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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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word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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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篇一:引导侦查取证之我见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实行引导侦查取证,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下面就有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浅谈几点看法:一、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法治原则内在要求。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根据法治原则,改革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因此,寻求法律依据,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宪法、刑诉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此,证据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

而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得不强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公诉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引导侦查取证的提出,尽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却早已开始这项工作。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

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审查逮捕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参与案件的讨论,在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以及采信等方面发表意见,这都是引导侦查取证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手册

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手册

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手册
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客观、公正、效率;
(三)保守秘密、严守纪律。

第四条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或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
(六)自治区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七)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
(八)社会影响较大或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九)其他认为确有必要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圈箧墓墓!!二竺竺!旦圭!f叁箜j圭塾金浅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艺规范干雷—上-F Z摘要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尚待规范。

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移送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其作为一项正在探索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提前介入范围明确化“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范围大,检察机关的力量有限;范围小,发挥不了监督作用。

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等客观条件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案件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来考虑。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前介入的范围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为减少不捕和不诉率,将稍无把握的案件就“请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此也“有求必应”,偏离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的初衷。

因此必须对介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有选择的提前介入,才能避免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滥用,有效平衡和提高诉讼质量、效率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矛盾。

实践表明,提前介入制度宜限定为下列五类案件:(1)重特大犯罪案件,如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行为的案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3)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4)新型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

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向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二、提前介入启动程序规范化为增强提前介入的可操作性,改变混乱无序的状况,保持侦诉关系的和谐,笔者认为钊1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分为依申请和依l|=}{权两种启动方式:(一)依申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连续性,因此侦查机关(部f-1)在侦查过程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作者:王毅来源:《大观》2014年第09期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提前介入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限制了提前介入制度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就对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进行讨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提前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笔者试图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机制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监督部门,因为侦查监督部门拥有批捕权和侦查监督权,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监督;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以公诉部门为辅,侦查监督部门对报捕前的案件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对起诉前的案件提前介入,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之前就基本完成了,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中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因为它们没有从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去考虑这一问题,出发点错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理,顺利实现公诉职能。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令 也应 包括事 前 或事 中主 动地告 知他 事侦 查 活动 中 , 察 机关 对警 察 的侦查 都 有 一定 的 错 误 , 其 改正 , 检 影 响 。依据 这 种影 响 的程 度 , 事诉 讼 中 的检警 关 们 如 何改 正 错 误 , 刑 积极 引导 其 如何 进 一 步查 证 犯罪 系大 体 有两 种类 型 , 即所 谓 的大 陆 法 系“ 检警 一体 ” 事 实 , 极 引导是 侦查 监督 的应 有之 义 。应 当看到 , 积 “
的紧密 型 以及 英美 法系 “ 检警分 离 ” 的松散 型 。
检 察机 关介 入公 安机关 侦查 活 动是其 履行 侦查 监督
③ 最 近年 , 于 在刑 事 程序 中如 何定 位 设 计 检警 关 职 责 的有 效 措施 ” 。对 此 , 高人 民检察 院在 全 面 关
系, 是我 国侦查 监 督 制度 改革 中理 论 和实 务 界研 讨 分 析 刑事 诉 讼 中检 警 关 系 的基 础 上 , 足于 中国 国 立
规定 吸 收 了英美 法 系 检警 分 离模 式 的优 点 , 两机 关 力 , 体现在《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的 侦查 监 督 环节 引 导 侦查 保持 一 定 的距离 , 分T 负 责 , 相独 立 , 有 利 于发 规 定 中 。从 法 律规 定 来 看 , 互 这
对 于重 新塑造 检警 关系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 检察 机 法进 行 。检察 机关 适 时介入 公安 机关 侦查 活动 引导 ④“
提前介 入 ” 制度 关 通过 引导公 安机 关侦 查 的形 式 来履行 侦查 监督 职 依法 取证 的工 作机 制是 在总 结 以往 “ 责, 既适 应 了《 事 诉讼 法 》 改 后庭 审 方 式 的改 革 刑 修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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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案件 综 合 讨 论 , 助 侦杏 机 关 准确 定性 , 理 证 据 , 就强 制 帮 梳 并
动态的监督 动态的监督 , 有深度 的监督在侦查 活动 中就体现 为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的监督 , 为在证
据的客观性 、 法性 和关联性 巾,“ 合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 的核
么形 式 化 。

