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我国,问题]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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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近年来,我国刑侦工作在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也不能忽视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短板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信息共享不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证据收集不完善以及审讯方式有待改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共享是刑侦工作的基础,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信息共享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还未健全化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往往只能通过邮件或传真等非即时方式交流信息,导致反应速度慢、效率低下。

其次,由于信息系统不互通或数据录入不规范,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大量宝贵的线索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推动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统一、标准化的信息系统,并鼓励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实现信息间的互联互通。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信息采集和整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刑侦工作需要借助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调查和证据采集。

然而,在目前的刑侦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科技手段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资源匮乏,导致无法及时获取关键证据。

另外,在新型犯罪形态面前,警方对于网络犯罪等领域技术手段了解不深入、应用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案例,加强创新与合作,在科技设施投入方面加大力度。

同时,也要提高警员的科技意识和应用水平,通过培训推广最新的科学技术方法来提升刑侦工作效率。

三、证据收集不完善有效证据是保障刑事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证据收集不完善问题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和人员培训不足等原因,警方在采集物证、视频监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等服务。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刑事侦查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刑侦部门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当前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二、办案执法力量不足问题1. 人员数量不足:由于职业特殊性,从业人员数量有限,导致很多地区刑侦队伍严重缺乏实力。

2. 警察培训系统欠完善:对于新入职人员,现有培训体系无法满足其快速培养专业技能与素质要求。

3. 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一些基层单位因待遇低下无法留住优秀人才,造成队伍中普遍缺少高水平专业人士。

三、科技应用滞后问题1. 刑侦工具更新慢:由于预算限制以及科技资源整合困难等原因,刑警使用的科技设备长时间未能得到更新,影响办案效率。

2. 信息共享不完善:刑侦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孤岛,缺乏有效的互联互通机制,导致犯罪线索的共享受阻。

四、工作流程繁琐问题1. 重复勘验浪费资源:由于案件受理机制和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程度不高,导致在勘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重复工作,造成资源浪费。

2. 文件报批流程过长:相关文件及报告在上级审批过程中耗时较长,导致办案时效性下降。

3. 难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因为程序上的差异和障碍,刑侦部门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常常遇到困难。

五、重视技能训练与心理健康1. 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全面科学的职业发展体系,在吸引优秀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加大力度。

2. 推动科技手段应用于刑侦工作:增加预算投入,积极引进先进科技设备,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来促进各地区的合作与互通。

3. 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建立高效快捷的办案制度和机制,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协商机制,拓宽刑侦部门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的沟通渠道。

六、结尾刑事侦查部门面临着来自科技、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挑战。

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平民生活安宁,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和打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制度滞后。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科技侦查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一些涉及新兴科技的犯罪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有效运用侦查技术进行取证和调查。

2. 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单位往往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获取证据,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够完善。

这使得一些合法的侦查行为也面临着隐私滥用的风险,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纠纷。

3. 数据共享不畅。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获取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取证,但由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往往会造成侦查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的问题。

特别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的侦查行动中,数据共享问题更加突出。

4.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技术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但当前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一些侦查单位在技术侦查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侦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

5. 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

他们往往在侦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出现滥用职权和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技术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2. 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

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机制,规范和限制技术侦查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数据共享和整合。

各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协作和整合,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技术侦查成本。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责任。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体制一样,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些地区,侦查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向公众透露。

这给了人们一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感觉。

缺少透明度也削弱了对侦查机构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其工作的怀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确保侦查过程和结果能够被公众了解和评估。

他们可以定期发布有关侦查案件的摘要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由独立的专家和公众利益代表组成,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挑战。

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侦查人员需要从中找到关键线索并进行分析。

然而,由于信息的广泛和复杂性,侦查监督机构常常陷入信息过载的困境,导致重要线索被忽略或处理不当。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并自动识别潜在的线索。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侦查监督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跟踪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个别案例涉及不当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危及公正和正义,还会削弱公众的信任和对侦查工作的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调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公众和内部人员能够匿名举报不当行为,并对举报进行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建立独立的纪律委员会,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惩处,也是必要的。

