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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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相对复杂且变化多端。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是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因为婚姻在当时被认为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石,离婚被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

然而,古代婚姻制度并非绝对不允许离婚,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古代社会也承认并允许婚姻解除。

首先,古代婚姻制度中最常见的离婚原因是准确的三从四德观念。

根据这个观念,妇女在婚姻中必须顺从于丈夫、丈夫的父母以及儿子的妻子。

如果妇女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她可能会被丈夫或丈夫的家庭强制离婚。

相反地,如果丈夫无法养活妻子或在婚姻中犯有道德错误,妇女可以获得离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让男性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很大的优势,妇女的违反婚姻义务通常不能使其享受离婚权益。

其次,古代中国法律也允许婚姻中的双方达成协议并离婚。

尽管男性在协议中拥有更多的权力,但妇女也可以提出要求并以婚姻终止作为筹码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婚姻协议通常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婚姻解除后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问题。

一些富裕家庭可能会利用这个机会来重新分配财产和家族权益,或者以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古代中国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以导致婚姻的解除。

例如,残疾或严重的疾病可能会让一个婚姻对双方都变得困难,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协商离婚。

另外,如果婚姻中没有生育或没有男性后嗣,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离婚。

这种情况下,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离婚被认为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明清时期,女性通常没有主动离婚的权利。

在这个时期,除非她们的丈夫因为一些原因罪行确凿被证明,否则女性基本上没有离婚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女性通常会通过家族的帮助,诉诸于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是相对复杂的。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被看作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但同时对于女性来说离婚的限制更多。

这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家庭稳定的极度重视,离婚在当时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慎考虑。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一、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很强的封建特征。

婚姻多以家族利益为重,个人意愿较少考虑。

离婚制度也多以家族成员的意愿为重,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

离婚需要经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二、古代离婚制度的形式1.家族主导的离婚: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种家族行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由家族成员决定的。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家族长老会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的离婚要求被家族接受,就会进行离婚仪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双方都要还嫁妆或聘礼,并需要举行葬礼,表示解除婚姻关系的终结。

2.罢妻制度:罢妻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这一制度,丈夫可以随时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即可。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家族势力较强、重男轻女的地区。

一旦妻子“被罢”,她就必须回到娘家,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地位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3.官方离婚: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在明代,政府设立了婚姻离异的专门机构。

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时,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申请正式离婚。

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分割财产,并且双方都应按照约定支付赡养费。

三、离婚的限制古代中国对离婚有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意愿被家族成员所主导,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2.离婚需要通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一般需要家族长老和其他亲属的同意。

3.离婚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并遵守一定的离婚仪式。

这一制度主要是对婚姻关系的解决进行限制和控制。

四、离婚的社会影响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的自由度,但也减少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保障了家族的长久利益。

然而,这种制度也使得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女性在离婚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这种制度还限制了个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导致婚姻成为一种社会约束和道德责任。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以家族为单位,重视家族利益,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相对较少。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及其变革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及其变革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及其变革在封建社会的早期,自由离婚的权利被逐渐限制。

宋代以前,男性有较大的离婚自由,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离婚。

然而,随着封建礼教的强化,尤其是宋代开始,妇女的地位下降,离婚权逐渐被剥夺。

此时,离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手续,需要向官府申请,双方亲友证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允许离婚。

而妇女则更加难以获得离婚的机会,婆家的不满足以及家暴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明代是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在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明代政权对离婚进行了一系列,减少了官府的干预,增加了离婚的自由度。

然而,尽管离婚制度松动,但仍存在很多限制。

明代仍然设立了离婚的条件,如通奸、虐待等,但这些条件相对宽松,对于妇女来说有了一定的保护。

清朝时期,离婚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

清朝将离婚的权限交给了地方官府,离婚程序相对简化,一方可以提出三次离婚请求,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

此外,女性有明确的离婚权,即“摘冠裳”,无需经过官司手续。

然而,虽然清代离婚制度变得相对宽松,但社会观念上对离婚仍抱有强烈的负面态度,离婚的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歧视。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男性相对有更大的离婚自由,而妇女则很难获得离婚的机会。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进步,离婚制度逐渐得到了,女性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尽管离婚制度发生了变革,但在社会观念和道德观念上离婚仍受到很大的限制,离婚仍然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离婚制度继续进行了一系列的,进一步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古代妇女的七出和七去

古代妇女的七出和七去

古代妇女的七出和七去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

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

七去的内容如下: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

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

西周时制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制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门当户对的婚姻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风俗。

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方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那么会受到刑事处分。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成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

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

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

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

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

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或“续弦”。

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

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夫妻本是同林鸟”,男女结为夫妻,就要白头偕老。

在封建社会,离婚主要按照“七出”。

出妻即男子强迫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

假如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在我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初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普通通过家庭协议或者家族裁判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是封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离婚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化,呈现出多种形态。

一、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十分宽松,夫妻双方可以双方商议后离婚,只需写下协议书并由官府公证即可离婚。

