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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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⑴思想原因 ▪ 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 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 ▪ 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淡溥。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⑵历史原因 ❖秦朝以前,刑讯并无制度化 ❖刑讯在唐朝制度化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⑶价值原因 惩罚犯罪 V.S. 保护人权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⑷制度原因 ❖无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合法原则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三、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讯问和调查相结合原则 四、保守侦查秘密原则
五、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合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关于此原则的争议: ➢赞同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 ➢否定说 :表述不确切,应为“证据确实、 充分”。
××××年×月×日
4.知道用作证据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
⑴限于用作证据的各类鉴定结论。 ⑵告知时间一般在侦查终结前的最后一次讯问。 ⑶有异议的,经批准后,可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提供法律帮助
主要内容:
一、聘请律师的意义 二、业务范围 三、侦查人员的告知 四、聘请律师的程序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重点 犯罪 嫌疑人
累犯、惯犯、流窜犯罪、“两劳”人 员逃跑后重新犯罪、批准拘捕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
深挖犯罪的途径:
❖从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经常出没的地点、接触的人员分析判断
三、澄清犯罪嫌疑,排除无辜
❖必要性:
▪ 偏听诬告 ▪ 不识伪证或伪供 ▪ 错收物证 ▪ 鉴定错误 ▪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 徇私枉法 ▪ 权势干预

1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1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广东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第一题,简答题,要求根据“两学一做”实践,结合检察官日常工作,谈如何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一名检察官。

第二题,分析论述题,结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检察业务及检察权运行规律出发,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

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

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

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

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

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

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

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2 1 年 1 月 0 1 1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 RN A L 0 F LI A0N I G POLI ACAD EM Y N CE
NO V.20l l
第 6 期( 第 7 期) 总 0
No 6 S m .0 .( u 7 )
论 案例 指导 制 度在 侦 查 讯 问 中的运用
查讯 问在侦 查程序 中具有独 特 的功能 。 以往学界
往 往 从 侦 查 讯 问程 序 正 当 化 、 查 讯 问过 程 的法 侦
律 控 制 、侦 查 讯 问制 度 、侦 查 讯 问程 序 与 人 员 保
这 些 案 例 虽 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判 例 有 很 大 不 同 , 不 具 有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效 力 , 对 司 法 机 关 有 但
当前 ,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问题 突 出 的 表 现 我
入 讯 问 笔 录 的 一 种 侦 查 行 为 。 ¨ ¨侦 查 讯 问 ”
为 诉 讼 程 序 上 的 侦 查 中 心 主 义 和 证 据 体 系 上 的 口供 本 位 主 义 。 国侦 查 讯 问 方 法 的现 状 可 以概 我 括 为 立 法 粗 疏 、实 践 任 意 、理 论 薄 弱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具 有 形 象 、生 动 、具 体 以 及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性 的 特 征 ,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已经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在 泛 的运 用 。因 此 ,在 侦 查 讯 问 中可 以适 当 引 入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为 侦 查 讯 问提 供 尺 度 和 标 准 ,以 期 进 一 步 实现 侦 查 讯 问 的法 制 化 与 规 范 化 。
的对 法 律 和 法 理 的 解 释 、丰 富 和 发 展 。这 两 个 因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化建 设给讯 问工作 的发展 带来 了深远 的影响 :首 先 ,对
口供作 为一种重要证据 ,历 来被称作 “ 证据之 王’,
讯 问工作 的核 心— — 口供 的价值进行重新 认识 ,打破 了 其地位 可见一斑 。首先 ,其 具有线索功 能 。在传统 侦查 传 统的 以 口供 为 中心 的 “ 口供 中心 主义 ”办案模 式 ,让 模式下 ,口供是 获取其 它实物证据 和线 索的主要途 径 , 口供 回归到本有 的理性价值 ;其次 ,为讯 问程序 的现代 由供 到证也是公 安机关办理 案件 的主要模 式 。由于受 传 化 、规范化 、信 息化提供 了坚实 的平 台 ,为杜绝 “ 刑讯 统 的调 查走访等 线索获取方 式的 限制 ,以及 自身技术 水 逼供 ”现象提供 了技术支持 和操作平 台 ;最后 ,传 统的 平 、工 作设备 、侦查主体 主观意识 的影 响 ,侦查人员 很 讯 问手 段和方法在 当今高科技 、智能化 、大跨度 、集团 难从现 场获取有 价值的线索 ,破案 的压 力便转嫁到 口供 化 的犯 罪面前显得 力不从 心 ,但 公安信息 化建设尤其 是 的获取 上 ,以期从 中获得有 价值 的线索 ,所 以 口供 的线 信息化 侦查 的深度 应用 ,提 高了讯 问手段 和方法 的现代 索价值 便显得极其 重要 。其次 ,具有证 据功能 。由于嫌 化 和信 息化水平 ,增强 了讯 问工作 的快速 反应 、协 同作 疑人 亲身 、全过 程经历 了案件 的整个过 程 ,其熟知犯 罪 战 、打击 犯罪 的能 力 。在信息化 的影 响和推动下 ,侦查 的原 因 、动机 、作 案手段 、作 案过程 、犯 罪情节 、犯 罪
直接证据 ,有些 法院甚至有 “ 供不录案’ 无 一说 。在缺乏

