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一
、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一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 国《 事诉讼 法》 公 安机 关 办理 刑 事 刑 和《
《 刑事 诉讼 法 》 9 第 3条 和《 公安 机 关 办 理 刑事 案件 程序 规定 》 19条 分别 规 定侦 查 人 员讯 问犯 第 7 罪 嫌疑人 时 , 当首 先讯 问其 是否 有 犯罪 行 为 。此 应
侦查讯 问是刑 事案 件 侦查 中常用 的侦查 措施 ,
在和侦查 机关的直 接对 抗 中 ,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 常 犯
讯 问中 的程序 纠纷 , 对 侦查 机关 羁 押犯 罪 嫌疑 人 并 和讯 问 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 , 这样 , 人员在讯 问犯 侦查
罪 嫌疑人 时不 再享有 绝 对 的支 配权 , 权力 运 行 的任 意性 受到 限制 , 非法讯 问亦能有所控 制 。
手段 。
( ) 大 对 刑 讯 逼 供 的 查 处 力度 三 加
束 , 完善侦查讯 问的外部监 督机制 , 侦查讯 问 还需 使
主体 的权 力得到必要 、 合理 、 效的限制 。 有 ( 建立 司法审查制度 一)
对 刑讯逼供 等违 法行 为 进行 惩 罚 , 保 障侦 查 是
讯 问监 督机制运行 不可缺少 的环节 。 目前对刑讯 逼
( ) 二 强化检 察监督
有被非法侵 犯之 虞 , 实践 中亦 时 有 出现 。建立 充 分
保障犯罪 嫌疑人权利 的侦查讯 问制度 已经成为 当前 刑事诉讼 改革 的重 要 内容 。侦 查讯 问制 度 的改 革与
完善,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 ,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兼 顾保 障人权与控 制犯罪 , 既加强 “ 利保 障” 权 又合 理 “ 制约权 力 ” 应成 为 我 国侦 查讯 问制 度改 革 与 完 善
善讯 问对 象的权利保 障机制 ; 明确和规 范讯 问的基 本程序 ; 建立侦 查讯 问的规 则体 系; 完善好 若干 配套 制度 。 关键 词 : 查讯 问 ; 侦 制度 ; 改革 ;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8 5 D 1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7 6 5 2 o )3一 0 1 0 l 1— 8 X( 0 9 0 o 7 — 4 6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以及后续行为 我 国的 民诉法对 于在 何阶段提 出增加 、变换 当事人 没有具 体的时 间规定 ,在实践 中一般是在 第一次开庭 的辩论 结束前 。 由于 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 明确规定
了举证 期限 ,伴 随增加 、更换 当事 人而来 的是 新的答 辩 、举 证期 限的确定 以及审理期 限的推延 。在 这里笔 者觉得 要从证据 的角度来 分析该 问题 具有较 强的直观 性 如果 当事人 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人的证 据是属 于在举 证期限 内 已经提 出的证据 ,只不过在开 庭的时 候再 明确 提 出增加 、更换 当事人 的请求那么应该 允许
其在第一次 开庭辩 论结束 前提 出这些 请求 。如果 当事 人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 人的证据是 不属于在举证 期 限内 已经提 出的证 据而且 不符合 “ 的证 据”规定 的 新 话 ,应该 予以驳 回不予审 查。在本案 中 ,被告 乙是 在 开庭的 当场 才提供 与丙之 间的销售合 同的 ,而该销 售 合同在 乙接 到应诉 通知书前 已经签订并 由乙 占有 。因
文章编号 :10— 16(01 2() 04— 2 09 96 21 )09 一 29 0 C
19 年修 改的 ( 96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下 2 、对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称 ( ( 刑事诉 讼法 )在很大程 度上完 善 了我 国的侦查 我 国法律 和司 法解释 对犯 罪嫌 疑人如 实陈 述义 务 讯 问制度 。然而 ,随 着公 民权 利观念 日益增 强、刑事 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 的禁止强 迫 自证其 罪原则存在 明显 司法改革 的深入以及制 度本 身的缺 陷 ,问题逐 渐 凸显 的冲突 。而 且 ,如 实回答义 务也有悖干 我国刑事诉 讼 出来 。在 刑事诉讼 法 的再 次修改 中 ,应该对 这项 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分 配的规 定。侦查机 关行使追诉职 制 度进行完善 。 能 ,应 当承担证 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的 举证 责任 ,那 么 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存在 的问题 规 定犯 罪嫌 疑人如 实 回答讯 问人 员问题 的义务 ,实际 ( )法律规 定不 完善 一 上是将 举证 责任 转加 给了犯罪嫌疑 人。 1 、对侦查讯 问的时 间规定存在不足 3 、犯罪嫌疑人缺 乏有效的 申诉 、控告方式及途径 首 先 , 刑 事诉 讼法 缺 少对 处于 羁押状 态 的犯 尽管 法律 明确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的诉讼 权利 受到 侵 罪嫌 疑人讯 问可持续 的时 间规 定 。其次 ,没有 明确讯 犯 、人 身受 到侮辱 时 ,有对 其造成侵 害的司法人 员进 问开始的时 间点 。因此 ,实践 中夜 间讯 问成为普 遍现 行 申诉 、控 告的权利 ,也有聘 请律师 代为 申诉 、控 告 象 ,这也为违法逼 取 口供提供 了条件 。“ 再次 ,法律没 的 权利 ,但 权利 的实现没有相 应的保障措 施 ,而且 在 有对 两次讯 问之间的时 间间隔进 行规范 。对于处 在羁 人 身 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的情况下 ,也难于取证 。 押状 态的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被连 续讯 问、疲劳讯 问的 ( 二)实践 中侦查讯 问存 在的问题 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 1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一、询问目的和原则询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询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规定。
2. 公正公开原则:询问必须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偏袒和不公。
3. 证据优先原则:询问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猜测和推断。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询问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二、询问主体和客体询问主体是指有权进行询问的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询问客体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三、询问对象的选择询问对象必须是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是能够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的相关人员。
在选择询问对象时,必须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收集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筛选。
四、询问前的准备在进行询问前,办案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熟悉案情、制定询问计划、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等。
