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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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 社会 I } l J
20.2巾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机 制的现存 问题及完善
顾 娜
摘 要 我 国现行 侦 查监 督机 制 的缺 陷集 中表现 在对犯 罪嫌 疑人基 本权 利保 护力度 不足 、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缺 乏 、 督 范 被 监 围 不够全 面 、 效 果 不佳 、 督 渠道单 一等 问题 。本文 结合 我 国 实际并借 鉴 国外侦 查监督 的做 法, 出完善 我 国侦 查监督 监督 监 指 机 制 , 立 以保 障人权 为核 心 的侦 查监 督理论 , 立健 全现有 的监督 体 制。 应树 建
可 以及 时求得 国家 的保护 。 2 改革对 强制措 施 的监督方 式, 点就 在于 对拘 留等 限制 人 . 重 身 自由强 制措施 的监 督 。
( 完善 监督规 则 三) 完善 监督规 则可 考虑从 以下几 方面着 专 强制 措施 的采取 以及 认定 的事 实和适
1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作为, . 也要监督其消极的
以拓宽监 督范 围 用 的法律 是否 合法进 行 的察看 和 督促 ; 狭义 来看 , 从 就是 指在刑 违法 不作 为 , 事诉讼 中 , 察机 关对侦 查机 关的侦 查活动 是否合 法进 行的察看 检 2强 化事前 监督 , 事后 监督 。除羁押 措施 的适 用 需事先 . 完善 经过 检察机 关 的批准 外, 涉及 到限制 或剥 夺公 民隐 私权 、 对 财产 和督促。
第 四种观 点认为 , 侦查监 督不 仅应包 括审 查逮捕 、 审查起 诉 、 侦查 活动 监督 , 包括刑 事 立案监 督 还 ( ) 二 侦查监 督概 念 的新 建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二、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 一 犯罪嫌疑人程 序保障性权利的不完善 现代刑事诉讼出于人权的保护及程序正义的追求 , 确认了犯罪嫌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以及后续行为 我 国的 民诉法对 于在 何阶段提 出增加 、变换 当事人 没有具 体的时 间规定 ,在实践 中一般是在 第一次开庭 的辩论 结束前 。 由于 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 明确规定
了举证 期限 ,伴 随增加 、更换 当事 人而来 的是 新的答 辩 、举 证期 限的确定 以及审理期 限的推延 。在 这里笔 者觉得 要从证据 的角度来 分析该 问题 具有较 强的直观 性 如果 当事人 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人的证 据是属 于在举 证期限 内 已经提 出的证据 ,只不过在开 庭的时 候再 明确 提 出增加 、更换 当事人 的请求那么应该 允许
其在第一次 开庭辩 论结束 前提 出这些 请求 。如果 当事 人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 人的证据是 不属于在举证 期 限内 已经提 出的证 据而且 不符合 “ 的证 据”规定 的 新 话 ,应该 予以驳 回不予审 查。在本案 中 ,被告 乙是 在 开庭的 当场 才提供 与丙之 间的销售合 同的 ,而该销 售 合同在 乙接 到应诉 通知书前 已经签订并 由乙 占有 。因
文章编号 :10— 16(01 2() 04— 2 09 96 21 )09 一 29 0 C
19 年修 改的 ( 96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下 2 、对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称 ( ( 刑事诉 讼法 )在很大程 度上完 善 了我 国的侦查 我 国法律 和司 法解释 对犯 罪嫌 疑人如 实陈 述义 务 讯 问制度 。然而 ,随 着公 民权 利观念 日益增 强、刑事 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 的禁止强 迫 自证其 罪原则存在 明显 司法改革 的深入以及制 度本 身的缺 陷 ,问题逐 渐 凸显 的冲突 。而 且 ,如 实回答义 务也有悖干 我国刑事诉 讼 出来 。在 刑事诉讼 法 的再 次修改 中 ,应该对 这项 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分 配的规 定。