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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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环节 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

推进“五环节 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

推进“五环节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创新思维、踏实探索,积极应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区院与相关部门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探索实行“五环节、五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在关键环节切实采取积极有效地新举措、发挥新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件受理环节,更新受案标准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沙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更新了受案标准,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从受案的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取证方面: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我们在办理的徐文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破案时未及时扣押涉案物证,导致无法进行伪劣产品鉴定,影响案件正常审查起诉的问题,我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充分发挥了公诉部门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

——证据调取方面:复制品、复印件应与原物、原件相符,复制品、复印件应由2人以上制作,写明制作过程、收集程序、原物原件所在地、无法移送原件的原因,并由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由制作人签名及盖章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卷宗中应附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提供的关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强制医疗意见书》中应写明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卷宗中应附法医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作者:卢丹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检警关系长期面临着配合不足、监督不力的困局,难以有效打击犯罪。

在捕诉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有效的解决了检察引导侦查不统一的问题,进而进一步有利于检警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关键词检警关系捕诉一体有效协作作者简介:卢丹芬,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163一、我国的检警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检警合一和检警分离两种模式。

在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平等诉讼主体,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

但是这往往在司法实务中以此作为推诿的借口,已经长期深远的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引导存在内部沟通不畅。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具体引导工作还要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在捕诉一体化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报请逮捕这一阶段,而公诉部门负责批准逮捕后或者审查起诉这一阶段。

由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着眼点和重点不同,比如侦查监督部门只要能定罪就行,而公诉部门不仅要构罪,而且要每笔事实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显然公诉部门的要求更高。

但是案子到了公诉阶段,则很多调查证据的取证已经过了最佳时效,大部分证据尤其是现场第一证据都已灭失,导致大量案件只能以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事实减少。

另外,由于不同的经办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不统一,导致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会出现逮捕案件最后作了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的统一性差,甚至存在矛盾,進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是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普遍建立合作机制。

但是这种机制仅建立在《会议纪要》上,但是往往会议纪要也就一年或者二年开一次,以及偶尔大要案的时候两机关联系一下。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立案监督体系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新成效。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意识,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履行职责”的原则,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体系。

1.搭建制度框架。

制定了《关于建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程序和职责,使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依据和规范可以遵循。

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提前介入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全市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

2.强化部门配合。

重点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捕衔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针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提升审查质量和公诉效果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

3.规范引导程序。

在开展具体引导时,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申请表》,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介入工作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建议情况详细记载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情况登记表》中,及时反馈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工作成效,记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

1.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自侦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

例如近几年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多次口头纠正或者提醒侦查部门录音录像不规范、调取书证程序瑕疵以及讯问、询问过程中引供诱供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够较早发现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提前介入的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同时由于较早熟悉案情,知晓证据情况,诉讼效率也大幅提高,缩短了审查逮捕期限,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与以前相比缩短了4天。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令 也应 包括事 前 或事 中主 动地告 知他 事侦 查 活动 中 , 察 机关 对警 察 的侦查 都 有 一定 的 错 误 , 其 改正 , 检 影 响 。依据 这 种影 响 的程 度 , 事诉 讼 中 的检警 关 们 如 何改 正 错 误 , 刑 积极 引导 其 如何 进 一 步查 证 犯罪 系大 体 有两 种类 型 , 即所 谓 的大 陆 法 系“ 检警 一体 ” 事 实 , 极 引导是 侦查 监督 的应 有之 义 。应 当看到 , 积 “
的紧密 型 以及 英美 法系 “ 检警分 离 ” 的松散 型 。
检 察机 关介 入公 安机关 侦查 活 动是其 履行 侦查 监督
③ 最 近年 , 于 在刑 事 程序 中如 何定 位 设 计 检警 关 职 责 的有 效 措施 ” 。对 此 , 高人 民检察 院在 全 面 关
系, 是我 国侦查 监 督 制度 改革 中理 论 和实 务 界研 讨 分 析 刑事 诉 讼 中检 警 关 系 的基 础 上 , 足于 中国 国 立
规定 吸 收 了英美 法 系 检警 分 离模 式 的优 点 , 两机 关 力 , 体现在《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的 侦查 监 督 环节 引 导 侦查 保持 一 定 的距离 , 分T 负 责 , 相独 立 , 有 利 于发 规 定 中 。从 法 律规 定 来 看 , 互 这
对 于重 新塑造 检警 关系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 检察 机 法进 行 。检察 机关 适 时介入 公安 机关 侦查 活动 引导 ④“
提前介 入 ” 制度 关 通过 引导公 安机 关侦 查 的形 式 来履行 侦查 监督 职 依法 取证 的工 作机 制是 在总 结 以往 “ 责, 既适 应 了《 事 诉讼 法 》 改 后庭 审 方 式 的改 革 刑 修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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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动的依法进 行。 从而确 保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 主要 由检察机关的公 施检察 引导侦查工作, 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 精力以及人力、 物
力 资源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 下, 必须解决人力、 物力资源等 问题, 才能
3 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范 围不 明确 , . 使这一工作难 以展开。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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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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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 引导侦 查 的困境 及完善
邓 毅
摘 要 检 察 引导侦 查 , 近年 来检 察机 关进行 探 索 的热点之 一 。本 文 阐述 了检 察 引导侦 查的含 义 , 是 并剖析 了我 国检 察 引 导 侦 查遭遇 的 一些 困境 及其 成 因 , 基础 上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在此 以期对 检 察 引导侦 查的 工作有 所助 益 。
目 前检察 引导侦查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察 有的地方只是 由公、 检两机关协商对 引导侦 查的范围达成粗略共识 ,
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确定检察 引导侦查的范围, 只是在公安机关认为案
将“ 检察指导侦查” 定义为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案件 的侦查活动, 帮助侦 引导侦查的案件 范围, 制度 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引导侦查步履维艰。 如
全 面 开展
( ) 安机 关对检察引导侦查或抱抵触情绪或抱依赖情绪, 二 公 工作
的 积 极 性 、 动 性 因此 降低 主
如前所述 , 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 这种关系 我 在 下, 公安机关存在着既为提高案件质量、 渴望引导, 又怕受制于人、 畏 惧被 引导 的矛盾心理 。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 , 如果过多干涉 公安机 关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作者:余学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体制。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关键词:检察引导侦查;刑事诉讼;检察权;侦查权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合理地处理了刑事侦查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较好地保持两者的距离和张力。

该项制度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形成体系,在引导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等内容上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我国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缺陷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抗辩式庭审模式提高了对控诉证据的要求,公、检两家为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加大追诉犯罪合力而提出来的。

但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或者说是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未能树立正确的引导侦查理念。

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五个阶段中的一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

所以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履行法律监督权这一基础出发,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该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定位,而不作任何跨越。

而现行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改革正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方式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

而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

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给实践中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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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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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前介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探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前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

提前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前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别:提前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对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问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渐演变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别。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前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控制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前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别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

但是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视。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影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

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

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对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

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继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先入为主,可以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

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价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已经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

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
有的侦查权力外,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

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

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一般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利;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别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

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利,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

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

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

我国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

例如对于渎职、偷税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可以赋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对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般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般指挥权。

按照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出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高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已逐渐完善成熟。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所以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

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障,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前介入制度,但无论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

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不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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