民检察 院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 查权 、 诉权 和诉讼监督权等来实现 的。笔者认 为, 公 公诉 权事 实上也属于法律监督权 的延伸 。通 过人 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 能的行 使 , 对于树立法律权威 , 惩罚犯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 非法追 诉, 实现法制统一有着重要 的、 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
的作 川 。

检 察引导侦 查 的基本 内涵
所谓检察 引导侦查 , 笔者认为 , 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 的角度 ¨发 , ; 及时介入侦查机 关对重 大 、 疑难 、 复杂案件 的侦
活 动 , 助 确 定 正确 的侦 查 方 向 , 导 侦 查 人 员 闹绕 起 诉 指 帮 指
强化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 ,不仅应 当完善检察机关法律
21 0 0年第 2 9期 总第 1 3 0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RES C EA RCH GUI DE
No. 2 0 29. 01 S ra .03 e i lNo 1
论 检察 引导 侦查 取证机 制 的构建
陈贤旦
( 永嘉县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永嘉 3 50 ) 2 10
明确检察监督 的深度 ; 不仅应当注重对诉 讼结果的监督 , 而且
要 注 重 对 诉讼 过 程 的 监督 ; 仅 要进 行 静 态 的 监督 , 要进 行 不 还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之我见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之我见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之我见摘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保证重大案件的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活动依法、及时、全面地进行的一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

本文通过阐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浅显的看法,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权利,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摸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做法趋于成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383条,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2011 年1 月 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目的一方面,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及时有效的进行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引导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向,而且也可以更加贴切有力地进行侦查监督。

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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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以侦查监督部门为视角张鑫磊*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检察引导侦查‛逐渐成为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各级检察机关更新司法观念,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使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的监督职能履行得更加制度化、具体化、日常化,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前移到侦查之初。

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检察人员可以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的第一时间介入,就案件的取证方向、注意事项等,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利于提高案件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的成功率,避免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等情况出现,降低退捕率,提高审结率,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

1[①]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概念辨析根据《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可以在这里找到最基本的依据。

为了避免制度规定过于空泛、流于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这些规定,作为这一制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细化了现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1[①]王新友、高健:“北京门头沟:驻警引导侦查取证办公室挂牌成立——‘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日报》2007年8月23日第2版。

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司法实务中的探索也在不断深化。

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提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在侦查监督工作的‚八大任务‛中,第三项任务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第五项任务是‚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第六项任务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00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坚持、巩固和完善‘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四项改革措施。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适时介入侦查‛与‚引导侦查取证‛两个概念并存且不完全一致。

以侦查监督部门为视角,所谓‚适时介入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重大案件,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之前,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诉讼活动。

2[②]这一解释,应该是针对侦查监督部门八大任务中的第三项任务而言。

而‚引导侦查取证‛则是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通过介入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等形式,对侦查机关发现、收集、固定、补充和保全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地进行,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的一种诉讼活动。

3[③]对于‚引导侦查取证‛解释,笔者认为其工作重心应该更侧重于侦查监督部门八大任务中的第五、六项任务。

对比两个概念可以发现,‚引导侦查取证‛似乎是‚适时介入侦查‛的上位概念,即介入是引导的一个手段。

但实际上,‚引导侦查取证‛又不能完全涵盖‚适时介入侦查‛的全部内容。

在引导侦查意义上2[②]参见杨振江主编:《侦查监督业务教程》,人民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3[③]参见杨振江主编:《侦查监督业务教程》,人民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137页。

的‚介入侦查‛,其对象主要是针对案件证据而言,而原有的适时介入侦查,侧重于帮助侦查人员把握案件性质,检察人员一般是参与讨论案件定性、罪与非罪等4[④],且往往以‚必要时‛为前提的,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介入,不能使检察机关真正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

