、虚拟财产民法保 护的现状
04
四、完善虚拟财产民 法保护的建议
随着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虚拟财产不仅代表着 游戏用户的投入和产出,还承载着他们的权益和利益。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 规的缺失和监管不力,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本次演示将分析虚 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提高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水平。
3、建立虚拟财产侵权赔偿机制:针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应建立相应的侵权 赔偿机制。这包括确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数额等具体 内容,为用户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现实难题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现实难题

1、证据不充分,难以举证由于游戏数据掌握在运营商手里,玩家账号出现问题后,无法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责任。

另外,因为问题的出现往往无法预料,所以不可能当即截图以作证据,而且就算有截图也可能被认为是PS的,玩家几乎是百口莫辩。

如果服务器数据显示玩家帐号异常,而玩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运营商单凭玩家一面之词,无法确认其帐号是否正常,只能不予处理,以免让部分数据异常的玩家有可乘之机。

2、相关法律缺失,虚拟财产不受保护网游行业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传统的三包法对于网游也不适用,故网游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国家相关部门迟迟没有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玩家的虚拟财产一直有其实而无其名,地位相当尴尬。

部分玩家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因虚拟财产的尴尬地位,大多法院不予立案。

虚拟财产被盗,网游运营商将玩家推给网监,要求出具协查函才能找回;而因为虚拟财产的尴尬地位,网监方面没有统一的处理方案,部分网监不予受理,推回给网游运营商,要求出示财产价值证明才能开具协查函;部分网监甚至不予受理;只有少数能开具协查函,所以虚拟财产被盗后如何处置,很多玩家只能听“运营商”由命了。

3、霸王条款网游运营商在玩家注册时签署的玩家协议,设定了不少有霸王条款之嫌的协议,而玩家注册时一般很少留意其中的条款,就算留意到了,也只能接受其条款,否则无法注册进入游戏。

而在出现问题之后,运营商则搬出其中的条款进行推卸责任。

4、网游客服系统不完善大部分的网游没有建立正规的呼叫中心,客服系统极其不完善,热线电话打不通,客服素质备受争议,无法给玩家解决或解答相关问题,只能机械应答,玩家也无法联系到上一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诉。

5、投诉渠道不明确,多头监管却投诉无门网游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投诉渠道,大部分地区的消协不受理网游投诉。

因对网游行业的不了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部分消协受理投诉却没法很好的解决问题。

网游的监管部门有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信产部、工商部门等,但是各方权责却没有明确规定,玩家想要投诉运营商问题时,不知道向哪里投诉,也不清楚投诉流程怎样。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种虚拟财产,包括各种游戏币、点券、装备、道具等。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

因此,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对于民法的保护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游戏产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它不占据实际物体,而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储的一种数字信息,具备可交易性和增值性。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完成任务、打怪升级等游戏行为,获取虚拟财产。

此外,还有一些玩家通过充值等手段,进行虚拟货币购买,取得更多的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是最为重要的一种。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字货币,其价值来源于玩家对其需求和赋予的价值。

一些网络游戏还允许玩家将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件,但其也具有一定的民法属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信息存储和交易的形式,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

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购买游戏装备等。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权。

在游戏中,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虚拟财产,包括使用、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等。

再次,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在虚拟财产中存在着种种风险,例如账号被盗、游戏官方禁止任何虚拟财产交易等情况。

因此,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合法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既包括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保护。

下面对这些权益进行具体阐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相比于传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存在着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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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摘要:有关网游虚拟财产的争论从网游面世的第一天起就有所争论。

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对其立法加以保护的声音越来越强,从而越来越受到法学研究者们的重视。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写作目的,本文分析了虚拟财产纠纷的目前现状以及各家的学说,以便读者理解并重视这个问题。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网络游戏逐步成为了全球新兴的最主要的娱乐方式。

这种娱乐方式通过电脑终端,在短短十余年内席卷了全球的经济市场,并且逐步发展为支柱经济之一,这与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文化强国”战略是密不可分的。

2012年仅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额达到了惊人的248.4亿元人民币[1],这个数字在2001年仅为3.1亿元人民币,十一年间翻了80余倍,整体用户规模超3亿人。

