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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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三点措施加强侦查监督效果好

区检察院三点措施加强侦查监督效果好

区检察院三点措施加强侦查监督效果好XX年,XX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按照省、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夯实基点,采取“三点”措施强化侦查监督工作,被评为湖南省青少年维权岗、XX市“十佳政法单位”,取得良好效果。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突出重点,发挥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雨湖区是XX市的金融、文化中心,为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雨湖区检察院坚持把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XX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9人,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在针对性、实效性上求深入。

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9人,其中批捕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人,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人,抢劫、抢夺、*犯罪嫌疑人人。

充分结合辖区阶段性犯罪特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增强了打击的针对性,确保了严打实效。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在形成严打合力上求深入。

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掌握情况,加快办案节奏。

一般案件报捕后均在二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也不超过四天,快审快捕,形成凌厉的严打攻势。

如刘某等9人抢劫案,刘某抢劫团伙在短短36天时间内,携带刀具、胶带等作案工具,先后抢劫在校学生、的士司机15次,累计金额近4万元,严重影响辖区群众生活安全感。

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雨湖区检察院受案后,加快办案节奏,3天就对刘某等人作出逮捕决定,确保了打击效果。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在巩固“严打”成果上求深入。

积极参与“平安雨湖”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集中整治,针对治安防范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机制。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对未成年犯采取轻缓刑事政策。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令 也应 包括事 前 或事 中主 动地告 知他 事侦 查 活动 中 , 察 机关 对警 察 的侦查 都 有 一定 的 错 误 , 其 改正 , 检 影 响 。依据 这 种影 响 的程 度 , 事诉 讼 中 的检警 关 们 如 何改 正 错 误 , 刑 积极 引导 其 如何 进 一 步查 证 犯罪 系大 体 有两 种类 型 , 即所 谓 的大 陆 法 系“ 检警 一体 ” 事 实 , 极 引导是 侦查 监督 的应 有之 义 。应 当看到 , 积 “
的紧密 型 以及 英美 法系 “ 检警分 离 ” 的松散 型 。
检 察机 关介 入公 安机关 侦查 活 动是其 履行 侦查 监督
③ 最 近年 , 于 在刑 事 程序 中如 何定 位 设 计 检警 关 职 责 的有 效 措施 ” 。对 此 , 高人 民检察 院在 全 面 关
系, 是我 国侦查 监 督 制度 改革 中理 论 和实 务 界研 讨 分 析 刑事 诉 讼 中检 警 关 系 的基 础 上 , 足于 中国 国 立
规定 吸 收 了英美 法 系 检警 分 离模 式 的优 点 , 两机 关 力 , 体现在《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的 侦查 监 督 环节 引 导 侦查 保持 一 定 的距离 , 分T 负 责 , 相独 立 , 有 利 于发 规 定 中 。从 法 律规 定 来 看 , 互 这
对 于重 新塑造 检警 关系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 检察 机 法进 行 。检察 机关 适 时介入 公安 机关 侦查 活动 引导 ④“
提前介 入 ” 制度 关 通过 引导公 安机 关侦 查 的形 式 来履行 侦查 监督 职 依法 取证 的工 作机 制是 在总 结 以往 “ 责, 既适 应 了《 事 诉讼 法 》 改 后庭 审 方 式 的改 革 刑 修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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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动的依法进 行。 从而确 保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 主要 由检察机关的公 施检察 引导侦查工作, 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 精力以及人力、 物
力 资源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 下, 必须解决人力、 物力资源等 问题, 才能
3 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范 围不 明确 , . 使这一工作难 以展开。 由于
L 0 l y m ds lI oaS啪 An c i c晰
2009. ( ) 7
{. l} ;I l 缸金 j
浅谈检察 引导侦 查 的困境 及完善
邓 毅
摘 要 检 察 引导侦 查 , 近年 来检 察机 关进行 探 索 的热点之 一 。本 文 阐述 了检 察 引导侦 查的含 义 , 是 并剖析 了我 国检 察 引 导 侦 查遭遇 的 一些 困境 及其 成 因 , 基础 上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在此 以期对 检 察 引导侦 查的 工作有 所助 益 。
目 前检察 引导侦查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察 有的地方只是 由公、 检两机关协商对 引导侦 查的范围达成粗略共识 ,
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确定检察 引导侦查的范围, 只是在公安机关认为案
将“ 检察指导侦查” 定义为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案件 的侦查活动, 帮助侦 引导侦查的案件 范围, 制度 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引导侦查步履维艰。 如
全 面 开展
( ) 安机 关对检察引导侦查或抱抵触情绪或抱依赖情绪, 二 公 工作
的 积 极 性 、 动 性 因此 降低 主
如前所述 , 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 这种关系 我 在 下, 公安机关存在着既为提高案件质量、 渴望引导, 又怕受制于人、 畏 惧被 引导 的矛盾心理 。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 , 如果过多干涉 公安机 关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作者:余学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体制。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关键词:检察引导侦查;刑事诉讼;检察权;侦查权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合理地处理了刑事侦查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较好地保持两者的距离和张力。

