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柜面办理账户预留印鉴业务操作流程,保障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市联社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及同业存放款帐户。
第三条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应集中于总社网点受理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的电子印模建模、签章更换补留、销户撤销业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预留印鉴中不得盖有原子印章,不得盖有篆体字的印章。
第二章印鉴开户预留第四条单位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自收到人民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之日起,通知并要求开户单位预留账户印鉴;单位开立非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要求该单位账户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前预留账户印鉴。
第五条开户单位应在印鉴卡正背面完整填写规定内容并签章(其中卡编号和账号由信用社填写),送存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数量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开户机构经办柜员收到开户单位送达的内容填写完整、已加盖预留印鉴印模并签章(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的三份印鉴卡,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完整情况下在印鉴卡上签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并签章后,提交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在预留印鉴当日进行建立印模操作,预留印鉴启用日为建模日。
第七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建模成功后,三份印鉴卡一份交会计主管入“一户一档”保存,一份入专人保管的印鉴册保管使用,一份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公章后,交开户单位自行保管。
第三章预留印鉴更换第八条开户单位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更换业务时,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二联,在申请书相应栏位加盖新、旧印鉴,填明更换原因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
村镇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证明文件,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四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预留印鉴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
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八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
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九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省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经办柜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是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以及确认客户身份而推出的一种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客户预留印鉴卡的操作,村镇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示例:一、申请条件1. 客户必须持有本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账户。
2. 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3. 对于未成年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二、申请流程1. 客户到银行柜员机处进行申请。
2. 客户填写预留印鉴卡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确认申请资格。
4. 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进行印鉴,并与留存的身份证件进行对比。
5. 银行柜员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录入系统进行备案。
三、印鉴卡管理1.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确保不受损坏。
2. 客户可以随时要求查看自己的印鉴卡,并核对卡片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准确。
3. 客户可以更换印鉴卡,需进行重新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进行操作。
4.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信息与账户信息进行绑定,确保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该卡。
四、印鉴卡使用1. 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需携带预留印鉴卡。
2.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后,将印鉴卡与客户所需办理的文件进行对比。
3. 客户在指定位置使用印鉴卡进行印章,确认办理业务。
4. 完成业务后,银行柜员将印鉴卡归还给客户。
五、印鉴卡挂失1. 客户在发现印鉴卡丢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时,应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
2. 客户可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或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 银行将立即停止对挂失印鉴卡的任何操作,并为客户办理新的印鉴卡申请手续。
上述细则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村镇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调整。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卡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客户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预留印鉴卡,确保不被他人恶意使用或盗取。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六、印鉴卡的保密性1. 银行要求客户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卡,并不应将其透露给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附件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畅通,规范客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包括存款人预留农村商业银行的签章,作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
也包括我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在上级机构预留的签章,作为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凭以办理各项内部业务的权利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自动验印,是指综合柜面系统对需核验的印鉴进行自动识别的一种验印方式。
电子自动验印结果包括自动验印通过和自动验印不通过两种。
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无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下一个业务流程;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电子自动验印不通过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人工验印包括系统人工验印和手工折角验印两种。
(一)系统人工验印是指在综合柜面系统上调用人工校验功能进行核对的方式。
(二)手工折角验印是指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校验核对的方式。
第六条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整套印鉴经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验印通过或人工验印有效通过或手工折角验印判断为有效后,才可办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农村商业银行为实现预留印鉴采集、识别和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而开发的系统,其功能是对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印鉴有效性进行自动核验。
新柜面系统将电子验印系统嵌入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各个交易中,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建库、验印、变更、挂失等直接操作综合柜面系统即可,无需操作电子验印系统。
异地支行的客户预留印鉴建库操作仍需使用电子验印系统。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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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开户机构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XXX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XXX联社)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空白印鉴卡XXX联社统一样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XXX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部门、市县级行社结算中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等。
第二章印鉴卡的设立第五条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和同业业务账户等,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必须预留印鉴。
第七条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
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客户。
第十条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
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由他人代理开户的业务,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确认,对可疑的开户申请人要将其提供的各种资料送到相关发证机关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可靠。
客户预留印鉴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加盖。
将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的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须告知客户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
第十一条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
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不允许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不允许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三条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要素齐全、一致,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
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业务复核和每月与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
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及保管情况登记在“会计专用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立对账员、对账复核员岗位的也要分别留存印鉴卡)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印鉴卡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各机构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印鉴卡号分页存放于“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严禁借与他人。
第十五条印鉴卡变更时会计主管人员应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印鉴卡保管簿”属重要物品,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应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
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应将“印鉴卡保管簿”入箱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单人使用,单人保管,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做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市县级运营工作主管部门必须依据《XXX 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设立、保管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会计人员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双人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法人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客户申请销户应交回印鉴卡片,如因保管不善无法交回,应由企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办理清户手续。
销户十日后,销户经办员收回所有保管人员(除事后监督外)保管的印鉴卡,交给账户管理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会计主管人员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
事后监督人员收到销户信息后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管理。
需转入久悬账户的,由会计主管人员根据系统产生的“久悬账户提示清单”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同时将款项转入“久悬账户”。
前台所有印鉴卡保管人员将本人保管的转入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
前台将“久悬账户转列清单”传递至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主管人员依据“久悬账户转列清单”将其印鉴卡统一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
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
第二十四条“久悬账户”满两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
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
经办员与会计主管将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给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清理久悬账户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员与主管人员依据清单内容抽出并核对印鉴卡,并将印鉴卡做转出传票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经办人员为客户办理销户后,需要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管理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
久悬账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账销案存”章并注明注销日期。
上述交易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章印鉴卡的更换第二十六条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第 16 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印鉴申请书”(附件 2),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重新预留印鉴卡。
“ 第二十七条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比照印鉴卡的设立操作,并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是否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更换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收回印鉴卡保管人员(含事后监督)保管的旧印鉴卡并加盖“注销”章填写注销日期,交给账户管理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会计主管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XXXX 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 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及《XXX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 XXX 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单位名称:授权人(单位法人):授权事项:接收人:授权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变更印鉴申请书____信用社(行):我单位因____________。
现特向贵处申请办理印鉴变更手续,请贵处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