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警检关系的重构与公诉预查制度的构建

据 , 保有 效地 指控犯 罪 , 确 笔者认 为 建立 公诉 预查 制 度 , 由公诉 部 门在 案 件 批捕 后 即提 前 介 入 审 查案 即
卷材料 , 出退查 意 见 , 事 后 的 、 态 的监 督 转化 提 把 静 为 同步 的 、 态 的引导 , 动 不失 为一 种有 益 的尝试 。本 文就公诉 预查 制 度 的构建 问题作 一 阐释 。
D c 。0 9 e. 20
警 检关 系的重 构 与 公 诉 预 查 制度 的构 建
余 才 忠 ,陈 慧芳
(. 1 浙江省杭 州市人 民检察 院 , 州 3 0 1 ;. 江省杭 州 市江干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州 3 0 2 ) 杭 10 42 浙 杭 1 0 0
摘 要 : 事 诉讼 法 的修 改 强化 了控 辩 双 方 的 对 抗 性 , 为 控 辩 双 方 争 议 焦 点 的 证 据 在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收集 和 固定 证 据 , 对 侦 并 查 活动 的合 法性进 行 同步监 督 的法律 监督 活动 。而
公诉 预查 制度 , 是 指对 这 种 法 律 监督 活动 进 行 全 则 面 规范所 形成 的科 学 的 、 可操 作 的工作 机制 。 公诉 预查 应 当是这样 一 种制度 : 特定 的 阶段 , 在 即案 件批 准逮 捕后 和在 侦 查过 程 中 , 检察 机 关 公诉 部 门对案 卷材 料进 行预 先审查 , 出退 查意见 , 导 提 引 公安机 关 的侦 查 活 动 。因此 从 广 义 上 讲 , 诉 预查 公
收 稿 日期 :0 90 -8 20 —72
应 当属于 检察 引导 侦 查 的 范畴 , 特定 阶段 的 检察 是
引导 侦查 。 在 我 国 , 察 引 导 侦 查 概 念 的 提 出 , 早 是 在 检 最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退 人 查 数
( ) 人
86 4 40 7
一退 后 次 查
55 9 35 3
二 退 后 次 查
11 6 7 4
退 后 诉 查 起
76 5 49 0
占查 数 退 总 的
比例 ( ) %
8. 93 6 8. 7 2 O
起 诉 人 数( ) 起 诉 人 数 ( ) 总人 数 ( ) 人 人 人
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董 薇
摘 要:审查起诉 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现 实中运用十分普遍。其适用效果关乎 司法资源使用和刑 事程序流转的效率。但其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的情况并不十分吻合 。从公开发表的调研数据和实地访 谈 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看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其合理性,但 实践 中被异化 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异化 的 原 因超越 了制度本身,案件的分流环节是 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关键 词:退 回补充侦 查 审 查起 诉 司法制 度 中 图分 类号 :D9 8 1 文 献标志码 :B 文章 编号 :17— 00 20) 40 5—6 62 12 (09 0— 1 10
成职 责 ,应 当不会 出现退 回补 充侦查 的情况 。退回补 充侦 查只适用 于没 有完成 原侦查 任务 、部分 事实、
收 稿 日期 :2 0 -52 0 90 .3 作者简介:董薇 ( 95 ),女,黑龙江黑河人 ,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 改革研究中心 工作人员 ,主要研 究刑 18 . 事 诉 讼 、 司法 制 度 ,成 都 ,6 0 6 。 10 4 ① 补 充 侦 查 制 度包 括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补 充 侦 查 和 刑 事 审 判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本 文 讨论 的是 审 查 起诉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② 陈光 中、徐静村 :《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第 2 5页。 4
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证考察与研究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证考察与研究曲立新(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鸡西158100) [摘 要]目前我国侦查羁押期限普遍较长,侦查羁押期限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不成比例,司法控制机制尚不够健全,侦查羁押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刑事追诉的手段。
究其原因,从实证角度分析主要是侦查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缺乏外部控制和救济机制。
因此,应当以比例性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为基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司法控制,建立羁押司法审查和刑事羁押独立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权、申诉权,以完善侦查羁押制度。
[关键词]侦查羁押;比例原则;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101-04 [收稿日期]63 [作者简介]曲立新(),女,山东牟平人,公诉处处长。
羁押期限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长短,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和侦查取证能力的高低。
各国侦查羁押制度的设置,既以制止犯罪和预防社会危险性为主要目的,又必须兼顾对被羁押者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第125、第126和第127条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条件、审批程序,确立了我国的侦查羁押制度。
研究侦查羁押制度,仅分析法律文本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研究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一、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证考察为更客观地研究侦查羁押制度,笔者选择某市2005年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01人为研究样本,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进行了实际调查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羁押期限看,羁押期限普遍较长。
被逮捕的201名犯罪嫌疑人平均侦查羁押期限为49.5天,其中最长的240天,最短的1天;侦查羁押期限超过两个月的63人,占逮捕人数的31.3%,他们的平均羁押期限为92.85天。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侦查人 员在 其参与侦查的案件 中出庭 支持 公诉 , 受 法庭 调 查 , 明侦查 程序 和取得 的证据 的 接 证
