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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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实施制度

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实施制度

XXX集团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1999)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使集团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XXX集团的公文,是在各项行政事务、具体业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操作惯例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内部和对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业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公文处理。

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集团领导及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的公文处理并负责联系和协调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行文规范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凡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一般不行文;凡能面谈或用电话、便函及其他方式处理的事情,亦不得行文。

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红头文件。

集团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集团文件版头的,需报经集团办公室同意。

(二)集团办公室经董事长授权可以对外行文。

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三)集团只接受直属部门的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越级报文。

第十条向上级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统计资料、计划、总结等,以及对上级来文办理情况的回复和对外联系的重要公文,均以“XXX集团”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集团对内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需要行文的,均以“XXX集团”名义行文;经常性工作和一般事项需要行文的,均以集团办公室名义行文。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我矿公文处理分为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等程序。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备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和所属各单位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按《条例》规定,根据我矿实际情况,行政公文使用以下9种:(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按照《条例》规定,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党委公文主要使用以下10种:(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办公室文件处理实施办法

办公室文件处理实施办法

中共洱源县委办公室文件处理实施办法一、收文办理(一)收文办理是指将收到的请示和其他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文件、材料按一定程序办理的过程。

(二)收文办理使用《文件处理笺》。

(三)收文办理程序①秘书股登记—②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③主任审核—④主管副书记审批—⑤必要时送书记审定—⑥书记批示传主管副书记、办公室主任阅知(或主管副书记批示传办公室主任阅知)—⑦分管副主任组织落实—⑧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督办—⑨办理结果登记及归档—⑩向作出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四)收文办理要及时,请示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二、发文办理(一)发文办理是指将拟印发的文稿按一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核和签发的文件办理过程。

(二)发文办理使用《发文稿纸》。

(三)发文办理程序①秘书起草或接收其他部门代拟的文稿—②分管副主任初审及修改—③主任审核及修改—④有关常委核稿—⑤主管副书记核稿或签发—⑥必要时送书记签发。

重要文件、材料的审批,在有关领导审核后,按领导意见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必要时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后再送有关领导核稿和签发。

三、文件传阅(一)文件传阅是指秘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的文件办理过程。

传阅文件主要是阅知性文件和材料。

(二)文件传阅使用《文件、党刊传阅片记》。

(三)文件传阅应进行登记,并当面送交传阅对象(或所在单位办公室有关人员)。

文件传阅过程中应当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遗失。

(四)文件传阅程序①秘书股(含收发室)登记—②传主管副书记—③传办公室主任—④必要时传书记—⑤按领导批示传常委和部门领导—⑥传办公室副主任。

需要处理的及时处理。

(五)收发室和内务秘书按照传阅程序,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好相应的文件传阅,避免重复、遗漏或延误,遇领导外出,无法及时按程序传阅紧急文件时,用电话报告有关领导,然后按领导指示办理。

传阅文件一般只传领导,不传股室负责人和秘书。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目的:为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公文处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具体内容:(一)、发文权限1、属于公司全面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问题,以公司名义行文,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发文。

2、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发送的有关文件,一律以公司名义转发。

3、属于限定方针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工作问题,由各部门(单位)拟稿初审后转行政部以相关部门名义行文。

违反上述规定,罚款20元/次。

(二)、公文种类根据公司现行状况,需要办理的公文类别主要有: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决定、决议、批复、函、会议纪要、总结、计划、简报、制度、规定、办法等。

1、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2、通报:把工作情况、经验教训以及好坏典型事例,通知所属部门,用:“通报”。

3、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需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的,用“报告”。

4、请示:请求对某项工作或问题做出指示,给予答复,用“请示”。

5、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6、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7、指示:对下属部门阐明工作活动的要求,用“指示”。

8、函:在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组织、公司之间或同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商洽和联系工作、事务、询问或答复问题时,用“函”9、计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的,用“计划”10、总结:把已经做过的某一时期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的,用“总结”。

11、简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帮助领导掌握情况的,用“简报”。

12、条例:用于规定某个机构的组织和权限以及某些专门人员任务的权限的,用“条例”。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并指导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掌握公文处理办法,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第五条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局公文的主要形式有:(一)、发文标识为“-----文件”,代字为“----”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向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兄弟市局商洽、联系工作;向不相隶属单位询问、答复具体事项。

上报单项业务工作总结、活动总结等;其他需以局名义行文的综合性工作部署和一般工作的请示、报告、通知等。

(二)、发文标识为“-----”代字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织名义办理的事项。

(三)、发文标识为“------”代字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系统内和县局布臵工作;处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综合事务;一般性的通知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办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7•【字号】•【施行日期】1989.1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己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省司法厅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省司法厅执法办案工作中需要制发的法律文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f\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和监狱、戒毒等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省司法厅机关常用公文种类有: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一)决定。