侦查机 关行使追诉职 制 度进行完善 。 能 ,应 当承担证 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的 举证 责任 ,那 么 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存在 的问题 规 定犯 罪嫌 疑人如 实 回答讯 问人 员问题 的义务 ,实际 ( )法律规 定不 完善 一 上是将 举证 责任 转加 给了犯罪嫌疑 人。 1 、对侦查讯 问的时 间规定存在不足 3 、犯罪嫌疑人缺 乏有效的 申诉 、控告方式及途径 首 先 , 刑 事诉 讼法 缺 少对 处于 羁押状 态 的犯 尽管 法律 明确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的诉讼 权利 受到 侵 罪嫌 疑人讯 问可持续 的时 间规 定 。其次 ,没有 明确讯 犯 、人 身受 到侮辱 时 ,有对 其造成侵 害的司法人 员进 问开始的时 间点 。因此 ,实践 中夜 间讯 问成为普 遍现 行 申诉 、控 告的权利 ,也有聘 请律师 代为 申诉 、控 告 象 ,这也为违法逼 取 口供提供 了条件 。“ 再次 ,法律没 的 权利 ,但 权利 的实现没有相 应的保障措 施 ,而且 在 有对 两次讯 问之间的时 间间隔进 行规范 。对于处 在羁 人 身 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的情况下 ,也难于取证 。 押状 态的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被连 续讯 问、疲劳讯 问的 ( 二)实践 中侦查讯 问存 在的问题 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 1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人 民利 益 遭受 重大 损 失 的各种 犯罪 的总称 ”。 。不难 发现 , 论如 化 的活动 。 不
何 定义 职 务犯 罪 , 都 由三 个方 面组 成 , 括主 体 、 它 包 职务 关 系和
职务 犯罪 侦查 模式 更 是侧 重于 职 务犯 罪侦 查阶 段 侦查 主体
犯 罪行 为 。简 言之 ,职 务犯 罪 是指 国家 工 作人 员主 要 因其所 具 于 犯罪嫌 疑人 的相互 地位和 关系 ,即 是站在 整体 考察 的角度 , “ 对 有 的公 共 职务 身份 关 系而 构成 的犯罪 。比较 典 型 的如 国家工 作 侦 查程 序 中的 两个基 本 主体— — 检 察机 关于 犯罪 嫌 疑人 之 间相 人 员 的贪 污犯 罪 、渎 职 犯罪 等 。职 务犯 罪 是一 种具 有较 大社 会 互 关 系的轮 廓加 以集 约和 抽象 ” 0 。 具体 而 言 , 指一 个 国家 有关 是 危 害性 的 犯罪 类 型 ,其 不但 侵 害 了国家 和人 民的财 产或 人 身等 职 务犯 罪侦 查 的程序 和组 织制度 的总称 , 涉及 到侦 查主 体 、 权力
是与 职务 犯罪 的隐 蔽性 等特 点密 切联 系 的。
( ) 二 侦查模 式 与职务 犯 罪侦 查模 式
“ 具有 一 定 职 务身 份 的人 故意 或 过 失地 实 施 了与其 职 务 之 间具
模式 意味 着类 型化 的 行为 方式 和状 态 。侦 查模 式 是指 享有
有 必然 联 系 的 、 犯 了 国家管 理公 务 的职 能和 声誉 , 侵 致使 国家和 侦 查 权的 主体 为查 明 案件 事实保 障 诉讼 顺 利进 行所 采 取 的类 型
犯 罪侦查 模 式的 现状 与 问题 , 并就 其制度 的 完善 与创新 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 词 职 务犯 罪 侦查 模 式 制度 创 新 中 图分类 号 : 98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00 -4 - 10 .522 1)2130 2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目前 , 我 国在落 实侦 查人 员制度 的过 程 中, 更倾 向于 需找替 力等 。
代物, 即侦查 人员一 般不 出庭接 受控 辩双 方 的询 问, 而 是就 被告
( 三) 实践 的制约性
人 及其辩 护人提 出的排 除非法 证据 申请做 书面说 明, 以证 实证据
我 国侦 查人员缺 乏 出庭作 证 的经 验 , 在语 言技 巧、 心理素 质 、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大 陆地区 民警 的比例只 占到人 口总数 的万 分之十 左右 , 而 发达 国
但这 种裁 量权 带来 的并完 全是有 利 于控方 的 。2 0 1 1 年 ,宁 家 和地区都 是在万 分之三 十 以上 , 如我 国香港地 区是万 分之五 十 波鄞 州法 院在审 理章某 某涉 嫌受 贿罪 一案中 , 被 告人在 庭审过 程 中称其 有罪供 述 是在刑 讯逼 供的情 况下 做 出的 , 并提供 了线 索 ,

