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人权保障维度下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司法公正 , 这是我国现 阶段法制文 明进步 的要求 , 也是对 我
国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提 出的新的挑战 。
一
、
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 障的内容
1 必须达到我国政府 已经签署的或者 已经对我 国产生 . 约束力的 国际公约所规定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公 正标准 , 充
人权保 障维 度下我国侦查讯 问制度的完善
刘 莹
( 中师 范大学 华 政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摘 要: 侦查讯 问历 来是刑事诉讼 中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 的重要手段 与方 法。如何 实现 保障人权 与惩罚犯 罪
的平衡 。 完善我 国侦查讯 问制度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 者在 对侦查讯 问 中人权保 障的含义进行 剖析的基础 上。 结合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就如何完善我 国侦 查讯 问制度提 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 侦查讯 问; 人权保 障; 原则 ; 完善
3 必须立足于我 国现有 的社会 条件 , . 积极妥 地解决
我国侦讯 程序 的现实问题。
( 深化人权保 障理念 , 二) 提高侦讯人员素质
一
方 面要通过把好人关 口和让在职人员参加培训的途
径来提高侦 查人 员的 业务 素质 ;另一 方面 要 通过 政治 学
我国历来 比较注重讯 问的结果 价值 , 而忽视 了人权保 障问题 , 其表现主要有 : ( 讯问规则 不完 善 , 一) 权利保障不力
第3 0卷 第 5期
20 1O年 5 月
咸
宁
学
院
学
报
V 13 N . o . 0, o 5
Ma . 01 v2 0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引言1.1 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愈发突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信息泄露等问题日益严重,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获取证据,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技术侦查还可以提高警务效率,节约人力物力,提升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制建设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等,但在技术侦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很好地规范和约束技术侦查行为。
2. 侦查手段缺乏规范性。
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侦查机构在实施技术侦查时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技术侦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侦查机构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4. 信息安全风险增加。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技术侦查可能会对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亟需加强完善和改进。
【字数不足,请继续扩展内容】2. 正文2.1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一些技术侦查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技术侦查机构可能会超越了法定权限范围进行侦查,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侦查行为。
2.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技术侦查涉及的领域较为复杂,不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侦查标准和方法,导致侦查结果不统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也容易造成侦查过程中的混乱和错漏。
3. 人才不足:技术侦查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在技术侦查领域的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和敏感性,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侦查工作,因此人才不足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和打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制度滞后。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科技侦查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一些涉及新兴科技的犯罪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有效运用侦查技术进行取证和调查。
2. 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单位往往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获取证据,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够完善。
这使得一些合法的侦查行为也面临着隐私滥用的风险,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纠纷。
3. 数据共享不畅。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获取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取证,但由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往往会造成侦查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的问题。
特别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的侦查行动中,数据共享问题更加突出。
4.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技术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但当前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一些侦查单位在技术侦查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侦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
5. 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
他们往往在侦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出现滥用职权和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技术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2. 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
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机制,规范和限制技术侦查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数据共享和整合。
各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协作和整合,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技术侦查成本。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活动的制度规定和程序。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技术侦查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以及可能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颇为详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足。
比如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程序、范围、时限、合法性、保密性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和完善。
这容易导致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甚至出现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
二、技术手段不够先进。
当前我国在技术侦查方面属于后起之秀,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由于一些技术设备和手段的不足,导致对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侦查。
三、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为了获取嫌疑人的信息和证据,不可避免地要侵犯其隐私权。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打击犯罪,一些执法机关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滥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惩罚和补偿机制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应当加强对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监督。
针对技术侦查的程序、范围、手段、时限、保密性等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当加大对技术手段的投入和研发。
在当前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为了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应当不断加大对技术侦查手段的投入和研发力度,提高技术侦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应当严格限制技术手段的使用范围,加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帅强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2期李帅强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
是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借此来查明或印证“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活动。
由侦查讯问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收集活动相比,侦查讯问活动对于侦查破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在现实侦查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取证行为的问题。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讯问过程存在的强制性和封闭性,使犯罪嫌疑人几乎被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其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一、侦查讯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侦查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方面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不明确。
“第一次讯问之后”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指向的是时间段而并非明确的时间点。
“第一次讯问之后”可以有多种理解,即在第二次讯问时或者在第三次、第四次讯问时进行告知都符合“第一次讯问之后”的时间要求;与此相同的道理,“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是差别巨大的概念,根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种模糊的表述,侦查人员便可以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随意的选择告知时间。
(二)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对于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甚至成了一种变相的折磨,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
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种规定有时会成为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解决侦查讯问过程产生问题相关对策(一)确立无推定罪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即从一侧面确立了类似的无罪推定原则。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吴琼阁王铁章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侦查讯问向来被视为突破案件的重要侦查行为,受到高度重视,学界和实务界也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广泛的研究。
相对而言,检察讯问的功能与作用却未得到足够重视,理论研究也未能充分开展。
如何科学高效运用检察讯问,使之发挥应有之作用。
是检察实践中应该予以重视的课题。
一、检察讯问概念的提出以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案件为例,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起诉工作时,办案人发现在案证据存在两个重大疑点:第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有疑点。
