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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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精神,我院自2023年以来,积极推进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现将一年来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二、工作概述1. 提前介入案件类型一年来,我院共提前介入各类刑事案件120件,包括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职务犯罪等,其中重大案件20件,涉及犯罪嫌疑人80余人。

2. 提前介入工作流程(1)提前介入申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向我院提出申请。

(2)审查决定:我院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前介入。

(3)介入实施:决定提前介入后,我院指派办案人员参与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跟踪监督:提前介入过程中,我院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

三、工作成效1.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通过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侦查方向、取证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避免了侦查过程中的偏差和错误,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2. 提升案件质量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法律适用的指导,有助于公安机关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 强化法律监督提前介入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 促进检警协作提前介入有助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了打击犯罪合力。

四、存在问题1. 提前介入案件类型单一,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难以提前介入。

2. 提前介入人员力量不足,部分办案人员缺乏侦查实践经验,影响提前介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尚不完善,部分案件提前介入后,监督力度不足,存在漏监、错监现象。

五、改进措施1. 丰富提前介入案件类型,拓展提前介入范围,提高案件办理的全面性。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立案监督体系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新成效。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意识,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履行职责”的原则,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体系。

1.搭建制度框架。

制定了《关于建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程序和职责,使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依据和规范可以遵循。

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提前介入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全市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

2.强化部门配合。

重点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捕衔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针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提升审查质量和公诉效果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

3.规范引导程序。

在开展具体引导时,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申请表》,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介入工作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建议情况详细记载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情况登记表》中,及时反馈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工作成效,记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

1.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自侦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

例如近几年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多次口头纠正或者提醒侦查部门录音录像不规范、调取书证程序瑕疵以及讯问、询问过程中引供诱供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够较早发现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提前介入的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同时由于较早熟悉案情,知晓证据情况,诉讼效率也大幅提高,缩短了审查逮捕期限,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与以前相比缩短了4天。

工作心得:侦查监督工作提前介入不能有失偏颇

工作心得:侦查监督工作提前介入不能有失偏颇

工作心得:侦查监督工作提前介入不能有失偏颇“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两项基本内容。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批捕、起诉案件之前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

它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掌握犯罪证据,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由于“提前介入”这一方式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致使当前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对提前介入工作认识不足,导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出提前介入的应有监督作用。

当前,如何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提前介入”工作,使“提前介入”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重要性,形成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的侦查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检察机关目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通常情况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之时,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实行案卷上的侦查监督方式。

这种阅卷监督方式为静态监督方式。

这种方法失去了对公安机关持续时间长、活动复杂、最具体侦查过程的监督,往往很难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很难在案卷中反映出来,即使发现往往只是通过事后纠正的方式予以监督,导致监督方式的滞后,往往使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难以挽回,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当前,“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长期总结出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方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必须克服坐等送案采取阅卷监督的静态监督方式,及时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使提前介入成为有效预防和纠正侦查中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侦查监督方式。

侦查监督实务问题研究 ——以提前介入为视角

侦查监督实务问题研究 ——以提前介入为视角

侦查监督实务问题研究——以提前介入为视角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

在“捕诉合一”的大背景下,本文将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当前侦查监督的现状与不足,论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浅探提前介入的方式、介入主体和范围。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打击犯罪;人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

随着两反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不再负责职务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侦查监督机制,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质量和诉讼效率的现实需要。

文章将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提前介入进行探讨。

一、提前介入的概念及意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①提前介入制度是在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产生的,有其深刻的理论、实践背景及存在意义。

(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诉讼模式由传统的职权模式逐步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审判方式逐渐由案卷中心主义转为审判中心主义。

可以说,我们越来越强调控辩对立,充分质辩,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

这种诉讼模式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必需直接面对法庭,肩负运用证据控诉犯罪的职责。

面对这种诉讼模式,要求检察机关不仅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还必须对案件存在的疑难、关键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的办案、质证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作者:王毅来源:《大观》2014年第09期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提前介入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限制了提前介入制度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就对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进行讨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提前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笔者试图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机制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监督部门,因为侦查监督部门拥有批捕权和侦查监督权,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监督;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以公诉部门为辅,侦查监督部门对报捕前的案件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对起诉前的案件提前介入,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之前就基本完成了,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中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因为它们没有从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去考虑这一问题,出发点错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理,顺利实现公诉职能。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行为也日益复杂和隐蔽,禁毒、反贪、反渎、打黑除恶等工作的难点和风险性也不断增加,要想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就必须加强侦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检察引导侦查。