合 法性和有效性 , 这一做 法明显有利 于维护 实体 正义和 程序 正义 。现 阶段我 国建 立侦 查人 员出庭 作证 制度 有现 实基础和 法律基 础 , 于此 , 基 应在我 国建立和 完善 这一制度 。 关键词 : 查人 员 出庭作证 ; 侦 积极作 用 ; 可行性基 础 ; 制度建 构 中图分类号 :952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5 5 20 )2— 0 7— 4 10 77 (09 0 0 7 0
收稿 日期 : 0 0 2 2 9— 2— 5 0
作者简介 : 赵若浩(94 )男 , 18 一 , 山西太原人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20 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7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7 7法制长廊 来自赵若浩 确立我 国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所形成 的书面证 言笔录形式作证 的 , 而不是真 正走上 《 于刑事证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行 ) 首次 规定 了 关 试 》
侦查人员 出庭作 证 源 自英 美法 系 , 初 是 指警 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 起 目的就是改变传统的侦 赋 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 就其在侦查期间 查权 独大 的诉讼模 式 , 予辩 方 更 多 的诉 讼权 利 , 亲身经历的事实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 接受控辩双方的 故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能够 进 一步 平衡 控辩 双方 的力 询问 。但是从事侦查工作 的人员并非 只是 警察 , 比如 量对比, 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另外由于刑事侦查的隐 在我 国, 侦查人员不 仅包 括刑 警 , 还包 括检察 院 的侦 秘性 , 即使在 这个过程 中发生诸 如刑讯逼供一类 的非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立案监督体系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新成效。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意识,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履行职责”的原则,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体系。
1.搭建制度框架。
制定了《关于建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程序和职责,使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依据和规范可以遵循。
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提前介入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全市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
2.强化部门配合。
重点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捕衔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针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提升审查质量和公诉效果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
3.规范引导程序。
在开展具体引导时,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申请表》,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介入工作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建议情况详细记载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情况登记表》中,及时反馈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工作成效,记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
1.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自侦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
例如近几年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多次口头纠正或者提醒侦查部门录音录像不规范、调取书证程序瑕疵以及讯问、询问过程中引供诱供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够较早发现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提前介入的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同时由于较早熟悉案情,知晓证据情况,诉讼效率也大幅提高,缩短了审查逮捕期限,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与以前相比缩短了4天。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浅谈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以赵树海一案为例

LegaI syst e m A nd S鲥et yf叁箜!圭塾垒三!!!盟坐!!i i鋈翟筮缓懋麓圈浅谈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以赵树海一案为例张茉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环节不仅仅是一个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环节,更是一个错案预防的环节。
但由于受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墨想的影响,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防御性保障措施的不足,使得在公诉环节的引导侦查过程中,忽视对错案的预防功能,导致公诉环节成为了推进错案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本文拟以赵树海一案为例,浅谈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
关键词公诉环节错案预防机制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43-02一、引言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恻海,因“被害人”赵振棠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并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国家赔偿程序。
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相邻的湖北省,一名叫“余祥林”的村民,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由于“被杀害”的妻子突然出现而于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释放。
错案的一再发生,引起的不仅仅是社会公众的再次高度关注,更引起司法办案机关对错案预防的高度重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赵树海这起案件有很多的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的。
