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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建议1
加强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 度。
建议2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检察院 刑检部门的应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建议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检察院刑 检部门的改革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改革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调研和制定方案
开展深入调研,明确改革目标和 实施细节,制定详细方案。
宣传和培训
对全体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 了解和认同改革目标。同时,开 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01 02 03 04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
成立由检察长牵头的改革领导小 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
实施改革
按照方案逐步实施改革,不断总 结经验,完善措施。
研究目的和意义
明确研究目的
探讨如何深化检察院刑检部门的 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分析研究意义
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司法 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Hale Waihona Puke 2检察院刑检部门的现状和问题
Chapter
现状概述
01
检察院刑检部门在打击犯罪、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02
当前刑检部门存在一些问题,如 办案效率不高、服务质量有待提 升等,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存在的问题
办案效率低下
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等原因,检察 院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 定的拖延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审
理和判决。
服务质量不高
刑检部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时,存在态度不够积极、服务不够 细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 质量。
缺乏有效监督
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 的权力滥用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 监督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第二章“检察...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第二章“检察...
上述概念对“检察引导侦查”分别从引导的主体、方式、内容等方面给予了 不同的定位。笔者认为,理解“检察引导侦查”概念的前提应当正确定位以下两 个方面:
首先,引导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公诉”或“侦查监督"部门。上述概念 中关于引导主体存在三种观点,有的从侦查、公诉共同形成的大控方格局的角度 将引导主体定位于公诉部门,有的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度将引导主 体界定为侦查监督部门,也有的认为引导侦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笔者认为,检 察机关才是适格的引导主体。(1)从该机制运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公诉部门、侦 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引导侦查"这一诉讼机制的具体实施者,公诉或 侦监部门对某一项侦查作出具体的引导均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实施,其本身不存 在独立的主体地位,故将其中之一列为引导主体显然有失偏颇。(2)从引导的对 象来看,虽然具有侦查权的主体均在引导之列,包括了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部门, 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故引导的对 象主要是公安机关,出于司法主体的对等性,引导主体也应当是与其平等的检察 机关,而非检察机关内设的某一部门。(3)从该机制创设的目的来看,“检察引导 侦查”机制是为适应抗辩式庭审模式的需要、为及时、全面、合法获取指控犯罪 所需证据并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推进而创设,其创设目的同时包括了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指控犯罪的双重职责。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不仅仅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职责仍是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在案件审查 的同时对侦查活动加以监督,保证侦查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同时,承载侦查 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也不限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指控犯罪的同时, 也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要注重保护人 权,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同样负有监督的职责。故只有检察机关作为引导侦 查的主体才能全面地实现引导侦查机制的创设目的。

工作研究:完善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

工作研究:完善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

工作研究:完善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一、引言捕前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侦查监督的职责出发,在对刑事案件作出决定前,就案件的证据方面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的针对性意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取得逮捕所必须的证据材料而依法开展的规范性工作。

相对于捕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其他引导侦查的途径和方式而言,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尤其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尽管此项改革措施已在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捕联动打击犯罪合力的形成,不利于取得监督实效。

为此,本文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就推行捕前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机制完善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提出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以便为捕前引导侦查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捕前引导侦查的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重大案件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期间针对前期侦破情况提出再侦查意见的方式对侦查机关(部门)的取证工作进行指导,具有如下特征:(一)阶段性。

从受理刑事案件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具有阶段性,这主要取决于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所针对的问题,即这一阶段处于刑事诉讼的前期,主要是围绕证据解决捕与不捕的问题。

这就要求捕前引导侦查要以逮捕的证据标准为依据,而不像捕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那样,要以符合审判条件为标准。

(二)针对性。

按照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引导侦查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同。

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仅限于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审查期间,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才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复核补证意见。

最新-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精品

最新-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精品

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依法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思路。

这一思路适应了刑侦体制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监督制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法庭举证过程中的责任。

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庭审公诉的标准去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为适应这一形势,我们必须创新机制,改进工作,高度重视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所谓“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指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须的证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是继检察机关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在法庭的举证责任。