检察引导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给予警方合理、具体、细致的指导和建议,帮助警方做好案件调查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犯罪问题,检察引导侦查成为推进侦查质效提升、促进执法司法合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防控和惩治犯罪等方面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下面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及发挥。

案例1:禁毒案件2019年,某省公安机关接到了一起跨境走私毒品的情报,并开展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但由于毒品走私传销案涉及人数较多,涉案数量庞大,侦查突破困难。

当时,该省检察机关发挥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指导警方掌握各部门的信息、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名举报,充分调动其他部门的力量,最终成功打掉了一个大型毒品走私传销团伙。

案例2:反贪腐案件2018年,某市反贪局接到了一起涉嫌贪污案件的举报,但由于案件涉及人员复杂,线索分散,难以查实。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司法鉴定、反贪部门、通讯监察等手段,对案件进行查证,指导反贪局掌握有关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成功依法查办了涉嫌贪污的违法行为。

案例3:打黑除恶案件2017年,某地爆发了一起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行动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麻烦,如该地区生态环境复杂、黑恶势力根深蒂固等,造成了打黑行动的困难。

检察机关针对当前形势下的犯罪活动,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建立起打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取证,最终捣毁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检察引导侦查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加强执法司法的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检察引导侦查也需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

理论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

理论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

理论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本文以侦查监督岗位为视角,从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必要性,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与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面临的困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原则,构建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四个方面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是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指导司法实践,对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为准确的认定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而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围绕案件定案标准,引导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全面的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及时预防、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活动,以达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相协调的目的。

[3]本文以侦查监督岗位为视角,从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必要性,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与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面临的困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原则,构建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四个方面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必要性(一)由于证据问题导致不捕案件比例较大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进行引导,强化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可以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侦查人员的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传统观念向重视客观证据方向引导,将部分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的经验型思维方式向客观分析的理性思维方式转变。

部分侦查人员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的灭失情况时常发生,侦查活动具有不可逆转性,事后补充侦查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常常出现因未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导致无法提取生物证据,无法找到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的毁损灭失情形发生,致使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侦监部门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如果不提前介入到具体的侦查环节中,就难以有效的进行立案监督和更好的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的实践困境反思--以公安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为视角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的实践困境反思--以公安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为视角
以公 嘲. 关承办的刑事案件为视角
袁 枫 ,张仁杰 ,李德胜
( 北 京 市大 兴 区人 民检察 院 ,北 京 1 0 2 6 2 7 )
摘 要 :在现行刑事司法环境下 ,保障人权 的呼声高涨,重大疑难犯 罪频发 ,证据收集和采信的标准 日益严格 ,刑事犯 罪治理 面临前所未有的挑 战,提前介入作为检察 引导和监督侦查的工作机制迎来了制 度 适 用 的好 时机 。 然 而提 前介 入 机 制 却 因立 法规 制过 于原 则化 、 实践 配套 性 规 范 的缺 失 和地 方 化 司 法 实 践 需要 的绑架难 以发挥预期的立法规制价值 ,陷入制度践行不畅的难产局 面,从而面临机制的使命认知 迷 茫、介入 必要 性 争议 不断 、介入 适 度性 标 准不 一这 三 大 困境 。 关 键 词 :提 前 介入 ;介入 范围 ;介入 时机 ;介 入 方式 中图 分类 号 :D9 2 5 .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2 0 9 5 — 5 7 5 8( 2 0 1 4)0 6 - 0 0 1 1 - 0 6 查 ,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效开展的独立程序 ,似乎 迎来了机制适用的好时机 。然而提前介入机制却因 立法 的原 则化 和配套 司法解 释 的缺 失 ,司法实 践操
虽然 这一 机制 在 司法实 践 中存在 诸 多 问题 ,遭 受 了
的 司法实 践 使命迷 茫 、介入必 要 性把握 的争 议 ,介 人 的方式 与适 度性 无法 准确 把握 。 因而 实有 必要 ,
立足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规制和司法实践打 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需要 , 对提前介入机制在司法 实 践 中面临 的这 三大 困惑予 以探究 ,为 更好地 推进 提 前介 入机 制 的统一 化 、规 范化 、长效 化 ,提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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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为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笔者对垫江县院2012年以来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安机关侦查案件6件49人,其中提前介入故意杀人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2件32人,盗窃罪2件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2人,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等团伙型犯罪以及对适用法律和证据
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撤回4人。

如2012年9月,侦监科提前介入的董力华等22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

董力华与高鹏二人共邀约30余人持砍刀、钢管分别在垫江县新民镇老桥附近殴斗,并对途经新民的出租车乘客进行无故殴打,之后董力华一方邀约的杨林等人持砍刀赶赴新民卫生院,对治伤的高鹏一方人员进行砍打,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呈现团伙化、组织化,和涉恶涉黑倾向。