该项制度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形成体系,在引导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等内容上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我国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缺陷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抗辩式庭审模式提高了对控诉证据的要求,公、检两家为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加大追诉犯罪合力而提出来的。

但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或者说是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未能树立正确的引导侦查理念。

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五个阶段中的一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

所以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履行法律监督权这一基础出发,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该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定位,而不作任何跨越。

而现行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改革正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方式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

而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

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给实践中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种各 自为政的状态 ,学者层面和进行实践探索 的检
收稿 日期 :20 —2 2 0 8 1— 4 作者 简介 :秦炯 天(9 1 ) 1 7 一 ,男 ,上海人 ,上海 市闵行 区人 民检 察院高 级检察 官 ,主 要研 究方 向:司法 理 论与实 务 ;蔡 永彤( 9 卜) 18 ,男 ,江 苏靖江 人 ,上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官,主 要研 究方 向:检察 学.
查是一个逐 步被 纳入理论视野和 司法实践流程 的 概
念。作为一个还未完全定型的新鲜事物 ,检察引导侦 查的 内涵和外 延还在随着我 国司法 体制 的改革进 程 而发生变化 ,现阶段要给予其 一个确切 的概念需要结
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并 同时考虑检察 引导侦查实践
因素的 内容 。 按照哈 耶克 的观点,理性制度大 多为 “ 人之行动 而非设计 的产物 ” 。我 国的检 察引导侦查 同样不是 凭 空创 造的,这项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 代初 期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来 的 “ 察 检
概念 辨 析
“ 概念……是我们认识事物 的工具 ”[,因此 , 1 1
加 到案件 的侦查过程之 中,认真听取公安侦查人 员
的案情介绍 ,两家共 同分析案情 ,‘ 为公安侦查人员指 明侦 查方 向。实践 中,这种做法得到 了公安侦查人 员
思考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我们 的首要任务是了解其概
念 ,并对其进行分析。检察 引导侦查是检 察制度改革 的一项重要 内容 ,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公诉部 门、侦 查监督部门在积极探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 、强
的欢迎 ,一定程度上提高 了办案质量和效
。提前
介入 可以让检察机关的办案人 员提前 了解案情,在加 强合力,增 强打击犯罪的力度 的同时, 自己也可以缩

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案件 综 合 讨 论 , 助 侦杏 机 关 准确 定性 , 理 证 据 , 就强 制 帮 梳 并
动态的监督 动态的监督 , 有深度 的监督在侦查 活动 中就体现 为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的监督 , 为在证
据的客观性 、 法性 和关联性 巾,“ 合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 的核
么形 式 化 。

民检察 院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 查权 、 诉权 和诉讼监督权等来实现 的。笔者认 为, 公 公诉 权事 实上也属于法律监督权 的延伸 。通 过人 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 能的行 使 , 对于树立法律权威 , 惩罚犯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 非法追 诉, 实现法制统一有着重要 的、 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
的作 川 。

检 察引导侦 查 的基本 内涵
所谓检察 引导侦查 , 笔者认为 , 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 的角度 ¨发 , ; 及时介入侦查机 关对重 大 、 疑难 、 复杂案件 的侦
活 动 , 助 确 定 正确 的侦 查 方 向 , 导 侦 查 人 员 闹绕 起 诉 指 帮 指
强化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 ,不仅应 当完善检察机关法律
21 0 0年第 2 9期 总第 1 3 0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RES C EA RCH GUI DE
No. 2 0 29. 01 S ra .03 e i lNo 1
论 检察 引导 侦查 取证机 制 的构建
陈贤旦
( 永嘉县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永嘉 3 50 ) 2 10
明确检察监督 的深度 ; 不仅应当注重对诉 讼结果的监督 , 而且
要 注 重 对 诉讼 过 程 的 监督 ; 仅 要进 行 静 态 的 监督 , 要进 行 不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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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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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前介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探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前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

提前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前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别:提前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对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问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渐演变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别。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前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控制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前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别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

但是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视。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影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

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

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对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

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继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先入为主,可以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

引导侦查
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价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已经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

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有的侦查权力外,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

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

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一般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利;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别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

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利,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

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

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

我国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

例如对于渎职、偷税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可以赋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对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般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般指挥权。

按照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出
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高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已逐渐完善成熟。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所以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

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障,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前介入制度,但无论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

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不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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