同时,还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确保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询问内容和程序询问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证据,询问程序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询问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
六、询问时限和地点询问时限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期限制。
询问地点则必须在执法机关或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安全和保密。
七、询问记录和证据询问过程必须进行记录,记录内容要全面、准确、清晰。
同时,询问获得的证据要妥善保存,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询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为了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询问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询问的监督和救济当事人有权对询问过程进行监督和救济。
如果发现执法机关或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简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

侦 查讯 问定位的不 当
侦 查 讯 问 定 位 的 不 当 具 体 体 现 在 侦 查 的 含 义 和 任 务 的 界 定 之 中 。 刑 事 诉 法 中 的 侦 查 ,是 侦 查 机 关 为 提 起 和 支 持 公 诉 而 进 行 的 调 查 作 案 人 和 案 件 证 据 的 活动 。 侦 查 的 基 本 任 务 一 是 查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二
关 系 , 已 成 为 各 国 侦 查 、 司 法 机 关 积 极 努 力 解 决 的 问题 。 在 我 国 ,特 定 的 大 陆 文 化 传 统 使 我 国 选 择 了 严 厉 控 制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安 定 的 价 值 观 , 同 时 长 期 的 集 权 主 义 传 统 及 严 格 的 家 庭 宗 法 观 念 造 成 我 国 极 其 强 大 的 国 家 观 念 和 极 其 弱 小 的 个 人 权 利 意 识 。 在 许 多 人 包 括 侦 查 人 员看 来 ,面 对 国家 利 益 、 社 会 利 益 , 牺 牲 犯 罪 嫌 疑 人 利 益 不 算 什 么 。 任 何 个 人 利 益 ,特 别 是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权 力 约 束 对 象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利 益 ,和 惩 罚 犯 罪 的 需 要 相 比 , 当 然 应 被 置 于 次 要 的
简论我 国侦查讯 问制度 的缺陷
郑 骞
(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浙 江余 姚
3 50 ) 14 0
摘 要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等 法律 、 法规对 侦 查讯 问活 动作 了比较 完 整 的规 定 ,但在 司法实 践 中 ,侦 查
办 案 人 员过 分 依 赖 口供 ,从 而 不 择 手 段 获 取 口供 的现 象屡 见 不 鲜 , 其 根 本 的 原 因在 于 我 国侦 查 讯 问 制 度 存 在 着 不 少 缺 陷 , 本 文 重 点 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侦 查 讯 问 制 度 中存 在 的 各 种 缺 陷 。 关 键 词 :侦 查 讯 问 制度 缺 陷 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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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
第四,直接性。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
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
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
讯问的地
点规定为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这也给了侦查机关较大的裁量权。
第二,未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权利。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了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自我辩护、聘请律师等权利。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沉默权,但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
告知义务的缺失,使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尤其在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往往忍气吞声。
第三,侦查讯问过程缺乏有效地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而且属于事后监督,审查起诉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确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监督手段较为单一,而且力度不够。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第一,健全侦查讯问的具体规定。
在侦查讯问的时间上,应明确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每两次讯问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分钟,确保犯罪嫌疑人正常进餐、饮水、上厕所,应禁止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侦查讯问的地点,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将讯问地点固定化,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看守所或者其住所。
第二,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
在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权被告知讯问的时间、地点、涉嫌的罪名及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在其被讯问时,律师可在场,以保障其相关权利的实现。
另外,我国可以有限度地引进沉
默权制度。
英美等国均将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予以规定,但是也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应避免照抄照搬,有限度地引起该制度。
第三,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法律监督。
应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适用。
对侦查讯问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以保证侦查讯问的合法性、真实性。
另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环节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检察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