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

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第1篇: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与应对策略随着我国通信技术和传媒行业的进一步融合,网络融合与数字媒体集成的进一步实效。
计算机网络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作出了巨大的不可忽略的贡献。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巨大利益同时,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带来了一种不可忽视的新型犯罪形式即网络犯罪。
当我们面对网络犯罪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这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无法避免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扩大和融合,网络犯罪问题将会变得日益复杂。
面对积极发展的不断蔓延的网络犯罪态势。
如何预防发现及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成为了当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态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随着通信技术和媒体行业的改革和变化而产生的,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的角度上看,计算机网络犯罪使人们生产力得到大发展,达到一个新的生产力水平高度之后,不可避免的产生的一种新的现象。
网络犯罪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具备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空间。
网络犯罪所发生的场所是人们称之为虚拟空间或第五空间的网络空间。
这是一个通过网络把一定区域内的人,机器,以及信息等连接起来组成一个与现实生活有巨大区别的交往空间。
这是一个由技术所实现的,没有客观实体存在的空间。
这一空间在现实社会之中的巨大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人类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之中。
在这一个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之中的犯罪行为是指:独立的个体或团体,通过一定的计算机以及其他的硬件设施,不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非法搜集个人的隐私信息,对个人进行敲诈,或者对计算机之中的数据进行篡改。
或者散播一些法律禁止的内容。
或者复制传播,运行一些妨碍他人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的病毒等违反虚拟世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犯罪者在进行网络犯罪时,物质性的犯罪痕迹是没有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论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袁建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因为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上过于重视追究犯罪和实体公正,对侦查讯问程序本身价值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够关注,现行的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配置严重失衡,侦查机关缺乏足够的监督等。
由于口供的巨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过分依赖口供。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刑讯逼供现象也往往发生在这一阶段。
因此,为了约束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完善现行的侦查讯问制度。
关键词:侦查讯问;口供;完善侦查讯问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目的,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种侦查行为。
它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活动。
侦查讯问制度是以讯问活动为调整对象,具体规定怎样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在中外的侦查实践中,讯问始终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措施。
侦查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
[1](P197-198)因为有“证据之王”之称的口供在各国普遍被视为重要的证据,所以,尽管现代侦查技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仍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
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然而,随着公民权利观念的日益增强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立法中的侦查讯问制度依然遭受着批评和质疑。
由于该项制度在本身设置上的某些缺陷,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加上不少侦查人员依法办案观念的不足,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笔者从现行侦查讯问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反思造成侦查讯问制度现状的原因,并据此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中值得肯定的部分1.立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
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

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侦查讯问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巧来获取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信息和证据。
正确的侦查讯问策略和技巧对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果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侦查讯问策略和技巧:一、建立信任关系建立信任关系是成功讯问的基础。
侦查人员要尽量让被讯问者感到自己是一个有权威和可信赖的人,并且能够保证他们的言行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选择合适的讯问环境讯问环境对于成功获取信息非常重要。
侦查人员应该选择一个安全、无外界干扰、保密性好的环境进行讯问。
同时,环境的温度、照明、气氛等也要舒适,以促进被讯问者的开放和配合。
三、有效运用沉默沉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讯问技巧。
当被讯问者对一些问题回答不确定、含糊或模糊时,侦查人员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引导被讯问者继续表述,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
四、创造压力和焦虑有时候,为了让被讯问者透露真相,侦查人员可以创造一些压力和焦虑。
例如,暗示证据已经非常充分,可以迫使被讯问者透露更多信息。
但是要注意,创造的压力和焦虑不能过度,以免让被讯问者产生逃避的心理。
五、采用开放式提问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让被讯问者进行自由表述。
开放式提问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更多的信息,而不受限于简单的“是”或“否”的回答。
