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侦查制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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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辅修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辅修培养方案

目录法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2)侦查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5)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7)国际政治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0)行政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3)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6)工商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9)经济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22)国际商务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范例 (24)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本科培养方案 (27)哲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范例 (30)新闻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3)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6)社会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8)应用心理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41)法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总学分为53,全部为课堂教学学分,其中专业必修学分35学分、专业选修学分18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选修课程系列表侦查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辅修侦查学专业要求修满专业课课堂教学58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须修满36学分,专业选修课程须修满16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选修课程系列表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政治学与行政学辅修专业共需修满56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由13门课程组成,共38学分;专业选修课由21门课程组成,应修满18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2、主修专业已修的选修课,辅修专业不得重复选修。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资料一: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一.美国(一)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及其制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令”。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相关联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的侵犯。

1.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基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美国《爱国者法案》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爱国者法案》第215 条规定:“为调查外国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而获取某些商业记录,联邦调查局长或其指派官员可以向指定的法院的法官申请批准,调查任何有形的物品,包括公民在图书馆、书店借阅、购买书籍,公民的教育、医疗、投资、信用等各种信息和档案记录,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联邦调查局已经追踪和获取的本条规定的有形物品。

)2.对信息调查权的制约在第215 条这一法案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调查活动做过多的限制,仅仅规定经过法官的批准就可任意的调查,在司法审查和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势必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造成侵害,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

(二)搜查与扣押1.电子证据搜查令、地区搜查令全国适用第220 条对电子证据搜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样将只能在某一地区当地使用的电子证据搜查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介入。

搜查令适用范围的扩展固然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但是也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每一个地区对公民权利保护程度不同,如不经过他地法官签发搜查令即对他地公民进行搜查,则势必造成他地公民权利不受其地区的保护性,搜查缺少了他地的审查和监督。

2.搜查令有效期延长《爱国者法案》将搜查令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45 天延长至90 天,对于外国间谍不得超过 1 年。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作者:侯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

本文列举了一些我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并对这些特点进行浅析,作为日后研究我国整个侦查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特点作者简介:侯铮,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1-02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

在侦查学领域,有关历史沿革的研究一直是个薄弱环节。

而每个国家现存的侦查制度和它的历史沿革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在研究我国现在使用的侦查制度时有必要认真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的成因。

一、法律出自于君王,皇权高于法律在我国古代由于“君权神授”、“纲常”思想的影响及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现实需要,中国传统的权力结构大致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统治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中与刑事侦查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机关主要是刑部、监察院、大理寺等国家机关(当然不同的王朝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二是皇帝,皇帝永远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不仅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同时也是国家的最高司法官,是司法的最高审级。

因而,在侦查活动实践中,常常是皇权高于法律,并通过皇帝的“御笔断罪”及“制诏”等形式表现出来。

(一)“御笔断罪”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与河阴县人张智寿之妹容妃、陈庆和之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刘辉在事发之后因恐惧而逃。

皇帝下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

馀如奏。

”主审官崔纂对于皇帝如此的“御笔断罪”不以为然,但皇帝仍然坚持其“御笔断罪”并且“厚赏悬募”在全国范围内追捕刘辉,并坚持了对张智寿、陈庆和施以连坐之刑。

对于此案驸马刘辉因奸而殴伤公主,致使胎儿伤堕。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英美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比较

英美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比较

分, 不同的政 权组 织 形式 对检 察 制度 有着 直 接 的规定 和影 响 。我 国实行 人民代 表大 会制度 , 在这 一 根本制 度下 , 检察
机关 的法律地位 、 组织形式 、 组织原则和 领导关 系, 必然与 三
在权力 职能结构暂时维持 不变 的 况下 , 之初 的皇 情 设立
家检察机构 一直 条理 不清。有 的检察署是 针对地 区设置 的 , 而有的则是 法院的附属 , 这种设置使其 职能作用根本 得不到

各国。然而 , 在检察制度 的演 进 、 过程 中 , 发展 因各国具体的
政治制度 、 历史文化传统等不 同, 映出不 同的特点 , 而构 反 从
成不同类 型的检 察制 度。从根 本上 讲 , 国①、 国的检 察 英 美
制度是英美法 系的典型 代表 , 在基 本 的价 值取 向上 , 中 国 和 的检察 制度有着很 大 的区别 。尽 管现 代各 国在 司法改革 中 不断地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 的先进经 验 , 是表现在检察 机 但
全垄断 , 防止刑事案件侦查机关 既担任侦查又具 有起诉 为了
职能 , 以避免处理证据不足案件 的主观性而设立 的英 国检 难
不 同于联邦等复合 制国家 , 反映着不 同结构形式 国家的 中央
和地方 的分权关 系。检察机 关本 身就是 国家 机关 的组成部
察机构 , 缺乏核心 的独立 性而 又只具 备一种 程序性 权力 , 实 践 中并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制约 职能。因此 , 国社会对 英 进一步改造检察机构一直呼声很高。
察制度与我 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 向进行 比较研 究, 趋利 除弊 , 合理借鉴 , 对我 国检 察制度改革和发展 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 : 美检察制度 ; 国检察制度 ; 英 我 价值取 向 中图分类号 : 98 D 1 .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 8—65 ( 06 0 0 2 D 0 ;963 A 10 9 1 2 0 )5— 12—0 5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对于 圈套取 得 的证 据 的普 遍 的许 容 性 。 在长 达 两 百
之后 , 国开 始 了对诱 惑 侦 查 的 法律 规 制 的探 讨 , 英 在
① 据考证 ,74年 的一起案件 可能是 英国把政 府引诱作 为一 17 种罪行抗辩 进 行考 虑 的第 一 起案 件 。( odn C s ,Fs.Ci N re ae ot r m.

