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侦查取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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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刍议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和有 关规 定 。 2 . 关 于 引导 侦 查 取 证 的 具 体 方 式

1 . 引导侦 查取证是依 法进行 的,具有 司法性和诉讼性
“ 司法性” , 是指引导侦查取证是检查机关 的一项司法活动 ,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诉讼性” ,是指引导侦查取证是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法律规定 的诉讼方式进行的。这是引导侦 查取证区别于指挥侦查、指导侦查的重要特征。所谓 “ 指挥”。 在语 义 上 ,是 指 “ 指 令 调 度 ” ,体 现 的是 具 有隶 属 关 系 的双 方 之 间 的关 系 ,带 有 行 政命 令 的色 彩 。 “ 指导 ” ,在 语 义 上 。也 有指 点 引 导 的 意思 。而 “ 引 导 ” ,在语 义 上 ,是 指 “ 带 着人 向 某个 目标 行 动 ” ,不具 有 行 政 指令 色 彩 。我 国检 察 机 关 与公 安 机关 之 间 没有 隶 属 关 系 ,因 此指 挥 侦查 和指 导侦 查 的提 法是 不 科学 的。 检察 机 关 对侦 查 的引 导是 从 批 捕 、公 诉 的角 度 ,对 侦 查机关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进行引导 , 而不是全局指挥。“ 引导” 侦查取证的提法 ,符合我 国法律的规定,正确反 映了我国的检 警关 系 。 2 . 引导侦 查取 证的重 点在 于 “ 取证 ” ,而不是所 有侦查
3 . 引导侦查取证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 参与性
引 导 侦查 取 证 的本 意是 创 新机 制 ,解决 检 察 机关 在 配 合 、 制 约 和监 督 方 面 主动 性 、积 极 性 发挥 不 够 充分 的问 题 。我 国检 察机关不是一个单纯 的刑事追诉者,在刑事诉讼 中具有代表国 家 追诉 犯 罪 和 对诉 讼 活 动进 行 法 律 监督 的双 重职 能 ,这 是 我 国 检 察 制度 的特 色 ,也 是 与西 方 检 察 制度 的根本 区别 所 在 。为 更 好 地 履行 法 律 监督 职责 ,检 察 机 关 必须 积 极 、主 动地 参 与 到 侦 查 活 动 中 去 ,了解 侦 查 活 动 ,发 现违 法 行 为 ,以保证 侦查 活 动 的依法 进行 。这 样才 能实 现法律 监督 的最 终 目的 。 二、检察 引导侦查取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 . 检察 引导侦查取证应依 法进行 引导 侦查 取 证 属 于 微观 范 畴 的 检察 改 革 ,应 当在 现有 法 律 框 架 内 进行 ,实现 现 行 法律 规 定 所 确立 的体 制 的最 大 效 能 ,而 不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和改变。在对引导侦查取证没有直接 、 明 度设 定 方 面 的问 题 。应 基 于立 法 本 意 ,严 格遵 守 刑事 诉 讼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
追 诉犯罪 责 的具 体表 , 也是对 侦 查活动 的配 合、 督方式 ; 监 接
入侦 查 、 查逮捕 等 方式 , 公安 机关 发现 、 集 、 审 对 收 固定 、 全 、 保 完
善证据 等工 作提 出意 见和建 议 ; 时发 现和纠 正侦 查活动 中 的违 及
受检 察机 关取 证 要求 为指 证 犯罪 收集 必须 的 证据 是 侦查机 关 的 职责 ,也 是 侦查 机关 配 合检 察机 关顺 利完 成 控诉 任 务的具 体表
的 沟通 , 以提 高诉 讼 效率 。
关键 词
侦 查监督
引导侦 查
取证 工作
中图 分类 号 : 98 D I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o1 2 1 2 10 .522 1)卜 9 . 0
部 门开展 引 导侦 查有 其得 天独 厚 的条件 。
引导 侦 查取 证工 作作 为侦 查 监督 部 门一项 重 要职 责 确立 以 后 , 国检 察机 关对此 进 行 了形式 多样 的研 究 和探 索 , 供 了许 全 提
效果 并不 明显, 、 侦 检两家 未能有 机 结合形 成打 击犯 罪的 合力 , 案 侦 查监 督权 。长 期 以来 , 由于 多方 面 的原 因 , 查 监督 部 门这两 侦