据了解,商丘市检察院在办案中曾因证据不足,在二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但由于警方坚持认为赵树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
在赵树海被超期羁押的期闻,政法委就该案多次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检察院后提出:公安局向检察院移卷,要提供死者D N A的鉴定。
但由于D N A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提起了公诉。
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检察院在没有坚持自己意见的错误背后,透视出检察院在公诉环节对错案预防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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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是指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此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成功指控犯罪。
如何正确定位公诉引导侦查性质、正确认识公诉引导侦查价值和正确认清公诉
引导侦查方向,将对深化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证据标准;诉讼阶段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
范围内,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以公诉角度就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调取、固定证据及如何把握侦查取证方向等问题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在此过程中兼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
公诉引导侦查以公检两家合理分工、适当配合和有效制约为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起诉活动顺畅,从而更有力和更成
功地完成指控犯罪。
一、公诉引导侦查之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这就表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对自身所承担的起诉职能和侦查职能都具有专属性,两机关不得互相交换行使职权。
对于该点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目前均能较好地遵守。
但对于互相配合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发展要求,两机关目前的做法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侦查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后将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提
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部门收集的指控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具有天然衔接性,这就要求二者在
对待证据标准上要有统一共识。
但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于起诉的要求不了解,造成其所收集的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薄弱,从而导
致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点先天不足。
其次,对于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违法活动,公诉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
未能有效地对侦查部门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合法监督缺失。
以上的侦诉分离模式的实质原因就在于我国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尚未完善,公诉部门未能从公诉角度和法律监督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
建议,公诉部门未能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及制约,从而影响侦查
活动质量,继而影响指控犯罪成效。
因此,尽快完善公诉引导制度,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扩大公诉引导侦查层面,将成为发展刑事
诉讼的新方向。
二、公诉引导侦查之价值
1、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指控犯罪目的
公诉部门承担着起诉犯罪的法律职责,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
的成功与否意味着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
因此,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承担败诉风险直接责任者,因此其对证据的把握标准和把握程度自然更为之严格和深入。
通过公诉引导侦查,通过公诉的及时介入,帮助侦查确立正确方向,从公诉指控犯罪的严格需求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为有效且成功指控犯罪打下坚实且牢固证据的基础,
为日后的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指控,从而共同完
成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
2、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但司法资源投入却是相对有限的,
这一不平衡现状就要求司法资源投入必须最大效率化,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重视提高诉讼效率。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其对证据收集的能力是最强的,但亦由于其距离审判阶段较远,因
此对审判阶段所需的严格证据标准把握有所欠缺,而此时就需要发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作用,通过公诉引导侦查,使侦
查机关在保留自身取证优势的情况下,依照公诉标准进行审查、衡量、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提高证据的质量,缩短侦查办案期间,避免重复性侦查活动,最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在侦查活动中,由于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特性,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有利于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方向性的把握,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或违法行为,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人权实现和司法公正。
三、公诉引导侦查之原则
公诉引导侦查,必须始终坚持依法、适度、监督、配合原则。
首先,依法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进行引导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规定,不能超越现有法律授权范围,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引导的最大效能。
