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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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泄露性,特制订本《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触、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军队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涉密机构。

三、定义1. 国家秘密:指国家事务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情报、信息、文件、数据和其他载体,具有重要意义、安全性、敏感性、机密性和私密性。

2. 秘密等级:根据秘密程度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级。

3. 定密:指将信息、文件等载体确定为国家秘密,并指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行为。

4. 定密责任人:指信息、文件等载体的管理者,负责对载体进行定密、保密、管理和审核,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5. 定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审查定密工作的机构,由主管机关指定。

四、定密程序1. 前期准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定密委员会,明确定密工作的任务、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和流程。

2. 定密申请:对需要定密的信息、文件等载体,定密责任人应向定密委员会提交定密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定密的原因、范围、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

3. 审核定密:定密委员会应对定密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定密标准,并决定定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4. 定密批准:定密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对定密申请进行批准或驳回,批准后应予以书面通知。

5. 定密标识:对获得批准的定密信息、文件等载体,定密责任人应根据定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在载体上进行标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措施。

6. 定密管理:定密责任人应制定详细的定密管理办法,包括定密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

五、保密措施1. 教育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保密制度和要求。

2. 权限控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机制,实行不同权限的员工对定密信息的访问、更改和使用等操作进行严格管控。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交往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定密,依法管理。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组成定密工作小组,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部门开展定密工作。

第四条定密及管理工作实行组织审核制度、登记年报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国家秘密事项一经产生,承办人员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极具体范围和规定拟定其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一事一定。

(二)拟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已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拟定其知悉范围。

(三)承办人员将已标明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承办件送交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由其审核密级的拟定和标注是否合法、准确,并对遗漏、不当处予以补充、纠正。

经审核不属国家秘密的,应及时退交承办人员。

(四)承办件经定密工作小组审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填制《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一),呈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秘密事项(或物品)名称,文号;2、产生部门、产生时间,承办人、审核人;3、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4、定密依据;5、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表格式由市国家保密局制发,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定相关内容(栏目)。

(五)经审批同意后,该事项所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定密工作的特殊程序(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依据《保密法》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由承办人填制《国家秘密不明确事项申报表》(见附件二),经定密工作小组确定为主管业务方面事项的,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定密管理规定

定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机密、秘密和绝密三级,根据具体涉密信息的价值、涉密程度、泄密危害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秘密等级。

第三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限制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即需要知道的人才能知道,必须保密的人才能知道。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解密,必须经过相应的定密机关批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坚持保密需要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具体原则如下:(一)确需保密的,依照相应变更解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定密;(二)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取消其秘密等级;(三)情况变化或泄密危害程度降低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秘密等级;(四)比原来更高一级的国家秘密,应当重新定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级、合理分级、科学分类的原则。

第八条定密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其定密责任范围内的涉密信息,按照秘密等级确定涉密信息的秘密等级。

第九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秘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定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秘密等级时应当兼顾情况需要和信息价值,不得随意定密、涉密、加密。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报、审查、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秘密委托方(以下简称申报方)应当向定密机关提交秘密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报的秘密范围、涉密难度、保密措施等,申报的秘密等级不得高于定密机关审查确认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密机关应当按照秘密等级、定密类型等标准审查秘密申请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定密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定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应当对该秘密申请书进行批准。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发文字号】国科发创[2018]124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8.08.08【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8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定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定密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使用秘密办案,阻止、揭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安定密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保密、依规定使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定密、解密、保密检查等职责,构建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定密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定密第五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按照保密等级、保密期限等要求,将其列为秘密。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按照保密需要和法律规定确定其保密等级。

第七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时将事项报送定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及时制发定密文件,并告知相应单位和人员有关事项及保密要求。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定密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保密的原则,确保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密档案管理制度,与其它保密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章解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确定的定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或者保密需求消失时,应当依法解密。

第十二条解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解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解密后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存储、销毁或者归档。

第四章保密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定密工作有关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原则、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定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保密需要与知情范围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秘密级别,确定不同的知情范围,确保秘密信息的合理控制。

第七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最小知情原则,对于不需要知晓秘密信息的人员,不得进行泄露。

第八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谁定谁保的原则,定密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九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原则,在保证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定密权限第十条定密权限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享有的定密管理权利。

第十一条定密权限分为一般定密权限和特殊定密权限两种,具体权限范围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一般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定密、解密、复制、传输等操作。

第十三条特殊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高级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培训等操作。

第十四条定密权限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第四章定密程序第十五条定密程序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定密工作时,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进行操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定密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核、定密、分发、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具体步骤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定密程序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进行区分,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文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定密程序应当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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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定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

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
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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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第四章确定密级
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

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

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秘密事项。

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十条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应根据保密范围和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进行定密评估,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

如申请发文,拟稿人须在《发文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绝密”、“机密”、“秘密”,如系内部事项则定为“内部”,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秘”。

不得使定密栏处于空白。

第十一条定密审核。

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的审核。

定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是否适当;二是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是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

部门负责人为定密审核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审核确定对本部门拟稿人拟定的密级;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确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定密。

第五章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根据《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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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确定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

第七章标志秘密载体
第十五条对需要使用《发文审批单》的各类发文,在《发文审批单》的密级栏填写密级和期限,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标明,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标明。

第十六条载有密级的物件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涉密载体,应在适当位置上做出标识。

第十七条标识方法为:密级★××年、密级★××月。

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确保涉密文件相应标志完备清晰。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公司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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