侦查 监督 部门 引导 侦 查取 证具 有可 行性 、 现实 。 必要 变 破动监 督为主 动监 督 , 事后 监 督为 同步监 督 , 胜和 变 变局 部监 督为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占 l 缸金 ; I
己1年1月 中 口口 ( ) 1
侦查监督 部门引导 侦查取 证工作初 讨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作者:喻俊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是从中国自身的角度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不改变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构造的情况下,为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强化侦检合力的一种尝试。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在实践中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以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1-02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作为侦查监督部门一项重要职责确立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了许多有益而又有实际效果的司法实践经验。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场景背后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目前,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工作效果并不明显,侦、检两家未能有机结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案件质量特别是诉讼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拟对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一)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具有法律上依据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存在法理基础。

1.引导侦查具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履行追诉犯罪职责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侦查活动的配合、监督方式;接受检察机关取证要求为指证犯罪收集必须的证据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也是侦查机关配合检察机关顺利完成控诉任务的具体表现,接受与不接受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意见本身就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关系。

所以,引导侦查是这一宪法原则的题中之义。

2.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具有诉讼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重申上述宪法原则的内容外,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引导侦查的实质是取证方向的引导,具体而言是引导侦查机关如何收集、固定与保全证据,为庭审指证犯罪服务,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基层民警的侦查和取证技巧分享

基层民警的侦查和取证技巧分享

基层民警的侦查和取证技巧分享作为基层民警,侦查和取证是我们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在执行任务时,我们需要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来有效地收集证据和调查犯罪线索。

本文将分享一些基层民警常用的侦查和取证技巧,希望能对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做好侦查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侦查行动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具备必要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其次,我们要对目标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收集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收集目标的个人资料、过往行为记录、社会关系等,从而有助于我们制定合适的侦查计划和取证策略。

二、巧用技术手段提高侦查效率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提高侦查效率。

例如,利用监控摄像头的录像资料可以追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通过对电子设备的取证分析,可以获取被告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活动等线索;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可以加快对大量数据的筛查和整理等。

因此,我们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学习和熟悉相关技术,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

三、掌握取证技巧取证是整个侦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准确、全面的取证能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在取证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技巧。

1. 保护现场:在到达案发现场时,要确保现场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

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限制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物证等,以防止证据的破坏和污染。

2. 善用采访技巧:采访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采访过程中,我们需要善于倾听,耐心与目击者、受害者等进行交流,并灵活运用不同的采访技巧,例如开放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引导性问题等,以获取准确和有用的信息。

3. 留下书面记录:为了确保取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我们应该将采集到的证据及时记录下来,并妥善保存。

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后期重温证据,还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规范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四、注重侦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在进行侦查工作时,我们要时刻注重个人安全和工作保密。

侦查取证流程指导教案

侦查取证流程指导教案

侦查取证流程指导教案一、引言侦查取证是法律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了调查、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审讯等多个环节。

正确的侦查取证流程可以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本文将针对侦查取证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和指导。

二、侦查取证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侦查取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调查过程合法、正当。

2.客观性原则:侦查取证应客观、公正、客观地进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3.保密性原则:侦查取证应保护调查活动的隐私,并确保证人、嫌疑人等权益的保护。

4.科学性原则:侦查取证应运用科学的方法、技术和手段进行,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三、侦查取证的基本流程1.案件立案:根据接警、报案或其他途径,警方或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立案。

2.案情摸排:通过对案件的初步摸底,搜集案件的基本信息,明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线索。

3.侦查准备:确定侦查活动的计划和步骤,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和资源。

4.搜集证据: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勘察现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犯罪嫌疑人审讯:对嫌疑人进行传唤、询问、讯问等程序,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证词。

6.勘验取证:对案发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技术勘验和现场勘验,获取相关物证和痕迹。

7.侦查活动记录:记录侦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数据、证据等信息,确保侦查活动的可查询性和可审查性。

8.案件分析和评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信息,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进一步明确犯罪事实。

9.逮捕和起诉:当证据充分、嫌疑人罪行确认后,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并提起公诉。