适用于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

适用于批准授予和晋升全省监狱、戒毒民警警司及以下警衔。

(三)公告。

适用于律师公证管理、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和法制等工作中经授权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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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所有公文都要注重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统一协调,相互配合。

行政部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统一收文,办理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的核稿、报批、盖章、发送、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有关重要文件的传递。

第五条收文
(一)各部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公文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

(二)凡送公司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由行政部负责签收、拆封,并按规定编号、登记。

署名送领导同志的信件,送领导本人拆封。

(三)收文要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标题、密级等。

(四)行政部收到文件后,及时提出注批、注办意见,呈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五)承办部门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适宜本部门主办的,应请主批人改批。

(六)部门间公文传阅,一般由领导批转,至少应报领导备案,
否则,部门间不得横传。

阅文要抓紧,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还给传出部门,不得误时、误事。

第六条发文
(一)拟稿
1、公司公文种类及形式:
种类:
(1)决定。

运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

(2)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公文,公布规章制度,要求各部门周知、办理和共同执行的事项。

(3)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4)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5)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批示,批准。

(6)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处理办法。

(7)函件。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8)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决定事项(格式见附件3)。

(9)决议。

适用于记录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会商成果,有须强制执行的严肃意义。

形式:
(1)报送政府部门的公文,以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呈送,须采用标有公司名称的红头文件,经授权领导签批同意、加印后方可外送。

(2)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横向传送的文件,用《备忘录》方式拟稿,经项目经理签字加盖项目部章后再行外送。

(3)项目公司内部公文,除《会议纪要》、《决议》外,一律采用《内部通传》方式传递(格式见附件4)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签字后再行传送。

2、拟稿。

一般应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

重要文件应由领导同志亲自主持研究,确定专人拟稿。

3、拟稿要按公文有关要求办理。

行文关系、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要准确、规范、恰当确定密级和紧急程度,公文用语力求准确、规范、精炼,切忌大话、空话、套话。

4、拟稿纸要统一,书写不使用红墨水、铅笔、圆珠笔,字迹要公整,引文应将字号全部引出。

5、稿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业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律均应使用汉字。

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结构层次序号,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会签。

文稿送批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执行会签制度。

会签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签字,会签意见不一致的,报告公司领导审定。

(二)核稿
行政部对各部门拟稿必须认真审查、审核、把关,从政策、文字、体式、会签手续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审核。

其内容主要有:
1、是否需要发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引文是否无误,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生动,标点是否准确,文体格式是否合乎规范,是否体现公司利益及沟通意图,与受文方的阅读水平、习惯、接受方式是否一致,以确保沟通顺畅。

4、凡需会议审议的文件,是否已审议。

(三)签发
1、公司发出的文件,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发。

2、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

如必须改动,须经签发人同意。

(四)缮印、分发
1、行政部负责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编号及缮印。

2、公文校对由拟稿人负责,拟稿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付印。

3、行政部统一登记、封发。

第七条立卷、归档
(一)公文办完后,承办人员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行政部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公文归档以本公司形成的公文为主,根据公文的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归档。

按照《资料建档管理办法》执行。

(三)单位、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四)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公文收文流程图
2、公文发文流程图
3、《会议纪要》格式
4、《内部通传》格式
二00六年一月日
附件:
一、“内部通传”格式
内部通传(仿宋体加粗三号字)
致:(受文部门或人员,请示只能向一人或一部门,示知可写多个部门,小四号仿宋体,下同)
由:(发文方)
事由:(待沟通的主要事项)
时间:(例2006-1-24)
编号:(发文方部门编号-年份号-月份号-当月发文序号,如GM-06-01-002,部门编号统一规定如下,GM-总经理,AGM-总经理助理,EO-行政部,FC-财务部,DV-开发部,EG-工程部,BB-预算及采购部)
(正文与文件头分隔线)
正文部分
(签发人签名)
——————
(签发人职务)
抄报:(上级单位或上司,以示告知之意)
抄送:(同级部门或同事,以便关联方了解)
存档:(如有需要,注明)
会议纪要(三号仿宋加粗)
与会人员:(按职务高低只写姓名即可,如有多方代表,在代表姓名前列出各代表单位名称)
缺席人员:(应与会而未能参加的人员)
会议主题:
会议时间:(同上)
会议地点:
记录:
纪要正文部分:
1.事项,言简意赅说明会议讨论决定的待办事项及办结时间(责任人);
2.
3.
4.
……
(签发人签名)
——————
(签发人职务)
抄报:(上级单位或上司,以示告知之意)
抄送:(同级部门或同事,以便关联方了解)
发送及存档:(注明部门或单位名)
发送及存档:(注明部门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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