六、提供选择题有时候,为了更精确地获取目标信息,可以采用提供选择题的方式。
例如,“是A还是B?”、“是昨天晚上还是今天早上?”这样的问题可以迫使被讯问者在两个选项中选择,并通过回答揭示真相。
七、倾听和观察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注重倾听和观察,通过被讯问者的言语、姿态、表情、语气等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倾听和观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察觉到被讯问者可能隐藏的信息,并根据观察到的细节进行深入讯问。
八、针对性追问和碎片化提问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讯问者的回答进行针对性的追问,进一步细化和深化问题,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此外,碎片化提问也是一种有效的技巧,可以将一个问题拆分为几个部分,逐步获取被讯问者的回答。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庭 审 讯 问
发 现 场 细节 的描 述 却 一 带 而 过 、 存 回 避 , 杨 某是 北 意 且
京 某 保 安公 司 的负 责 人 , 一 定 的 朋友 圈 子 , 有 找不 知 底
对 于检察讯问 、 审讯 问 , 庭 检察 人 员 ( 括 审 查 起 包 诉 的 办 案 人 员 、 庭 支 持 公 诉 的公 诉 人 ) 审 判 人 员 普 出 、
发 当 晚其 让 司机 甄 某 开 车 带 领 公 司里 的 三名 保 安 去 赵
某 居 住 的小 区等 候 赵 某 , 由甄 某 对 赵某 进行 指 认 后 , 三 名 保 安将 赵 某 打 伤 , 为 了不 让 赵某 认 出 自己 , 而 自己确
刑事 责 任 的人 ; 、 否属 于 不 应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的 ; 、 3是 4 有
19条 规 定 “ 民检 察 院审 查 案 件 , 当讯 问 犯 罪 嫌 疑 3 人 应 人 ” 第 1 5条 规 定 “ 法 庭 上 … … 公 诉 人 可 以讯 问 被 . 5 在 告 人 … …审 判 人 员 可 以讯 问被 告 人 ” 。为便 于讨 论 , 我
学 高 效 运 用检 察 讯 问 , 之 发 挥 应 有 之 作 用 , 检 察 实 使 是
实基 础 。
二 、 察 讯 问 的 功 能 与 特 点 检
问 前 , 问人 制 定 了详 细 的讯 问 提 纲 。 在 实施 讯 问时 , 讯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XX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XX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侦查工作中的经验。
我觉得侦查工作里存在的好多问题都让人头疼。
就说证据收集这块,有时候特别难拿到关键证据。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找一个物证,觉得就应该在嫌疑人家里某个角落,但是就是忽略了那一点点缝隙,结果还真就在那,就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差点对整个案件都造成很大影响。
我感觉这就是缺乏细心和耐心。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急于求成,我也不例外,就想着赶快找到直接证据定罪。
这可不行呀,欲速则不达。
哦对了还有,现场勘查也容易出问题。
我有次现场勘查的时候,设备没带齐,那才叫一个尴尬。
这就跟出去旅游没带充电宝一样着急上火啊,想再回去拿又耽误时间。
所以去之前一定要检查设备。
在人员协作上也有问题。
侦查的时候有时候各部门之间信息分享不及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我觉得这就跟接力赛跑一样,你跑的时候不告诉我你啥情况,我怎么接好下一棒啊。
这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可是这机制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好的,它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权限、工作流程等等复杂的东西。
所以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定期开会,大家都说说自己做了什么、有什么发现,这样总比各自埋头苦干好。
情报分析不准也是个事。
现在信息太多太杂了。
打个比方就像去超市买东西,东西太多了你都不知道挑啥好了。
我感觉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软件或者有经验的人来筛选有用信息。
我之前试过一些免费的情报分析软件,但是不太精准,有时候还一些付费的软件虽然贵,但是真的好用很多。
我觉得侦查工作一直在发展,我们也一直在摸索学习。
这里面每一个小点都可能藏着大学问,我们只能慢慢改进,在每个案子里汲取经验,说不定哪天就能把这些问题给全部解决。
还有证人调查这块,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说实话。
我碰到过一个证人,他特别害怕报复,就支支吾吾不敢说真话。
我们不能像有些电视剧里那样去吓唬证人,这是违法的,得和证人好好沟通。
我一般会跟证人说,如果不把实情说出来,可能正义感得不到伸张,整个事件的真相会被掩埋。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六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从实践中看,由于讯问程序在立法上不够详尽,导致了讯问程序隐含着对人权的侵犯和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及追究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对此笔者就讯问程序的问题及完善,谈点个人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这一条款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在实践中只要经过第一次讯问之后,嫌疑人就具有了申控权,同时司法机关便启动了对程序违法的监督。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加之嫌疑人在经济收入、文化素养以及掌握法律知识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和差异,讯问程序在适用上存在如下的问题:1、法律援助不到位,有些嫌疑人的诉权难以实现。
从“可以聘请律师”的规定上看,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低收入人群众多,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占案件的多数,况且我国现有律师数量有限,完全满足所有符合援助条件的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目前尚不能实现。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案件数量,以及律师队伍现状中的一些情况,就可以解读出答案。
20XX年最高法院共审结、办结各类案件2923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办结各类案件7873745件,共判处罪犯767951人。
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03744件。
20XX年,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43757人。
而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14万人左右,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 1800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的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
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王艳平 :侦查实践 中讯 问笔 录存在 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问 :你和 孙某 某有 无确 定 恋爱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 和孙某 某有 无发 生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有 无 和 孙 某 某 介 绍 说 自己是 办 服 装 厂 、做 服装 生 意 的? 答 :没有 。 问 :你仔 细 回忆 清楚 ?