论・
英 国诱惑侦查制度 的评析 与借 鉴
杨 志 刚
( 四川 大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4 ) 10 1
摘 要 :0世 纪 8 2 0年代 以后 , 英国法上发展 出了在某些 圈套案件 中排 除证 据或 终止诉讼 的救 济措施 。在 判断
诱 惑 侦 查 合 法 性 方 面 , 成 了一 种 兼 顾 多种 相 关 因素 、 点 关 注 警 察 行 为 、 重 利 益 权 衡 、 诸 自由 裁 量 的 判 断 模 形 重 注 诉
讼 法 专 业博 士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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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杨志刚: 国诱 惑侦查制度 的评 析与借鉴 英
制定 法 和普通 法上 都取 得 了重要 的进 展 。 第 一 , 制定 法方 面 , 展 出 了在 某 些 案件 中排 在 发
查 法理 与实 务 的 比较 法 考 察 , 图从 中 引 出一 些 有 力
益 的启 示 , 以为 我 国构 建诱 惑 侦查制 度之 借鉴 。
英 国对 于诱 惑侦 查 的法律 规制
的 侦查方 法 。早在 1 8世 纪 , 国就 已经将 诱 惑 侦 查 英
方法 大量 运用 于刑 事 侦查 中 。 在一 些 判例 中 , 惑 ① 诱
Poi i g l n ,Crmi a a s c a in L c u e C n r lCrmi a o r 1 N — c i n l rAs o ito e t r e t i n lC u 4 o b 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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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侦查制度(英)
System Governing Investigations
This system governs investigations and other mandatory measures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by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and procuratorates in handling cases. It consists of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nature and missio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principles of activities and working procedures of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Status and Nature of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overnment. They are both an administrative arm and a judicial organ since they are in charg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playing a unique role in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ecurity.
Criminal Police
Criminal police are a major force of the police.
1.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Investigative Officers
Article 26 of the People’s Police Law provides that investigative officers should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Citizens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 c of China;
In good political, professional and moral standing;
In good health;
Have at least a se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Willing to be a policeman.
Persons who have the following records should not be a member of the police:
Having received criminal penalty for committing a crime;
Having been dismissed from public office.
2. Promotions
Police are divided into 13 ranks in five categories:
Police Commissioner and Deputy Commissioner;
Police Superintendent Level 1, 2 and 3;
Police Inspector Level 1, 2 and 3;
Police Sergeant Level 1, 2 and 3;
Police Constable Level 1 and 2.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supervises the ranking and promotions of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s
1. Accepta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Case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should immediately accept, inquire about, take notes of and hear cases of suspects turned in, reported or brought to the police by citizens or suspects who turn themselves in. Those that meet conditions should be accepted and filed as a case and for complicated and material cases, an investigation plan and, if necessary, necessary measures have to be taken.
2. Procedur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For criminal cases that already been filed with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s should be launched for a thorough and impartial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at may determine whether the suspect is guilty or innocent and, if guilty, whether it is a felon or a misdemeanor. Depending on actual needs, various detective means and measures will be taken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statutory procedures.
3. Procedures for Detentions and Arrest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may proceed to detain criminals caught in the act or material suspects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procedures; they may also seek approval from procuratorates for an arrest warrant for suspects for whom sufficient evidence of
incrimination exists and a sentence is likely, and for whom measures such as obtaining a guarantor in anticipation of trial out of custody and surveillance of residence is insufficient for ensuring social security and order.
4.Procedures for Case Transfer and Prosecution
Cases concluded by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for which the facts are clearly established, evidence is verified and sufficient,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name of felony correctly defined, legal procedures completed and for which criminal liabilities should be prosecuted,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the procuratorate at the same level to determine whether public prosecution is warranted.
5. Procedures for Evidence Gathering
Detectives should strictly follow statutory procedures in collecting all kinds of evidence that can prove whether a suspect is guilty or not, or how serious the felony is. Extortion of confession through torture and collecting evidence through threat, inducement, deception or other illegal means are strictly forbid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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