总结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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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侦查讯问虽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方面一直受到大家的诟病。

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与现代法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现存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不足,比如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沉默权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应通过引导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来解决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作者简介:刘方微,上海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对以往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发生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同时在第116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该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以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提外审”,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刑讯的发生。

以期通过对侦查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相应完善对看守所部分监督权力。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基本符合现代侦查讯问制度的特点,内容上也已经相对较为完整,但是由于侦查人员拥有法律赋予侦查讯问的天然权力而对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赋予不足,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目前我国侦查询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改变,该条规定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成了直接的冲突,直接弱化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同时因为该规定的存在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对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未作规定。

作为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的知悉权,是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情况与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但是我国诉讼法仅规定其在侦查讯问时能了解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其涉嫌犯罪的任何相关信息却未作出规定,这对我国现行立法来说确实是一种缺失。

3.犯罪嫌疑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形式是通过律师的帮组获得,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进入侦查阶段的时间及其地位进行了修改,但律师的实际介入时间仍为第一次讯问之后。

此时的律师仅为辩护人身份,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辩护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力,这种模糊的规定极大地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帮助的权利,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4.侦查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集中在立案和逮捕批准权两个方面,而对于讯问过程中对监督法律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属于公诉机关和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还的侦查机关,权利集中导致现实中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5.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也是导致侦查讯问实践中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直接因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使用更加隐蔽的非暴力非法讯问方法从而导致非法口供难以得到排除,侦查机关因侦查讯问的需要不当对运用侦查羁押以及侦查讯问中嫌疑人的待遇不佳对其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侦查讯问的目的应当定位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统一,这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具体落实。

然而,侦查讯问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严重失衡更进一步弱化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和加强对侦查讯问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不断善侦查讯问制度,逐步调整目前严重失衡对权力(权利)结构。

(一)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诉讼地位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鼓励如实回答的同时建立沉默权制度。

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成为诉讼主体及鼓励其自愿陈述的基础性条件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服务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对于这两条规定学界争议较大,大多数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118条的规定直接冲突。

对于学界争议,本人认为从立法条文来看,二者并无冲突,其只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同方面的要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要求,如实回答义务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学界之所以认为二者存在冲突,其实质上是现行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规定不完整所造成的。

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就应当对此进行完善,通过建立沉默权制度来完善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缺陷,在这样的权利结构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选择供述或沉默。

当其选择自愿供述时,其就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通过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于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的权利有所增加,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律师是否有权在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和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侦查讯问时在场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解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同时可以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保障口供质量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3.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可以知悉侦查人员的身份,但对于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相关案情等信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有权获悉,犯罪嫌疑人获得自己涉嫌案件的基本情况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其他方面的知悉权。

(二)加强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和制约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对倒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和第54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取得证据除了非法手段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伤亡后果,其多是难以给予证明;加之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很少进行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缺少对讯问方法评判标准,侦查人员也难于进行自我约束。

据此可以考虑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方面应当吸收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侦查部门来证明其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2.加强对讯问程序、方法、时间、地点、条件等的限制。

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让被讯问者在侦查阶段充分享有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履行规定的“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及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讯问的地点和持续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每次讯问时间间隔未作出限制,只规定以办案的需要为条件进行传唤,该规定过于宽泛,因此应当设立基本的讯问启动条件。

3.重构司法机关的权利结构。

建立侦查、羁押的分管制度。

,实行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与司法机关的羁押权相分离,可以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条件,使羁押管理人员也能够对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明确审、记分离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直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多地介入侦讯活动,如派检察员临场监督,对审讯程序和使用的手段、方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对审讯人员的不正当乃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四、结语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不仅要注重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同时还应当不断的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

其中,禁止刑讯逼供的一再发生,加大对刑讯逼供的调查和惩罚力度,以提高侦查人员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自觉性是新时代背景下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的重中之重。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我们应加强对实践工作的改进,努力使侦查讯问工作与现代侦查讯问的法治理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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