问 :你是 何 时到婚 姻介 绍所 登记 的 ? 答 :是 2 0 0 8年 春天 。 问 :你 登记 的姓名 、职 业 ? 答 :登记 的名 字是 方某 某 ,我说 我是 在服 装 厂 打工 的 。
问:婚介所有无帮你介绍对象? 答 :帮 我介 绍几个 ,一 般都 是 电话联 系 。
王 艳 平
( 安徽公 安 职业学 院 ,安徽 ・ 合肥 2 3 0 0 8 8 )
内容摘要 :侦查讯 问笔录是证据性法律文书 ,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的依 据之~。 当前 ,讯 问笔 录存在制作 者思想 上 不够重视 ,讯问缺乏针对性 ;问话形式单一 ,讯问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完善途径是加强制 作者的思想认识 ,提 高讯问
侦查讯 问笔 录是 公安 机关 侦查 人员在 办理 刑 事案件 的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记载 讯 问情 况 的文字 记 录 。讯 问笔 录记 载 了犯 罪嫌 疑 人 的有罪供 述 和无罪 辩解 ,反 映 了讯 问活动 的全 过程 ,是 侦查人 员分 析案 情 ,制定 策略 ,开展 取 证 的重要 依据 。经 核实 的笔 录是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 证据 之一 ,因此 做好 侦查 讯 问笔 录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随着 科技 的进 步 ,便 捷 的 电子 笔 录在讯 问过 程 中的使 用 越 来越 普 遍 ,然 而 ,正是 这 种 便 捷 , 使 当前公 安机 关在 办理刑 事 案件 的过程 中 ,制作 完全 符合 写作 规范 和法 律要 求 、具 有较 高质 量 的 讯 问笔 录却相 对薄 弱 ,看似 合乎要 求 的笔 录 中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着 问题 ,因此 ,本 文就 侦查 实践 中 讯 问笔 录存在 的几 个 问题加 以分 析 ,并提 出相 应 的完善措 施 ,希望 对公 安侦 查人 员制 作讯 问笔 录 有 所帮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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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学生姓名:田甜学号:20090010740系别:一支队专业:侦查指导老师:邹荣合职称:副教授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
是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籍此来查明或印证“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活动。
由侦查讯问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言词证据,与其它证据收集活动相比,侦查讯问活动对于侦查破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在现实侦查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取证行为的问题。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讯问过程存在的强制性和封闭性,使犯罪嫌疑人几乎被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其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确行使侦查讯问权,保证程序合法,确保那些处于被讯问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些最基本的防御权,从而能够成为侦查讯问程序的主体,就成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关键字:侦查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Abstract:Police interrogation, refers to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uch as the investigators to find out all the facts,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suspect for trial and heckle, to get real statement or excuses and finally decided whether to prosecute or other treatment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s investigators for the criminal suspect confession and use this to find out or confirm "facts of a crime" and a kind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med by the interrogation of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evidence categories, and other evidence belongs to words, compared to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ctivities play a vital role.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in re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capture the criminal suspect's testimony, interrogation by almost all face torture for including alienation, the problem of conduct illegal evidence. Our interrogation program the interrogation process is mandatory and closed, make the suspects are almost completely control in the hands of investigators, its rights cannot be guaranteed. Therefore chang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concept, the correct exercise interrogation rights, guarantee the legal procedure, to ensure that those under interrogation of suspects have status of some of the most basic right to become defensive interrogation program subject, has become China's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of the main issue.Key Words:interrogation;I nvestigators ;suspect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余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讯问程序不规范,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侦查讯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侦查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方面首先,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不明确。
“第一次讯问之后”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指向的是时间段而并非明确的时间点。
“第一次讯问之后”可以有多种理解,即在第二次讯问时或者在第三次、第四次讯问时进行告知都符合“第一次讯问之后”的时间要求;与此相同的道理,“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是差别巨大的概念,根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种模糊的表述,侦查人员便可以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随意的选择告知时间。
其次是关于告知内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45条仅规定了对获得律师帮助权等程序性内容的告知义务而不包括对涉嫌罪名等实体性内容的告知。
这一规定明显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知情权,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信息来源不畅而无法展开有效的自我辩护,同时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效果和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另外,一些侦查人员错误的认为没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认为这样会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殊不知这样会造成侦查讯问的程序违法,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罪犯,到审判阶段都会因为这一点而造成更多的麻烦,“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对于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甚至成了一种变相的折磨,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
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种规定有时会成为讯问的一种方法,长时间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休息,会让犯罪嫌疑人意识模糊,从而无法思考圆谎而招供。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但是,对于已经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表面上看,讯问地点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不具有多大的规定必要。
但,实际上,讯问地点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在生理、心理上是否能够避免受到不应当的折磨或损害问题。
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讯问室都是比较阴冷黑暗的地方,这种环境本身就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压力,使其产生惧怕紧张的情绪,使其不能行使自身享有的权利,而这些对一些侦查人员来说正是其所要达到的效果。
(三)、讯问的步骤方面《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虽然我们大对数侦查人员都知道“疑罪从无”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都不能判定其有罪。
但是自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至今这种意识还残留在侦查人员的思想当中,因此会不自觉的给犯罪嫌疑人扣上有罪的帽子,对其“另眼相看”,这难免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我供述的境地,对于犯罪嫌疑人步步紧逼。
另外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何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自身,而不在于犯罪嫌疑人,况且法律规定的如实回答会成为侦查人员讯问的一个法宝,来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些都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讯问的手段和方法方面自古以来,口供在侦查办案中都被称为”证据之王”,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就能够快速破案。
另外,很多侦查人员都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命案必破”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压力也迫使其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以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的现象却屡禁不止。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告诉我们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虽然这些冤案最后都被平反,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得到了处分,这些人也获得了国家几十万的赔偿,但是谁愿意用自己的自由来换取金钱呢,他们留给我们的只有惨痛的教训和深刻的反思。
(五)、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方面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活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如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与律师进行会见,都要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律师无权到场;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要求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也无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