此外,妻子也可以向官府申请离婚,只要理由充分,官府即会裁决离婚。

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也使得离婚失去了一定的严肃性,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离婚的门坎也逐渐提高。

二、宋代的离婚制度宋代的离婚制度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官府惟独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裁决离婚:一是丈夫因重罪坐牢或者因故障失去行动能力;二是妻子出轨,与他人私奔。

宋代离婚制度的提高,遏制了部份人滥用离婚的情况,但依然存在不少缺陷。

三、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以官府审理为主,在这个时期离婚所需的条件更加严格,离婚需要向官府申请,官府会对申请进行审理,惟独在确有充分理由时才会批准离婚。

此外,官府还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法律制度来考虑离婚的合法性。

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保障了妇女的利益,有效遏制了男性滥用离婚的乱象。

总结: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发展过程及其特点。

随着国家制度的逐步完善,离婚制度也逐渐趋于规范化,从宽松到严格,逐渐扭转了封建家长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通过对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对照现代离婚制度的优缺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制度。

1、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制度、古代、隋唐、宋代、明清、官府、夫妻双方、商议、协议书、公证、申请、裁决、重罪、行动能力、出轨、私奔、审理、风俗习惯、传统法律制度、女性利益、男性滥用离婚。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官府:指古代的官方机关或者公共场所。

公证:指官府进行的书面证明。

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

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古代,离婚被视为一种社会和家庭问题,因此,各朝各代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离婚行为。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俗、道德观念,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

以下将详细探讨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先秦时期的离婚制度1. 婚姻自由在先秦时期,婚姻自由观念尚未形成,离婚制度较为宽松。

根据《周礼》记载,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须征得家族长辈的同意。

《礼记》中也提到:“夫妇有别,夫妇之道,男女之别也。

”这表明,离婚需要遵循一定的礼制。

2. 离婚条件在先秦时期,离婚的条件较为宽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家庭贫困:如果家庭贫困,无法维持生计,夫妻双方也可提出离婚。

(3)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二、汉代离婚制度1. 离婚条件汉代离婚条件相对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3)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丈夫犯罪:如果丈夫犯罪,妻子有权提出离婚。

2. 离婚程序汉代离婚程序较为简单,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离婚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官府提出诉讼。

官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三、唐宋时期的离婚制度1. 离婚条件唐宋时期离婚条件相对宽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3)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丈夫犯罪:如果丈夫犯罪,妻子有权提出离婚。

2. 离婚程序唐宋时期离婚程序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双方协商:夫妻双方首先协商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谐理念,减少因离婚带来的社会矛盾。
03
道德约束作用
古代离婚制度中,道德约束是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社会中,应加
强道德建设,强化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避免因个人情感或私利
而轻率离婚。
对现代家庭和谐的影响
减少家庭矛盾
借鉴古代离婚制度中重视家庭和 谐的理念,可以减少因离婚带来 的家庭矛盾,避免家庭成员因离
06
结论
结论
古代离婚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夫妻之间的恩爱、忠诚和家庭和睦。儒家思想 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扶持和信任,离婚会被视为违背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离婚法律制度不健全
中国古代离婚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主要依据道德规范和传统习惯来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 虽然有一些法律条文对离婚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法 律保障。
夏商周时期的离婚制度
离婚概念
在夏商周时期,离婚的概念并 不明确,夫妻双方若感情不合 ,一般通过“休妻”方式结束
婚姻关系。
七出之条
这一时期,男子可以依据“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 、多言、窃盗)为理由休妻,但需 经过父母和族长的同意。
和离制度
虽然离婚概念模糊,但也有夫妻双 方自愿和离的情形,不过这需要双 方协商并得到家族的认可。
离婚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离婚后男方可以另娶,女方可以再嫁,但男方要返还女方的嫁妆,女方则不能带走 男方的财产。如《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 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一般随男方生活,女方无抚养权。但女方有严重疾病或品行不端等情形时,男方不得提 出离异。如《晋律·户律》规定:“夫有恶行,妻不得离异者……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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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他使用的名称为“七弃”,具体的用语和次序与《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同。

“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也。

⋯⋯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1〕《周礼·天官·九嫔》。

〔2〕至于恶疾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

《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

”也包括某些恶性传染病。

此“疠”病包括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

”《淮南子》“恶疾”指“消”疾而言。

“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当时是很难治的病症。

《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

”不可奉宗庙也。

”《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与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去”而已。

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至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行。

子妇只要存在不顺从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以及盗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不会对此有所指责。

在复杂多变的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什么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的条件呢?礼经对此的解释较为相似:第一,不顺父母去。

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具有妇德。

班超的《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

”妇德是其中重要的一行。

据《周礼》记载,官方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以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1〕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容为婉娩,妇功为丝。

”何为“妇德”?班昭的定义为“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

”既然贞专顺从是妇德的核心,那么不顺从父母肯定就是背德之行。

第二,无子去。

妇女嫁为人妻,首要的功能就是传宗接代,履行生育职能。

如果不能生出儿子,就是断绝了夫家的香火传承、血脉延续,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夫家进行出妻被视为当然之举。