( 二) 观 念 的滞后 性 我 国传 统 的惧讼 、 厌讼 、 耻讼 的心 里一直 影响 司法实 践, 中国

侦 查证 人制度 的现 状
侦 查 人员 出庭作 证是指 , 侦查 人 员在 办 理案件 的过 程中 , 对 人不愿 意 卷入诉 讼 , 更 不愿意 做证 人。我 国 的文化 强调 “ 大 局” ,
{ I } I J 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l 1
王 俊 杰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再次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推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基于 目 前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侦
查证人 制 度还 不够 完善 , 实施起 来存在 着诸 多阻碍 , 如 立法模 糊 、 观 念 落后 、 实践制 约等等 , 但 落 实该项制 度 对于 司法公 正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因此对侦 查证 人制 度进行 剖析 并提 出应 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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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

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

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

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

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

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

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

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

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查行为应当禁止。

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由于各国均在追求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两大诉讼模式的相互影响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混合式”诉讼制度的趋势。

所以各国采用的侦查模式均非绝对的弹劾式或职权式,而有其两面性,但毕竟因着历史渊源、价值取舍的不同,各又有所侧重。

如:美国为加强控制犯罪的司法措施,对某些过分有碍打击犯罪的权利保护程序作了修改和变通。

扩大了侦查官的权利,降低了搜查、逮捕、扣押的适用标准,并严格了保释条件;日本、意大利在侦查制度中已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保持沉默,被羁押的嫌疑人享有保释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官令状制也为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德国和法国所着立践行。

二、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力,手段宽泛;采取搜查、扣押、邮检、拘留等措施不需法官签发司法令状,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的侦查制度与职权式模式极为相似。

尽管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部分内容,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但与典型的职权式国家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侦查机关乃至侦查人员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具有超职权特征,缺乏必要的监督。

(1)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从对公民人身、住宅的搜查,物品文件甚至邮件的扣押,到对公民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等,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作出决定,自己独立执行。

(2)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问题上,虽然超过法定羁押期限需由检察机关批准,但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均可以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计算,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已羁押的期限一概不计,重新计算。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往往也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3)法律规定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宽松,为侦查人员创造了自由、灵活行使权力的条件。

除逮捕之外,其他的强制措施要么没有规定适用的条件(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么条件宽泛、模糊(如拘留),即使是搜查、扣押、冻结这类具有严厉强制性,极易引起司法纠纷的侦查手段,也没有规定适用条件及限制情节,以至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削弱至最低限度。

第二,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之一的“不被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规则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仍有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其沉默权,不享有不供述的自由。

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还负有一起完成惩治犯罪任务的义务,一旦沉默,将被作为认罪态度不好受到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司法中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意味着嫌疑人在诉讼中承担实质性证明责任。

第三,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极为有限,不具备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力量。

律师没有与侦查机关平行的调查取证权,无权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要受侦查机关的控制和监视,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权在场。

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还远远未达到辩护人的要求,因而无法与侦查机关形成相互抗衡的控辩关系,无法实施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目前在理论上,侦查制度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47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要负刑事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l条规定,法院对于侦查机构通过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16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和证言。

然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两院的司法解释对侦查活动影响不够,而与侦查制度关系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回避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致使侦查实务中大量存在以非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的情况;二是两院的司法解释排除了部分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尚无明文规定,侦查实务中一般也都不排除;三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依法定程序获取的衍生证据,其法律效力无明确规定。

上述缺陷无异于助长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结果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破坏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现象的发生。

我国侦查制度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传统法律观念“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偏重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为了很好地控制犯罪,保障更大多数人的安全,高效地查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人成为侦查工作的第一需要。

为此,在侦查制度的建构上,赋予侦查机关以较大权力的同时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当属必然。

其次,我国国力不足,物质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目前的侦查还难以摆脱依赖低成本的口供。

再次,我国在统领侦查制度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导致检察院、法院无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加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检察监督原则”难以真正实施,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恣意行使侦查权;二是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用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衡量,仍有差距。

如没有确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对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制过多,侦查期限的延长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及配套的保证制度等;三是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未作解释。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结构和诉讼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在刑事诉讼中加大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赋予控辩双方以适当对抗的背景下,侦查制度调整力度不够,致使侦查方式与庭审方式难以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三、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既要依据国家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又要跟随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重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乃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法治的标志,理应成为设计我国侦查制度的基准。

第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基于权力制衡原则,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又称令状制度)以制约侦查活动,该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前,必须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取得后者的司法授权,否则该行为将面临归于无效的危险;法院还同时受理公民对强制侦查措施不服而提起的申诉或上诉。

这些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强制性措施范围很广,包括逮捕、搜查、扣押、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以及窃听等等。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既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也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

当然,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侦查机关也可以自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但必须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法院报告,由后者在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的意见后,作出相关的书面裁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允许其向原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官提起一场旨在解决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申诉,由法官通过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反映了"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也符合"控诉与裁判分离"的基本诉讼,是正当程序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体现。

第二,调整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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