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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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公司章程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订原因1. 原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随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原章程中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修订以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优化。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原章程中的一些治理结构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进行优化调整。

3. 股东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原章程中部分条款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修订后需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完善。

原章程中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较为简单,修订后需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司风险。

三、修订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明确公司宗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宗旨,如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

2. 组织机构(1)董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

(2)监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监督。

(3)经理层: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经理层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3. 股东权益(1)股东大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职权等,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2)股东分红: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分红的原则、比例等,确保股东权益。

4. 公司财务与会计(1)财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2)会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如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等。

关于修订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XX 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股份”、“公司”、“本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经营范围做变更,扩大经营范围,并相应对《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对应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为
修订《公司章程》第XX条:
此条原内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o
拟将此条修订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o(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相关说明
1、公司经营范围的最终变更内容、及相应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最终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等具体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办理人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相应的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3、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X年X月X日。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模板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模板

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尊重公司实际情况。

2. 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3. 适应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 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修订内容1. 公司名称及住所原公司名称:XXX公司修订后公司名称:XXX(集团)公司原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修订后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2. 公司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XX、XX、XX修订后经营范围:XX、XX、XX、XX、XX3. 公司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修订后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4. 股东大会原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知提前15天送达股东。

修订后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知提前30天送达股东。

5. 董事会原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修订后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6. 监事会原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修订后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7. 公司财务原规定:公司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修订后规定:公司财务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8. 其他修订内容(1)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职责。

(2)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3)明确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

五、修订程序1. 提出修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将修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

4.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预期效果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公司章程指引》4.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内容(一)总则1. 章程名称:XX公司章程2. 章程性质:本章程为XX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章程宗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和股东会1. 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模板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模板

一、议案名称关于修订XX公司章程的议案二、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原XX公司章程在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当前运营和发展需求。

为适应市场变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现提出修订XX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修订内容1. 总则部分(1)明确公司性质、经营范围、住所等基本信息;(2)增加公司宗旨和使命,强调公司社会责任;(3)完善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职权和责任。

2. 股东大会部分(1)修改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和程序,提高股东大会效率;(2)增加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权利;(3)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保障股东权益。

3. 董事会部分(1)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提高董事会专业化水平;(2)明确董事会职权,强化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经营决策的领导作用;(3)规范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

4. 监事会部分(1)完善监事会组成和任期,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2)明确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情况的监督职责;(3)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保障监事会工作透明度。

5. 经理层部分(1)明确经理层职责,加强经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的领导;(2)规范经理层任命、罢免程序,确保经理层稳定;(3)加强经理层考核,激励经理层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6. 财务会计部分(1)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完整;(2)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保障股东利益;(3)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7. 章程修改程序(1)本章程修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召开股东大会,对修订议案进行表决;(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议案意义修订XX公司章程,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同时,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五、议案表决请各位股东认真审议本议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出。

经股东大会表决,如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本议案生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精选3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篇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爱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章(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状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详细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与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掌握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进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供应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肯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实行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供应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提案人: [提案人姓名/职位]提案时间: [提案日期]提案单位: [公司全称]一、提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公司全称]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原公司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特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1. 适应市场变化:近年来,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原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新要求,亟需进行调整。

2. 优化公司治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3. 明确股东权益: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原章程中关于股东权益的条款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重新界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 规范公司运营:原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运营中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引发争议,有必要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规定公司治理原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2. 股东(1)明确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

(2)规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的审批程序。

3. 董事会(1)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

(2)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和任期。

4. 监事会(1)规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

(2)明确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和任期。

5. 高级管理人员(1)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2)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

6. 财务会计(1)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2)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要求。

7. 解散和清算(1)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范文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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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1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修订)》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味精、肌苷、生化原料药、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专营和不准许经营的商品或项目、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除外),汽车运输。

经营本公司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或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本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订为"本企业及企业成员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按批准事项经营,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现修订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债券转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订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股东也可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现修订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取消提案的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后新增第六十七条(后续条款顺延)"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现修订为"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所述"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

"现修订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

公司应依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中所述"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述"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订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现修订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点为"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现修订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两名。

"现修订为"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两名。

"原第一百三十条中所述"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投资证券等风险投资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的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超过其限额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投资实业其投资额达当年度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确定其所审议交易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未达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属标准的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确保公司运作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审议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或决策。

但董事会有权否决或者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对外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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