其次,适度原则要求公诉部门不能越俎代庖,引导绝非领导、指挥,公诉的引导应是一种建议,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不同思维模式的建议,促进侦查层面更广阔和更深入。
再次,监督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的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引导取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活动的发生,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最后,配合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引导的地位应立足于配合与合作,公检双方应是协作关系,公诉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在分
工负责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追诉犯罪。
四、公诉引导侦查之途径
1、实现诉前引导
诉前引导的依据是提前介入制度,在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如何通过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公诉意见投入和影响侦查阶段,则是诉前引导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首先,公诉引导侦查,需要公诉人员将重点放在帮助侦查人员把握案件性质、引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上。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召开侦诉联席工作会议,由公诉部门从公诉证据标准角度提出建议,与侦查部门共同讨论案件办理方向;对于一般案件,则可通过召开定期的经验交流座谈会,借此实现公诉部门常规性的监督,保证案件侦查质量。
同时,公诉部门亦可通过提前阅卷、参与侦查讯问、出席现场勘验等方式实现诉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部门在最佳时机不丢失任何细节证据,抓住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
其次,公诉引导侦查,还应加强公诉部门引导侦查部门树立取证规范化意识。
基层侦查人员大多都面临着案件量大的现实压力,如何提高案件破案率自然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重点,从而难免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踩过界”行为。
但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合法性取得要求变得更为严格,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则可能被全盘否定,这对指控犯罪将是致命一击。
因此,公诉部门应加强在诉前阶段对侦查人员取证规范化意识的引导和增强。
通过开展讲课座谈形式,使侦查人员从侦查阶段即树立证据合法化观念,从侦查阶段即坚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证,保证侦查工作合法开展。
2、贯彻诉中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部门即转变身份,担当起该阶段的主导地位,对于证据单薄或证据遗漏环节,公诉部门依据法律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
为使该阶段的补充取证更有针对性,公诉部门应在全面且细致查阅和分析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针对事实不清的环节,点明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查清,针对证据不足的环节,写明需要的证据种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
通过退回补侦引导侦查,通过严格的公诉证据标准引导
补充调查取证的质量,将极大提高指控犯罪的成功率。
同时,对于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回来证据质量问题,则需要公诉部门再次发挥引导作用把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对公诉部门要求补充证据做法的不理解,往往会出现对公诉部门引导补证要求漠视或敷衍了事,从而导致错过最佳收集证据时机,对指控犯罪产生耽误影响。
公诉部门对于上述情况,应实行侦查失误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失误的情况及原因、改正的建议等[2],通过通报引导侦查反思,才能从惩罚警醒机制中促使侦查人员真正重视补充侦查,才能促使侦查人员改正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才能最终促使补侦取得打击犯罪的理想成效。
3、保障诉后引导
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诉讼阶段即随之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公诉引导侦查并未随之停止,诉后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更需得到保障:
公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是诉后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契机所在。
因所处地位不同,侦查部门对证据的要求、把握程度往往低于公诉部门对证据的要求,如何让侦查部门人员清楚认识到法庭上指控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严格证据标准,这就需要公诉引导侦查——建立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
通过公诉部门组织侦查人员踏上法庭,全面且直观地接触质证环节,掌握庭审对证据证明力和取得合法性的要求[3],以此引导侦查人员重新查找自身在侦查环节的不足
之处和引导其重新审视日后侦查方向,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为提起公诉和指控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同时,通过公诉人员组织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亦有助于侦查人员真正了解公诉环节补充证据的必要性,从而引导侦查人员加强以指控犯罪为目的的服务观念,与公
诉人员达成互相配合、促进的共识和良好沟通。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难免会出现不规范的执法办案行为,这就需要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之外,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部门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指出和要求改正,这亦是公诉引导侦查的重要途径之一,以
此来提高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注释:
[1]《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刍议》,何鑫,《法制与社会》,2009-8。
[2]《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陈富,《当代旅
游》,2009-9-1。
[3]《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研究》,侯飞跃、徐
艳,200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