而在不久的未来,这个数字还将增加。

在越来越多的网民成为游戏玩家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负面表现便是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

最具有代表的案件便属2003年的中国网络游戏纠纷第一案:“红月案”。

网民李宏晨是网络游戏“红月”的一名玩家。

2003年2月17日,当李再次登录其账号“国家主席”时,发现其账号下的花费数万元资金和无数时间精力打造的虚拟装备被另一玩家盗走,经过与游戏服务商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无效,李遂将后者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定,依据李宏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认定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恢复李宏晨的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并返还其购买的105张点卡共计42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140元。

双方均对结果不满而继续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

除此之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某诉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常萱诉北京蝉童科技有限公司案等。

2003年年末,19名律师联名提交《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从而来开了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争议大幕,持续至今。

玩家充当了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他们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富,购买并享受着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提供的服务,但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盗号等),却并没有得到保护,有些涉及上万元财产的案件甚至不予立案。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网络游戏一直没有走出中国社会思想的误区。

大多数家长,老师甚至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一直对网络游戏持有负面态度。

而主流媒体,学术理论界也很少有将网络游戏纳入研究范围之内的。

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关于保护网游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在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时,依据的大多是《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保护网游玩家的利益。

这样的处理,往往因为所处立场不同,而导致了不同的法律结果。

因此,目前处理这类案件非常棘手,缺乏正统性和一致性。

不管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到底被不被正统法律所接受,他首先是一名消费者,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而得不到弥补与赔偿,这便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失职。

伴随着电子商务近年来的兴起,为付费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2006年,由于当年木马盗号程序的泛滥,被网游玩家们戏称为“盗号年”,在网络游戏门户网站17173的一份报表里显示,参与调查者在2010年有61%经历过网络游戏盗号事件以及其他纠纷事件。

而大多数网游玩家选择了沉默了事,这无形中助涨了盗号份子的嚣张气焰。

再者,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多家以专门从事虚拟交易或从事担保交易的网站,可以说,产业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这是网游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并且相关的收益不菲,这也迫使我国在立法时应给予相当的重视。

目前,针对网游玩家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一下几点:1.盗号木马事件屡见不鲜。

这种恶意程序伺机盗取玩家的账号密码,将玩家的高级装备和游戏金币等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盗窃一空。

而据不完全统计,87%的网游玩家曾经有被各种方式盗窃,诈骗过虚拟财产的经历,这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更有网游爱好者调侃道:“辛辛苦苦好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2.外挂作弊事件。

有的玩家费劲了千辛万苦的努力才获得了价值不菲的高等级装备,而外挂程序使得某些投机取巧的玩家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便会获得,破坏游戏内在的平衡以及物价市场。

3.玩家之间的欺诈行为。

比如口头约定好付款,但一旦收到货物或钱财,即刻反悔的现象,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4.游戏数据丢失所引起的纠纷,网游服务商有时会因游戏发生bug而进行回档,而有些玩家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高价物品顷刻间便化为乌有。

这些纠纷网游服务商一般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仅仅敷衍了事或干脆不闻不问。

上述几种便是最常见的网游虚拟财产纠纷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外挂误封,游戏停止运营等。

这些纠纷情况表明,网游玩家作为消费者而大多数享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些消费者甚至要为游戏服务商的行为来买单,法律条文的空白使得消费者无法寻求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因此,将网游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范围内是刻不容缓的。

在民法角度上来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大家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学术界众说纷纭,均有各自的看法,这也恰恰证明了对其法律属性的研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结起来说,基本上可分为,物权观点,知识产权观点,债权观点等。

1.物权观点。

此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储于游戏服务商以及网络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而并非实体的财产,但是,其客观表现形式是现实存在的,是玩家(权利人)通过直接的劳动付出或金钱够买的合理手段取得的,享有直接的支配权。

拥有该物品的玩家是特定的,即享有绝对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与可转让性体现在了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买卖之中。

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符合有民法中物权的客体物属性,具有财产性,是完全真实的财产,应在物权保护体系内加以保护。

