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产权式酒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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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结束——。

海南楼市震荡蕴含法律风险

海南楼市震荡蕴含法律风险

56国土资源导刊地产PROPERTY海南楼市震荡蕴含法律风险《国土资源导刊》:戴律师,您好!今天我们主要想谈一谈海南楼市震荡现象。

请问您对海南楼市暴涨的原因是怎么看的?戴勇坚:据我了解,海南楼市暴涨有以下几个原因:一、2月2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出台实施土地供应的“两个暂停”政策——暂停全省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暂停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部分开发商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三、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和投机者的狂热炒作。

事实上,海南楼市一直就呈现外向型特征,比如三亚,岛外人士购房面积从2005年起就达到了85%,而且一直在上升中,但是今年的暴涨中购房用来自住的占很少的比例,更大部楼市应当是房价适当上升,市场持续升温的楼市,海南房价暴涨事实上是预支了今后数年内的价格预期,在炒楼过程中,接到最后一棒的购房者将面临严重的商业风险。

除了商业风险,海南楼市震荡中还可能存在以下的法律风险:一、政策风险:即地方政府意志变化造成的风险和房地产市场变化而引起的政府管理行为变化产生的风险。

比如海南省政府最近出台的禁止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彻底清查闲置开发用地,限制普通商品房开发等政策,就对海南楼市降温起了很多的作用,这对开发商及购房者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风险。

二、土地取得中的风险:即因为土地的取得过程违法或违规或手续不全,导致开发商无法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有可能出问题的几种情况一是划拨地开发,二是集体土地开发,三是联建与合作开发,四是项目整体转让,五是拆迁安置房。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海南房地产价格暴涨刺激下,海南省部分城市城中村和郊区农村的一些村干部、村民将集体所有农用地,通过联营合作、买卖、租赁、入股等方式,建设小产权房销售,从中牟利。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小产权房是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这就将给购房者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开发建设及销售中的风险:比如无证开发风险、逾期开发风险、认购风险、质量问题风险、面积缩水风险等问题。

产权式酒店分析

产权式酒店分析

产权式酒店分析1.项目产品定位调整建议1.1产品特性分析1.1.1产权式酒店的起源“产权式酒店公寓”是本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是最适合中产阶级的一种投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进入所谓的“丰裕社会”中产家庭成为社会主流,旅游业方兴未艾,在旅游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首先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Hotel)的概念,即出售转让或者交换。

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

时权酒店兴起,立即在瑞士和欧洲传播开来,之后的20年中逐渐向北美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发展,并演变为现在的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则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现在产权式酒店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受中产阶级和企业集团青睐的投资方式。

1.1.2产权式酒店的类型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时权酒店: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如:一年51周),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或一周)的居住权;·养老型酒店:指投资人(往往是最终消费者)在退休前购买退休养老度假村的某一个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直至退休后自用。

委托管理期间,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该度假村在产权人去世后由管理公司回购,再出售,收益归其家人所有;·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指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管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均拥有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段的免费居住权;本项目就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即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获取年度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我国产权式酒店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我国产权式酒店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2 坚守诚信 , . 开拓市场。从开发商角度来说 , 由于这 一 市场是靠卖方推动 而非市场 需求拉动 的 , 因此要切 忌一 哄
往 往盲 目跟进 , 目仓 促上马 , 项 过度 的前 期商 业炒 作 , 只重
视产 权的出售 , 而忽视后期产权酒店 的经 营管理 。同时, 国 家部 门相关政策尚未 出台, 物业 的价格 和产 权酒 店业 的市 场处 于一 种无 序状 态 , 新兴 产业市 场运 作缺乏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 严重制约 了产权酒店的健康 发展 。 2 管理水平落后 , . 市场价值 难 以实 现 。产权酒 店在 我 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 管理人 才短缺 , 管理水 平落后 。在利 润
我 国产 权 式 酒 店 的现 状 与 发 展 对 策
纪 淑 华
( 宁 学院 总务 处 , 北 成 湖
我 国产 权 式 酒店 的现 状
成 宁 4 70 ) 3 10


范和法律保 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权式酒店起源于 2 0世纪 6 0年代 的法 国阿 尔卑斯地 区, 后来风行于世界一些著名旅游城市 和地区。在 国外 , 产 权式酒 店已经取 得了非常大 的成 功。国 内最先引入产 权式 酒 店模 式的是 19 9 5年在海南省 的三亚市 , 以海南 为代表 但 的产权 式酒店却遭遇败绩 。究 其原 因有 三 : 一是 当初 的策 划者 主要是 想把楼房尽早售 出 以回笼资 金 , 目的不 在 于发 展旅游业 ; 二是海南 当时作为旅 游度假 地 的条件还 没有 成 熟 , 内旅游度假的市场气候 也没有形成 ; 国 三是产 权式酒 店 和分时度假 的概念还不为 中国消费者 了解和接受。 真正作 为一种旅游与房地产相结合 的物业开发模 式从