杨某称因被赵某抢了自己公司的生意,所以开车带领三个刚在酒馆里碰到的陌生人将赵某打伤,但其关于案发现场细节的描述却一带而过、意存回避,且杨某是北京某保安公司的负责人,有一定的朋友圈子,找不知底细的人帮其实施犯罪,这种做法不合常理:第二,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也有疑点。
案发时间系阴历三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案发现场又没有灯光,赵某在陈述及辨认笔录中竟然称能够看清楚十几米以外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杨某,这有违生活常识。
针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问题,办案人准备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深入彻底的讯问以查明真相。
在讯问前,讯问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
在实施讯问时,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矛盾点紧抓不放、步步紧逼,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通过近一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终于攻破杨某的心理防线,使其供出实情。
杨某供述称,案发当晚其让司机甄某开车带领公司里的三名保安去赵某居住的小区等候赵某,由甄某对赵某进行指认后,三名保安将赵某打伤,而为了不让赵某认出自己,自己确实也没有去过现场,但甄某的年龄、体态特征和自己非常相像,很可能赵某误以为就是自己,其之所以供述是自己带领陌生人去的现场主要是不想连累甄某和三名保安。
后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杨某的供述被证实。
至此案件疑点均一一解开。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初查手段立法规定位阶低、较为单一,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力量不集中,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管理和建设现状落后,拘传12小时时限的过短,职务犯罪侦查法定手段不力、尤其是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完善职务犯罪侦果工作措施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通过对基层院的调研,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重职务犯罪的需要。
我们现以W市两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完善对策。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畅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单靠举报线索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率很低,且有不少的举报线索属于多头举报、模糊笼统,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
2、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
目前,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的基层院负责进行。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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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一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当前我国侦查讯问带有典型的“强权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特征。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较少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虽被确认为诉讼主体,但其诉讼地位应有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立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有权利,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设定,导致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立法虽然规定了侦查讯问的某些规则,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如《刑诉法》虽然限制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并禁止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对两次传唤、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避免实践中的滥用传唤、拘传现象。立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怎样请律师,办案人员、看守监管人员怎么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怎么办则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虽然有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哪些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哪些又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此外,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许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讯问中有那些权利,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是无从谈起。为符合讯问程序正当性和法定讯问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和内容极为必要。第三,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是侦查讯问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如我国《刑诉法》尚未确立对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原则。现行制度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主要依赖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处于控方地位,这种监督带有明显的自我监督性质,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二是缺乏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包括犯罪嫌疑人获知权利的途径、行使权利的方法及侵权投诉程序;三是非法口供排除的具体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非法口供被法庭模糊采证的情形依然突出;四是看守监管制度不完善,犯罪嫌疑人由同属于公安机关的监管部门看守羁押,侦查机关很容易违反规程开展讯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三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侦查理论与实践热议的话题之一。制度的产生受制于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实践、借鉴和研讨则是其完善的主要途径。然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讨论,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偏激和误区。理论界往往强调程序设计的公正,注重加强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强调最大限度的吸收国外先进制度规则。司法实践则更注重诉讼效率追求,强调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给权力行使以更多的便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应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自身国情的统一,同时追踪国外相关制度的最新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理性并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讯问制度。(一)建立并完善侦查讯问相关配套制度1.司法审查制度。在各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程序性裁判制度,使侦查程序结构与审判程序结构相协调。确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将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各种非法讯问的发生,保障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权利。如自我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控告权、要求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应继续规范完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可考虑增加知情权(有权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讯问中应有的权利)、律师在场权、相对沉默权等,特别要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设计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3.侦查羁押分离制度。可借鉴香港警察侦查羁押分离的做法,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的48小时内由警方负责羁押,超过规定时间后,由司法机关审查裁决,转为独立于警察机关的司法部门羁押J。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侦查、羁押的分工与职责,严格规定羁押管理人员对被羁押人负有权利保障义务,缩短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完善的羁押与侦查讯问分离制度、犯罪嫌疑人流转过程中详细的动态监控与记录制度、限制夜间讯问和限制连续讯问等制度,既可充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免遭非法讯问,也足以保障警方在面临非法讯问指控时有效地举证。(二)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程序应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之更趋完善。一是对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进一步规范。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直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的时间限制,可参照逮捕拘留的做法,在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应进行讯问。对羁押期内连续讯问的时间及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进行规定,可规定每次讯问最多不超过12小时,两次讯问之间应有8小时以上的时间间隔,保证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讯问的地点进行规范,对于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直接在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到侦查机关的审讯室审讯,容易导致非法讯问的发生)。二是首次讯问的步骤进行调整和规范。首次讯问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入刑事诉讼的理由及涉嫌的罪名。这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标志(他因此知道自己因涉嫌犯罪被调查),也是讯问的起点。《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和让犯罪嫌疑人“自我归罪”的色彩,应予修正。第二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核对身份,防止错拘错捕。第三步,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刑诉法规定了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讯问开始后,侦查人员就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第四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即听取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的供述和辩解,并作好笔录,同时注意和已经掌握的其他证据做比对。第五步,侦查人员提问。在听取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侦查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三)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1.确立“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
疑人侦查讯问中:‘相对沉默权”。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时,应对西方国家确立和实施沉默权制度后所遇到的问题及教训,如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美国对“米兰达忠告”的反思等,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在优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所谓“相对沉默权”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范围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对限制范围内的问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