而大多数反对者这样认为,如果将网游虚拟财产看成是物的一种,那么权利人则依法享有对其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而网游虚拟财产满足了前者却不能满足后者,因为前面说过,网游虚拟财产是依托于网游服务商建立的虚拟世界而存在于服务器中,当网游服务商因种种原因暂停或永久终止游戏服务时,玩家则不能对这些虚拟财产享有支配权。

同时,玩家又可能因为种种的原因失去对网游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如封号,久未登陆等原因都会使其丧失权利。

从法理学角度上讲,物权的排他性并没有在虚拟财产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同时在对网游虚拟财产的直接支配上,常常需要游戏服务商的配合才能做到这些;最后,当游戏服务商决定不再继续运营游戏时,玩家物权的永久性支配权力就消失殆尽,而服务商也不必做出赔偿。

因此来看,将其归纳为物权难免有些强差人意。

我国台湾地区先是立法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客观解释为“动产“的一种,并承认了其拥有的物权属性归于玩家。

但随后修订过程中,又否认了这一观点,只说明了关于损害他人网游虚拟财产所应受到的惩罚,而没有将其作为“动产”保护,但同时承认了其具有交易价值,可以通过现实之间的买卖来实现,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物[3]。

2.知识产权观点。

此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从游戏服务商角度来讲,游戏开发商为原作者,游戏服务商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运营权,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商作为知识产权人,拥有所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而玩家的付费仅仅是购买到了使用权,而玩家历尽千辛万苦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也仅仅具有使用权,并没有占有权。

另外一种观点是从玩家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游戏服务商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创造性的平台,如同现实中为画家提供了画笔一样,玩家费尽脑力,智力,体力所获得虚拟财产,是通过玩家的劳动付出所得,网游服务商并无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著作权。

这些观点出发的角度不同,所处的立场也不同,玩家所付出的智慧和努力获得的虚拟财产是通过付费形式从游戏开发商或游戏服务商处获得,当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获得后,所有权则从服务商处转移到玩家身上,服务商只拥有署名权。

从这一观点分析,网游虚拟财产应属于玩家所有。

但反对派学者提出的理论亦不无根据,这些虚拟财产体现不出玩家的独创性,将其归纳到知识产权中有着明显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亦当如此。

3.债券观点。

当玩家进入游戏或注册账号时,已经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债券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种关系中,游戏服务商提供其在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服务,玩家通过付费方式享受这种服务,这形成了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只是单纯享受相关服务。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花费的金钱购买的是网游服务商的服务行为,而非购买网游虚拟财产。

因此在网游服务商与网游玩家发生所有权纠纷时,玩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但服务商没有按照合同运行游戏,玩家的行为才会得到支持。

学术界对此提出的三点质疑。

一是当网游虚拟财产一旦完全转化为债权关系后,玩家所付出的脑体力劳动以及时间、金钱等又该作何解释。

二是当第三方通过不法软件或技术手段侵害玩家利益时,玩家只能通过与服务商的沟通来解决,这样便使得第三方逍遥法外,不利于对玩家的利益保护。

三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网游虚拟财产的归属性问题。

对于上述几种学术界的综合观点,都略有以偏概全的观念。

并没有真正的解决网游服务商与网游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故而面对目前层出不穷的关于网游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同时,广大玩家要求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国内目前迫不及待的需要有关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出台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

根据2013年年初最新发布的《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给出了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和用户数量。

2012年有约3.11亿人成为了网游玩家,网游市场规模达到了428亿元。

可见,网络游戏在飞速创造着巨大的现实财富价值。

与此同时,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却层出不穷,外挂、盗号、私服等业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的癌症。

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我国,在港台地区,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

值得一提的是,在港台地区及韩国等国家,早已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网游玩家的虚拟财产,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其的立法。

那么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否改变现行的条款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呢,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已经越来越贴近我们大众的生活,早一日解决便会早一日减少损失,这些必须在未来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参考文献:[1] 王炜,论网游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 2006[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n](2003)朝民初字第17848 号[3] 佚名.偷窃线上游戏的虚拟货币,小心吃上官司![eb/ol],http://.tw/civic/t1.htm#a20.2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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