一、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适应刑侦体制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和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首先,公安机关刑侦制度改革后,把侦查办案任务和目标明确落到每个侦查员身上。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由于缺少预审部门的把关,一些地方移送起诉的案件质量下降,有的侦查人员对该提取的证据没有发现提取,对所收集证据程序上又不合法,有的移送起诉后,应当具备的材料不具备;对于提起公诉的要求,一些侦查人员不了解,甚至于认为案件一旦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即可大功告成,可以松口气了,甚至于将案件搁置一边耗时限或忙于其它工作,对于案件证据的索取不及时,不到位,使得可以索取到的赖以定案主要证据不能及时取得,以至于时过竞迁,失去侦破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案件不诉的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要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不诉比例,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行为也日益复杂和隐蔽,禁毒、反贪、反渎、打黑除恶等工作的难点和风险性也不断增加,要想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就必须加强侦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检察引导侦查。

检察引导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给予警方合理、具体、细致的指导和建议,帮助警方做好案件调查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犯罪问题,检察引导侦查成为推进侦查质效提升、促进执法司法合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防控和惩治犯罪等方面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下面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及发挥。

案例1:禁毒案件2019年,某省公安机关接到了一起跨境走私毒品的情报,并开展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但由于毒品走私传销案涉及人数较多,涉案数量庞大,侦查突破困难。

当时,该省检察机关发挥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指导警方掌握各部门的信息、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名举报,充分调动其他部门的力量,最终成功打掉了一个大型毒品走私传销团伙。

案例2:反贪腐案件2018年,某市反贪局接到了一起涉嫌贪污案件的举报,但由于案件涉及人员复杂,线索分散,难以查实。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司法鉴定、反贪部门、通讯监察等手段,对案件进行查证,指导反贪局掌握有关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成功依法查办了涉嫌贪污的违法行为。

案例3:打黑除恶案件2017年,某地爆发了一起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行动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麻烦,如该地区生态环境复杂、黑恶势力根深蒂固等,造成了打黑行动的困难。

检察机关针对当前形势下的犯罪活动,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建立起打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取证,最终捣毁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检察引导侦查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加强执法司法的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检察引导侦查也需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

对查办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中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对查办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中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证 予 以引导
对 于违 反法律程序 的 , 有权要求重新收 集 、 同定证据 。
对 于 公 诉部 门指 派 人 员 的审 查 意 见 . 自侦 部 门 办 案人 员应 当积 极 落 实
当前 . 白侦案件取证工作 中主要有 以 下问题 : 在 对 证据 的收集同定完善不及 时 、 不全面 ; 重有罪证据 . 忽
2 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凡是公诉部 门指派人员 、
介 入 引 导侦 查 取 证 的 自侦 案 件 .侦 查人 员 如果 不 按 照 公 诉 部 门 指 派 人 员 的取 证 指 导 意 见进 行 取 证 工 作 . 或 者 对 侦查 中发 现 的新 情 况 、新证 据 不 和公 诉 部 门指 派 人 员进 行 沟通 . 成 案 件 无 法 处 理 的 . 侦查 人 员承 担 造 南
的考验 高质量的侦企 ’动 . 7 舌 应当着眼于公诉标准来收
集 同 定证 据 . 成 完 整 的 证 据 体 系 . 而 为 公 诉 人 出 庭 形 从 指 控 职 务犯 罪 提 供 准 确 、 面 的 证 据 。 冈 此 , 提 高 自 全 要
侦案件质量 .就必须 由公 诉部门对 自侦案件的侦查取
律 师介 入提 前 .从 而 对 自侦 案 件 的 质 量 提 出 了 更严 格
部 门指派的人员进行通报 商 .确定进一步的取证方 向和范同 另一方面 . 自侦部 ¨必须将案件 侦查 中获取 的全部证据材 料交公诉 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其
有 权 对 案件 的 事实 认 定 、法 律 适 用 以及 遵 守程 序法 等 情况进 行全面审查 , 于证据缺漏 的, 以要求补充 : 对 可
对 措 施
二、 建立 公诉 引导 自侦 案 件 侦查 取 证 制度 应 注 意的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在 全 国检 察 机 关 第 一 次 侦 查 监 督 工 作 会 议 上 , 检 院 明 高
案 时 间 , 免诉 讼 中 的超 期 羁 押 现 象 , 避 促进 司 法公 正 。
确 了侦查监督的 内容 为“ 三项职责 、 八大任务 ”并提 出“ , 依法 引导取证” 的工作思路 。引导侦查取证 的核心内容是引导侦 查人员收集证据 、 固定 证据 、 善证 据 , 其准确地理解和运 完 对