收稿 日期 :2 1 — 0 0 0 1 1— 8

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在法庭庭审进行中,一方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就主询问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向证人进行的询问。

它是英美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如果没有交叉询问制,在当事人主义的主导下,法官无权主动调查证据而检辩双方又无法揭露对方证据的真伪时,法庭上的混乱场景以及司法裁判不公会大量出现。

因而,正如美国证据法著名学者John Wigmore所述:交叉询问制,毫无疑问是有史以来为发现真实所发明的最伟大的利器!交叉询问有以下特点:其一,交叉询问的主体是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的相对方,即交叉询问是由提供证人的对方代表或律师执行的;其二,交叉询问的顺序是在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对该证人询问完毕后进行的。

交叉询问依照主询问、反询问、再次主询问的顺序进行;其三、交叉询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向证人提出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做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前后矛盾,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其四,交叉询问所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宽于直接询问,一般地说,直接询问不能提出诱导性问题,但交叉询问则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鉴于对抗式诉讼在程序运作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的平衡,因而我国在1996 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开始了对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引进。

主要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三点: (1)调查被告人、被害人,应先由他们陈述案情,然后控辩双方可以对其进行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 (2)在调查被告人、被害人以后,首先由控诉方举证,然后由辩护方举证,证人、鉴定人除由审判庭根据需要传唤的以外,可分为控诉方要求传唤的和辩护方要求传唤的;(3)调查证人、鉴定人,应当首先由审判长核实其身份及与案件的关系,告知法律责任并让其在保证书上签字。

在这一开始程序结束后,即先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询问,然后经审判长许可再由对方询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李永为一、讯问策略含义及讯问策略的提出讯问是法律规定为审查调查和侦查措施。

讯问策略是指监察审查调査人员和侦查讯问人员为了实现调查讯问的目的,根据监察调査对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托相关讯问技巧的内在原理及调查(侦查)讯问的实践经验而总结制定的,可以用于指导审查调查(侦查)讯问工作的各种讯问策略、手段和方法。

调(侦)讯实践中,讯问策略通常会为了满足攻守策略的运用而使相关的讯问手段具有一定的引导性、逼迫性及迷惑性的特点。

因此,对于讯问策略是否等同于非法讯问方法,诉讼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始终存在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无论是从监察法和新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调(侦)讯问活动的现实需求来看,我们并不能将讯问策略简单等同于非法讯问手段和方法。

(一)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监察法》第40条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笔者注意到,监察法和新刑诉法在有关监察委及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规则中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表述,即将“威胁、引诱、欺骗”均明确规定为非法收集证据方法。

但在新刑诉法第54条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却采用了概括式表征,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注意到,在该条文中并未将第50条明确列举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设定为可以再次例举表述为排除依据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

可见,对于上述两个条文不同的立法表述很容易给执法办案者造成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手段在实践中的认识和执行上的困惑,即认为这些取证手段在监察法40条和新刑讼法50条中是非法收集证据方法,而在第54条中究竟是不是属于非法收集证据方法,无从把握。