10.检察监督和审查:在侦查取证完成后,案件将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侦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侦查活动应遵守程序和法定权限,任何非法行为都应严加遏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搜查、监视等活动应经过合法授权和审查。

3.对嫌疑人的审讯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供述和证词的真实性。

基层民警的侦查取证与调查技巧

基层民警的侦查取证与调查技巧

基层民警的侦查取证与调查技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基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宁的重任。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取证和调查技巧,以有效应对各类犯罪活动。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层民警在侦查取证和调查中应该掌握的技巧和方法。

一、侦查取证技巧1. 深入走访调查:基层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地走访相关的人员,了解案件的内情。

通过走访,可以获取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言,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2.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侦查取证的效率。

基层民警可以利用监控录像、电话录音、DNA鉴定等科技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有效地固定现场和破获案件。

3. 收集物证:物证是案件侦破的重要依据,基层民警应该具备有效的物证收集技巧。

例如,在现场勘查时应该细心观察和寻找痕迹,进行物品的提取和保存,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调查技巧1. 构建案件思维导图: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基层民警可以运用思维导图的方式,将案件的关键要素和逻辑关系进行清晰明了的梳理。

这有助于民警分析案件的线索和关联,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 进行证人询问:对于目击证人和相关人员,基层民警应该掌握一定的询问技巧。

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和语言进行询问,注意引导证人的陈述,确保所得证言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挖掘和信息比对: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基层民警应该掌握相关的数据挖掘和信息比对技巧。

通过比对不同来源的信息和数据,可以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聚集地和活动规律,为案件的破获提供有力支持。

三、技巧应用1. 充分利用合作资源:基层民警在侦查取证和调查过程中应该主动与其他执法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合作。

利用各种资源的优势,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2. 保持良好沟通和信息共享:基层民警在案件调查中,与上级领导、同事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共享案件的进展和相关信息。

这有助于形成一支高效的工作团队,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基层民警侦查取证工作要点

基层民警侦查取证工作要点

基层民警侦查取证工作要点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不断翻新,基层民警的侦查取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有效的侦查取证工作不仅可以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还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基层民警侦查取证工作的要点及技巧,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与实效。

二、制定详细侦查计划在开始侦查工作之前,基层民警应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需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信息、侦查目标、侦查思路、侦查任务分工、调查取证的具体步骤等。

制定侦查计划可以帮助民警更好地分析案情,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三、收集和分析证据1. 密切关注线索来源:基层民警应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密切关注来自群众的线索,及时调查核实。

同时,还应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照片、视频等。

2. 善用科技手段:现代科技手段为侦查取证提供了更多便利。

基层民警可以运用视频监控、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

然而,在运用科技手段时,需依法操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辩证分析证据:基层民警在收集完证据后,应对证据进行辩证分析,排除虚假信息,并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通过辩证思维的运用,能够更准确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迅速找出突破口。

四、合理运用调查讯问技巧1. 充分准备讯问:在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讯问前,基层民警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并做好案情逻辑分析。

准备充分的讯问可以帮助民警提出正确的问题,从而获取更多有价值的证据。

2. 灵活运用讯问技巧:基层民警在讯问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讯问技巧,包括直接讯问、间接讯问、提问和观察相结合等。

通过合理的讯问技巧,民警可以更好地掌握嫌疑人、证人的心理变化,发现他们的破绽,从而获得更多的有力证据。

五、保护好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1. 妥善保管证据物品:基层民警需要妥善保管好收集到的证据物品,确保其不被损坏或遗失。

可以采取封存、登记等措施,记录证据的来源和移交情况,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一、引言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取证技巧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准确、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享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以期提高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是一个有条不紊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立案登记:接到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立案登记,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报案人、犯罪嫌疑人等。

2. 现场勘查:刑事侦查的第一步是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痕迹等,以确定案发过程和相关证据。

3. 询问调查:侦查人员将对报案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案情和相关线索,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4. 技术侦查: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对视频监控、电话通讯、计算机数据等进行提取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5. 侦查取证: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线索,采取搜查、抓捕、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数据比对与分析:通过对侦查取证所得的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7. 侦查报告: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结果,撰写侦查报告,将案件的调查过程、取证情况、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等详细记录下来,作为办案的依据。