要: 引导侦查取证是 完善证据 , 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 提 是提 高诉讼效率 , 促进 司法工整的必要 手段 , 是有
效 侦破 案 件 的 实际 需要 。 通过 规 范提 前 介 入 侦 查机 制 , 侦 查人 员联 合 补 充 侦 查 , 应 与 实行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等途 径做 好 这
2 导 侦查取证是提 高诉讼 效率 , 引 促进 司法公 正的必要
手段 。 引导侦查取证 , 以促进公安机关加快办案速度 , 可 帮助
上不 够完善 , 为使 案件快速 办结 , 采取与公 安联合补 充侦查 的办法 , 短时 间 内补 充完 毕 , 在 缩短诉 讼 期限 , 节省 司法 资
大恶性 的抢劫 、 奸 、 架等 犯罪案 件 ; 2 疑难 复杂 案件罪 名 案 件 ;4 3 ( )在 本 地 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5 应 侦查机关要求 , ()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适时介入
的 案件 。 2与 侦 查 人 员 联 合 补 充 侦 查 。 有 些 刑 事 案件 在公 安 机 关 . 侦查 过 程 中 , 由于 诸 多 因 素影 响 , 案 件 的定 性 、 罪 在 证 据 使 定
项工作 。 在侦查人 员取证工作 中, 要使 言词证据 由不稳定性向稳定性转 变, 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 性向关联性转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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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新型关系改革思考做法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
正义”的工作主题,在这几年的检察改革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
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在办案实践中总结、摸索新的工作方法,即鉴于检察机关
与公安机关的目的的一致性,双方应该在共同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强证据收
集上的配合,形成合力,从而在侦监、公诉工作中广泛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工作,
并在刑事追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其具体作法是:①是检警双方定期与不定期地通过召
开联席会议,提高办案水平和证据意识,协调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
即与公安机关的各个办案具体部门如刑警大队、经侦大队、派出所及法制办
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
究,交流意见和看法,妥善解决分歧,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共识,从而建立与侦
查机关的良好、合理关系,另外,就某些案件在庭审中辨护方的意见及法院裁判
的意见从法理到司法实践作出分析说明,并点评承办部门在办案中的成功作法或
者尚需改进之处,从而引导侦查人员以庭审要求正确对待办案中证据收集工作,
更好地辅助检察机关共同顺利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
②重视大要案的亲赴现场,强调对犯罪实况的亲历性与直观性,并适时开展
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目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已经从象征性地莅临作案现场及参与重大案
件讨论发展到共同参与勘查犯罪现场和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面。
凡辖区内发生的杀人、伤害致死、重大抢劫、投毒、放火、爆炸、劫持绑架
人质、重特大恶性事故等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出席现场,
检察机关立即派员到场,了解案情,参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帮助分析案情,
研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从起诉与审判角度,指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各
种证据。
③通过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导侦查机
关完善证据体系,进一步引导其侦查取证工作。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犯罪证据收集不及时、准确、完整,
将难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因此,检察机关因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取证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
指导,实践中,除了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分析判断证据以外,就
必需加强与改进上述“两书”的制作,即立足于起诉和审判对证据的要求,详细
罗列并阐释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必须继续查证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时就补侦的每
一个项目分析论证其侦查目的、侦查方向、证据的规格及其标准,以利于侦查机
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引导侦查机关完成侦查阶段的查证工作。
采用文字阐述及说明,强化针对性、说理性,不仅将引导侦查落实在了实处
并有利于个案的刑事追诉,而且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进
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使检警真正从根本上形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合力,从
而彰显出检察引导侦查的目标与价值,突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
正义”的工作主题。
通过上述作法,检察机关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并加强了诉讼监督,有
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同时,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实践也为调整检警关系提供了丰富而扎实的理论
依据与实践基础。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现实状况,并考虑到历史传统,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实
行检察指导侦查取证的模式,同时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法律监督的
职能,形成检察官控制侦查及指导刑事警察取证的类型。
其主要特点在于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活动的一体化、集约化,而不是检察机
关替代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与公安局合二为一,其最大的积极意义是在确立检察
机关诉前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兼顾扬长避短,因而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即一方
面利用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及刑侦技术,就查找犯罪线索、调查事实真象及追踪
犯罪嫌疑人、抓捕罪犯以及审讯羁押发挥其长处,而由公安机关内部负责指挥与
管理,检察机关仅保留随时知悉权及一般法律监督权,此外诸如政治保卫、治安
防范及行政管理与处罚等,由于其与刑事诉讼并无直接关系,应当完全由行政法
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对于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证据的甄
别、分析和补充、固定以及强化与完善,构筑证据体系,形成强大的证明效力等
则发挥检察官的长处,均以检察官的指示为依归,刑事警察的查证工作成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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