笔者认为立法中之所以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主要就在于:立法者一方面强调“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必须禁止,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了天然带有一定“威胁、引诱、欺骗”特质的讯问策略并不完全等同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且实际上我国执法办案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都大量运用,对提高讯问活动乃至于整个调(侦)活动的实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我国侦查目的实现方式的制度构想

完善我国侦查目的实现方式的制度构想
法证据排除规则 , 犯罪嫌疑人基本 上不具有 维护 自己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防御能力 。
前围绕侦查 目的实现的价值冲突表现在侦查程序 问题上集中表现在 以下几方面 : ( 侦查程序公开不够 , 一) 透明度不高 我国现 阶段侦查实践 中刑讯逼供 、 超期羁 押 等现象屡禁不止 , 中一个重要原 因就是 侦查 程 其 序公开不够 , 导致侦查程序权力监督的缺失。 ( 律师介入不足 二) 司法实践中, 多人没有正确认 识律师介入 许
( ) 层 目的 二 深
我国侦查的深层 目的为揭露控制犯罪和保障
作 者 简 介 : 福 相 ( 9 4) 男 , 国 刑 警 学 院 刑 侦 系 副 主 王 16 , 中 任 , 教 授 , 阳 , 10 5 李 贵 清 , , 西 省 公 副 沈 l0 3 ; 男 江 安厅 法 制 处 干 部 , 昌 ,3 0 6 南 300.
维普资讯
第2 1卷第 1 期
20 年 1 06 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江 苏警 官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J ANGS P CE (FFI I U O1 I ) CER COL IEGE
Vo . 1 NO 1 2 .1
Jn 2 0 a.06
法治理念下我 国侦查 目的具 有应然之 内容。
犯 罪嫌 疑 的有 无 , 以决 定 是 否 提起 公 诉 , 达 到 揭 并
侦查程序 的设计是实现侦查 目的的重要环 节。现 阶段, 侦查程序存在诸多 问题 限制 了我 国侦查 目 的的实现 。因此立足法治视野下从制度上加 以规
制是实现我国侦查 目的的有效手段。
动结果的理想模型。一个 国家的侦查 目的, 由 是 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 的。我 国是人 民 民主专政 的国家, 侦查程 序既是人 民民主专政 的 工具 , 同时也是保障民主权利 的有力武器 , 目的 其 应有独特 的内容 。因此 , 我国侦查 目的基本 内容 为: 在正当的程 序下 , 明案情 真相、 查 查证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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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
【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

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

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

当前我国侦查讯问带有典型的“强权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特征。

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较少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约。

犯罪嫌疑人虽被确认为诉讼主体,但其诉讼地位应有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立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有权利,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设定,导致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二,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

立法虽然规定了侦查讯问的某些规则,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如《刑诉法》虽然限制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并禁止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对两次传唤、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避免实践中的滥用传唤、拘传现象。

立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怎样请律师,办案人员、看守监管人员怎么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怎么办则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虽然有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刑
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哪些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哪些又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

此外,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许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讯问中有那些权利,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是无从谈起。

为符合讯问程序正当性和法定讯问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和内容极为必要。

第三,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是侦查讯问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

如我国《刑诉法》尚未确立对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原则。

现行制度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主要依赖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处于控方地位,这种监督带有明显的自我监督性质,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二是缺乏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包括犯罪嫌疑人获知权利的途径、行使权利的方法及侵权投诉程序;三是非法口供排除的具体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非法口供被法庭模糊采证的情形依然突出;四是看守监管制度不完善,犯罪嫌疑人由同属于公安机关的监管部门看守羁押,侦查机关很容易违反规程开展讯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侦查理论与实践热议的话题之一。

制度的产生受制于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

实践、借鉴和研讨则是其完善的主要途径。

然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讨论,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偏激和误区。

理论界往往强调程序设计的公正,注重加强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强调最大限度的吸收国外先进制度规则。

司法实践则更注重诉讼效率追求,强调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给权力行使以更多的便利。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应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自身国情的统一,同时追踪国外相关制度的最新进展。

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理性并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讯问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侦查讯问相关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在各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程序性裁判制度,使侦查程序结构与审判程序结构相协调。

确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将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各种非法讯问的发生,保障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权利。

如自我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控告权、要求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应继续规范完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可考虑增加知情权(有权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讯问中应有的权利)、律师在场权、相对沉默权等,特别要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设计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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