因此,两个概念结合,表述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也就更为全面、恰当,既可以反映出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原本之意,也符合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5[⑤]。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现状目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在实践中尚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特点和与本地公安机关的沟通状况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具体操作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案件提请逮捕前,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临时派出检察人员来进行个案指导,直接向侦查机关提出案件定性或者是补充、固定证据的建议。

就目前的工作实践而言,这种方式最为普遍。

(2)派设专门机构。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派驻指导侦查室,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证据采用等进行引导。

如2001年4月26日,河南周口市检察院在淮阳县举行了全国首家检察院驻公安机关指导侦查室挂牌仪式,推出了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指导侦查的新机制6[⑥]。

(3)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以座谈会、会签文件的形式,对如何统一执法尺度、对案件取证进行沟通、交流。

4[④]早在1979年刑诉法中,已经存在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

1982年首次“严打”中,检察机关就开始尝试“提前介入”的做法,而且多年来一直坚持。

在提前介入中,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听取公安侦查人员案情介绍的基础上一同分析案情,明确侦查方向,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5[⑤]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中,也采用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一说法。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如下:“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介入侦查……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追诉犯罪。

”此外,本文所述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仅限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介入引导。

6[⑥]《淮阳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news/view.asp?id=1943,2008年7月19日访问。

(4)检察机关以书面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监督。

一是通过下发《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对不捕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二是对于有条件逮捕案件,通过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价值分析首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符合检警分立模式的特征,合乎中国的国情。

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模式存在一些弊端,由于缺乏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作为依据,检警两机关配合不够默契,有时不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不高,不捕、不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滞后性,对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制约,侦查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也难以断绝。

为克服和弥补检警关系在运行中的不足,建立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也就成为必然。

其次,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从批捕、起诉的角度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使证据的收集以公诉为最终指向,从而在指控犯罪这一目标上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犯罪,实现实体公正这一价值。

再次,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实务中,侦查权十分广泛且基本不受实质上的限制,因此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就时有发生。

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活动同步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律监督,提早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克服了事后监督的弊端。

最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存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

波斯纳法官就将刑事审判的目的概括为一个简单的公式:MinimizeSum(EC+DC),‚EC‛(error costs)即‚错误成本‛,是指由于刑事判决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耗。

‚DC‛(direct costs)即‚直接成本‛,是指在进行审判、制作刑事判决过程中所直接产生的经济损耗。

7[⑦]在分析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是否符合诉讼经济要求时,可以将这一制度套入上面的公式。

首先,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直接成本。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所耗费的直接成本主要由下列项目构成:(1)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2)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3)包括关押嫌疑人产生的费用在内的其他与案件相关费用。

实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可以使侦查机关即时明确侦查方向,准确地收集和固定庭审所需的证据,大幅降低案件的不捕、退查、不诉率,从而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的质量,从整体上减少由于刑事诉讼而产生的直接成本。

以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数据为例,2008年上半年其全科提前介入案件8件39人,占该科上半年审结人数的12%、批准逮捕人数的13%,根据这些提前介入案件的捕后质量统计,提前介入的39人中除1人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余38人无捕后不诉、捕后判无罪、捕后撤案等情况,逮捕正确率100%。

而在没有提前介入的案件中(即剩余的88%的审结案件),出现不捕12人,捕后缓刑以下判决34人,在排除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变化等因素会导致捕后缓刑等情况之外,至少在降低不捕率这一方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是有十分明显价值的。

其次,实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错误成本。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纠正违法行为,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使得刑事诉讼的错误成本相应降低。

(三)现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检察人员极易把握不好自身的定位,处理不好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往往导致以下问题的发生:7[⑦]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一是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理解为与侦查机关联合办案,以破案为工作重心,代替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而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没有起到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作用。

二是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成为了侦查机关的‚预审部门‛或者‚刑侦综合室‛,检察人员认为某一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侦查机关不提请批捕;或者是侦查机关把握不准的案件,先交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把关,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批捕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不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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