案发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固定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提讯犯罪嫌疑人,从快研究讨论案件,依法批准逮捕15人,不批准逮捕7人,追捕在逃人员3人。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以及《规定》中的侦查介入的范围包括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及公检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上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表述都较为宽泛,且仅为“可以”、“有必要”,何为有必要不易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

就垫江县院情况来看,目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是团伙型犯罪、案情复杂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仅为1.3%,均是在公安机关要求之后介入,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没有必要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终结之后便直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

如曾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垫江院从垫江论坛及一些民众口中获悉90后儿媳曾燕因为家庭纠纷杀害了婆婆胡世琼,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公安机关并未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效率,未较好发挥公检两家的配合协作功能。

公安机关在邀请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时,通常从有利于定罪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有罪证据的汇报,认为入刑即可提请批准逮捕,而对后期取得的证据不与检察人员沟通。

因侦查初期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证据材料,在提前介入时汇报案情,证据较为粗略、片面,检察人员仅能就获知的情况提出侦查建议和意见,对于案件进展、后续处理情况不清楚,无法有效跟踪监督,只有在受理审查之后,才发现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黄秋艳、宫洪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013年7月,侦查机关在办理重庆方丰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发现,山东省滨州市东越木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在与重庆方丰公司无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构家具贸易的事实,东越公司的法人代表宫洪月在收取开票总额6.5%的点子费后,为黄秋艳所在的方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税款30余万元。

因其中涉及跨省市的多个公司,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获悉线索后,在暂未搜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词的前提下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向检察人员汇报的初查的外围证据情况,检察人员就侦查重点和方向提出了建议,建议锁定两名嫌疑人,并查明企业帐目、开票经办人等重要证据。

而公安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进一步取证后,未将后期证据材料情况告知检察人员,也未征求检察人员意见,直接将该
案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承办人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秋艳对于涉嫌的事实矢口否认,且现有的证据仅能证实东越公司确实向方丰公司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办理了出口退税,两家公司的会计帐目未调取,企业基本情况、资金往来状况不清楚,介绍人、企业会计、开票员等均未取证,双方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否真实也无法查清,最终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了提捕意见。

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指派检察官持《派员提前介入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活动”,司法实践中,通常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承办单位相应负责人直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以口头通知为主,形式要件相对欠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效力、程序如何启动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

《规定》中虽然赋予了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实践中通常只是参与案件讨论会,查阅少量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定性,是否提捕提出意见,且以口头提出为主,未出具相应书面意见。

再者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因个人水平、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侦
查机关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建议的可行性和落实程度检察机关惟有通过后期的审查批准逮捕加以制约。

提前介入目的是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旨在快速、准确地打击犯罪。

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提前介入的法律定位不当,当其对于所办案件的质量把握不住时,就主动邀请检察人员参与侦查工作,并根据其提出的要求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将提前介入与法制预审等同起来,适时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容易形成工作的依赖性,或者该要求介入而不提请介入,继而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且提前介入时检察人员作出的可以逮捕的口头承诺,若因证据变化或认识分歧导致最终不捕,也极易造成侦查机关对检察工作的误解。

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指导固定相关证据,通过提前介入找准查证、补证的最好时机,做到不枉不纵,有力打击犯罪。

将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如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涉黑涉恶、重大命案、案情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新型犯罪等纳入提前介入的范围之内,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检察人员需明确适时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通过分析案情、积极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案件能够得以及时审理,应做到参与讨论、协作指导,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越俎代庖,不得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及作出承诺。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的启动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受案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或者检察人员通过走访和查阅公安机关的受案台账,以及通过网络舆情、媒体报道等相关途径掌握重案要案线索之后,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了解、熟悉案情,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尤其对一些重特大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发当日告知侦监部门,对于在介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将侦查监督端口前移,并将建议和意见反馈给侦查机关;其次是对于公安机关商请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接到要求介入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派员介入,出席现场勘查,帮助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达到批捕标准的有关证据材料,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二是落实谁介入谁审查的原则,保障办案的连续和便捷,对于介入之后公安机关未报捕的案件也加强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审查公安的处理是否得当,以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件件有着落。

提前介入对于检察干警要求较高,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

面对挑战,检察人员要锤炼自身综合素质,随时应战,提高工作责任心,通过提起介入,认真听取案件,查阅证据,提出意见,加强案件的跟踪,增强纠正侦查违法的能力,为尽快审查案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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