8. 侦查结束: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结案处理,终结刑事侦查的流程。

三、刑事侦查的取证技巧1. 现场勘查技巧: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应该细心观察现场,注意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及时收集可能的物证、痕迹等。

2. 询问调查技巧:询问调查是获取案情线索和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应该善于引导被询问人,注意记录询问过程,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技术侦查技巧:技术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工具,侦查人员应该熟悉各种科技手段的使用,包括视频监控提取、电话通讯分析等,以提高取证的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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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侦查取证之我见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
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通
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的收
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实行引导侦查取证,是
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
然要求。下面就有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笔者结合司
法实践浅谈几点看法:
一、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法治原则内在要求。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根据
法治原则,改革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
寻求法律依据,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
的意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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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宪法、刑诉法都确立了检
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以上规定虽然均未明确
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引导侦查,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
均内含了检察引导侦查的法律依据。因为人民检察院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在刑事诉讼
中的公诉权、监督权是明确、具体的,在范围上也是
比较全面的。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
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
通知后应当立案(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审查
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
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据刑
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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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以要求其补充侦查和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案
件材料(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也就是说,检
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合法性有权进行审
查并提出意见,对其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亦有权
发表决定性意见。不管是纠正违法,还是要求补充侦
查或提供法庭证据,均存在不同意义、不同程度上发
挥着引导侦查的实际功能。
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符合当代侦查体制改革的
发展趋势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和检察机关都有刑事案
件侦查权,但在不同的国家,两者行使侦查权的方式
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大多数采用复合式侦查体
制,即:警检两家同时有侦查权,其中警方作为侦查
主体,负责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检方作为监督主体,
负责监督和指挥警方进行侦查。以法国、德国为例,
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警检两家都配合得相当密切,
且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还
专门设置与警察联系的办公室,检察官具体指导警方
的侦查活动,随时掌握警方关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受司法实践需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侦查体制
的选择上开始折衷建立起公诉与侦查相均衡的制度,
一方面明确警察的侦查主体身份,另一方面赋予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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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权,这是当今世界各国
侦查体制发展的趋势。
我国目前的侦诉体制基本上属于折衷式,刑事诉
讼法一方面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另一方
面又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有权进行监督。由于刑
事诉讼法已对我国传统的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
引进了具有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庭审模式,这种目前虽
然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但逐步
对刑事证据标准提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格的
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也要求从过去“以侦查为中心”逐
步向“以庭审为中心”的转变,以致形成了以控诉双方
对抗、法官居中裁决的庭审模式,检察机关要让法院
接受自己追究犯罪的要求是正确无疑和必须的,从而
把诉讼请求变成法院的裁决。因此,证据就理所当然
地成为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而检察机
关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得不强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
的相关证据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公诉失败所带来的
风险和责任。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引导侦查取证的提出,尽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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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却早已开始这项工作。在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有关规
定。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审查逮捕部门的工作人员通
过参与案件的讨论,在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以及
采信等方面发表意见,这都是引导侦查取证的表现,
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正是随着
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引导侦
查取证的问题也终于提出,并逐步在侦查监督部门开
展起来。1997年公安机关进行刑侦改革,取消了预审
部门,提请批捕案件大幅度上升,由于缺少把关,造
成批捕案件质量下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特别是一些群体性轻伤
害案件,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
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钱给被害人治疗,而忽视了调查
取证,导致双方都进行串供,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
导致该案难以处理。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
逮捕强制措施后,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逮捕是“刑诉
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一些
公安侦查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
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未能
按照批捕部门发出的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提出的
补充证据的要求去落实,一些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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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阶段的水平。3、收集证据不全面。一是收集证据的
种类不全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刑事证据而公
安机关只注重收集言词类证据,而忽视了其它种类证
据的收集。在我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言词类证据占
90%,书证、物证等类型的证据只占10%。如,一些
侦查人员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视其它相
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就是
铁证如山,案件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注重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
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
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
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
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
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导致大案办成
小案。三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证据
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
据收集。我院2000年以来,公诉部门追加认定被告人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的案件就有20余起。
4、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
面,只是其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
单地重复以往的陈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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