第三,淫去。

妇女淫乱,就无法保证夫家血脉的纯正,有乱族之嫌,不能为夫家所容。

第四,妒去。

虽然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不排除纳妾。

嫉妒之妇,无法容忍丈夫纳妾、嫖娼等不忠行为,从而引起冲突,滋生矛盾,家庭无法和睦相处,故而妒妇在休弃之列。

第五,有恶疾去。

恶疾是指较为严重的疾病,特别是麻风病之类的传染病。

〔2〕考虑到祖先不食不洁之物,有恶疾的妇女是不能和丈夫一同参与祭祀活动。

“不可与共粢盛也”和“不可奉宗庙也”都属此意。

第六,口多言去。

沉默是金,言多必失,而女子多言,更易无事生非。

总而言之,多言的长舌之妇,会离异亲情。

第七,盗窃去。

妇女私自拥有夫家的财产,就被视为盗窃,违反了同居共财的大义。

从礼经对七出缘由的解释来看,其核心贯穿的是礼制的基本精神。

礼是七出的根本,七出是礼制的表象化,因此顺从父母、贞专有子、寡言不妒、不有私货等等,是礼教对已为人妇的女性设定的规范。

具体来说,保有妇德,贞专顺从,孝敬舅姑,是礼对女性的基本要求。

《礼记·内则》也有规定,“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鸡初鸣,咸盥漱,栉笄总,衣绅,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大,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

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

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

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

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

盥卒,授巾。

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从鸡叫头遍开始,媳妇就要起床梳理,带上各种服务用具到公婆处侍候盥洗、用饭,做到恭敬、温和,色柔、气怡,唯公婆的意志是从,“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

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

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

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

”即使公婆有过失也必须低声下气,轻柔劝谏,时刻不违孝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4 ·〔3〕《礼记·昏义》。

〔4〕《诗·大雅·瞻》。

〔5〕《礼记·内则》。

〔6〕《汉书·孔光传》。

的原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

谏若不入,起敬起孝。

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舅姑没有命令,媳妇不敢退居私室休息,儿媳的去留命运取决于舅姑而非儿子,“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

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成妇的责任主要在于照顾舅姑、丈夫等家人的衣食起居。

结婚生子是礼制对婚姻的基本要求。

按照礼制的定义,婚姻的功能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3〕而无论上祭祖宗,还是下传子孙,都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

毫无疑问,无子婚姻肯定有悖于礼制的要求。

寡言不妒是礼教中的理想女性的形象。

“妇有长舌,维厉之阶。

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

”〔4〕至于恶疾去妇的原因,礼经则纯粹从宗祖祭祀的角度考虑。

盗窃也是因为子媳此举有违礼制的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5〕子妇任意拥有或处分家庭财产被看成盗窃。

七出之礼引入法律,据目前史料考证,始见于唐代。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有曰:“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而出之者,杖一百。

并追还合。

”由此可见,唐律在维护夫权的前提下,考虑到伦常礼教的要求,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实施了兼顾的原则,即在七出之后,又规定了“三不去”,从而使该离则离,不该离则采取和的方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这项补充规定又表明,三不去同样是相对的,即有恶疾和犯奸行为的妇女是不包括在内的。

中国古代法定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出发点,说明法定离婚制度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

伦理道德是七出的基础,婚姻以道德为支撑形成国家本位,忠孝廉耻等观念得以强化,七出最早体现为家族伦理的礼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传统离婚制度兼顾妇女利益的精神。

二、以义绝为手段七出是离婚制度的基础,义绝则为解决婚姻双方冲突的手段。

正所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

一旦婚姻中出现了伤害夫妇之义的行为,诸如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实施侵害或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就意味着夫妇之义已经断绝,婚姻就应该解体,即夫妻必须离婚。

一旦出现法律所列举的义绝情况,当事人不主动离婚的话,国家权力就会及时进行干预,强制离婚。

即便此时夫妻关系还在维持,甚至夫妻关系还很恩爱,但由于“义”被破坏了,支持婚姻的条件或纽带不存在了,那么这婚姻就要解除了。

否则,法律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一旦判决离婚,以后再不能结合。

义绝作为一种观念起源于何时已经无法考证,从汉代流传的“有义则和,无义则离”来看,至少义绝在汉代已经被广泛接受。

刘向所撰《列女传》中已有义绝之礼,“黎庄夫人者,卫侯之女,黎庄公·9 5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7〕《大明律·刑律五》诉讼门。

〔8〕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年版,第244 页。

之夫人也。

既往而不同欲,所务者异,未尝得见,甚不得意。

其傅母闵夫人贤,公反不纳,怜其失意,又恐其已见遣,而不以时去,谓夫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今不得意,胡不去乎?’《汉书·孔光传》则开始有义绝之说,时值淳于长坐大逆诛,“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欲杀之,名不正,不当坐。

’有诏,‘光议是’。

”但在法典中开始出现,据目前的史料考证是在唐律中。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曰:“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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