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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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doc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doc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日期:2000-4-30执行日期:2000-4-30生效日期:2002-1-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2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管字[1997]第6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管字[1997]第6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规范建筑交易行为,保障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意见》(杭政办发(199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其中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条交易原则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建设单位交易资格参加交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已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并核定工程类别;(四)建设资金与验证落实;(五)现场符合建设要求;(六)建设单位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五条承包单位交易资格参加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三)外来企业还须持有《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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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

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

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

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

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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