海南产权式酒店策划方案

海南产权式酒店策划方案

海南产权式酒店策划方案一、产品理念随着酒店业的迅猛发展,产权式酒店在我国也渐渐开始发展,但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的产权式酒店发展还不成熟,“产权式酒店”这个概念还不为中国人所接受,所以在制定产权式酒店策划方案之前我们对产权式酒店做了市场调研和分析。

1.什么是产权式酒店?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TIME SHARE)演变而来。

由消费者或个人投资者买断旅店旅游设施在特定时间里的使用权。

首创这一概念的是瑞士的亚力山大耐提。

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

而产权酒店则是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2.产权式酒店的分类a.时权酒店:是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如:一年产值51周,共51个时间份),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如一周)的居住权。

b.纯产权酒店:是指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管理,获取一定的管理回报。

纯产权酒店又分为商务型及度假型。

c.养老型酒店:是指投资人(往往是最终消费者),购买用于退休后养老的物业。

在退休前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直至退休后自用。

委托管理期间,投资人可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该物业在产权人去世后由管理公司回购,再出售,收益其家人所有。

d.高尔夫,登山,滑雪圣地的度假村:指在高尔夫,登山,滑雪等运动圣地开发的度假别墅项目。

e.时值度假型酒店:指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分数",这些"分数"就成为他们选购产品的货币。

他们可以使用这些"分数"在不同时间,地点,档次的度假村灵活选择其分数所能负担的住宿设施。

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作者:颜宇凯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模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前后不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不断扩大,民众投资需求日趋旺盛的大背景下,产权式酒店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保持继续强劲的上升势头,但应该看到我国产权式酒店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千岛湖凤凰岛投资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证。

本案所折射出的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应适用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客观认识到产权式酒店与一般小区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差异,并基于差异通过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以期有效解决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产权式酒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的产权式酒店产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进入我国后取得了持续迅猛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尚无针对产权式酒店产业的专门的立法,因此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产权式酒店在我国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如因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就屡见不鲜,值得我们关注并探寻法律上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简介及评析2002年400多名投资者在千岛湖凤凰岛上购买了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产权式酒店的独立客房所有权后,并将客房返租给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并委托其进行酒店的日常管理经营。

作为开发商,也是酒店的运营管理者的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每年向各个业主支付2万元的租金,并给予各个业主每年30天的全国各地凤凰连锁度假酒店30天的免费入主权。

2004年5月,开发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向投资者交付房子,并按约定按期支付给各个业主租金直到2005年9月。

在此之后,作为开发商和酒店经营管理者的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开始未按照约定向各个业主支付租金。

后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投资失败,其抵押给银行的位于千岛湖凤凰岛上7幢别墅、酒店综合楼及接待楼等被淳安法院拍卖,由富阳宾馆有限公司通过竞拍购得。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

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过道、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共用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积极引导和发展我市旅游房地产业,加强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建设、销售、经营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维护建设单位、购房者及物业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以商品房开发模式将酒店的客房产权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将客房交由酒店管理单位以酒店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酒店公寓,是指建设单位按酒店标准建设的房屋,购房者可用于休闲、度假、疗养或委托经营。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属旅游房地产项目,适用国家、我省及我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销售、房屋登记、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1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经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原则]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开发经营,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高起点配套、综合开发、规范经营。

第五条[项目用地]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用地属旅游房地产项目用地,选址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标准]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属公共建设项目,建筑外观按公建标准建设,每套(间)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6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旅游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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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产权式酒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产权式酒店在我国最先兴起于海南省,最早出现的经营雏形可追溯至1993年,这一新兴经营模式不仅盘活了许多难以处置的烂尾楼,也使得很多经营不善的酒店将客房以房地产形式用以投资运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百姓的投资需求。

然而,其具体的运作与所涉及的问题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文章从法律角度,对产权式酒店经营中的各方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解决困难、完善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透析这一经营模式的本质,并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产权式酒店;法律关系;潜在问题;对策一、产权式酒店概述(一)产权式酒店的定义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一般拥有产权证),分别出售给小业主。

小业主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并且享受酒店的经营利润分红或者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同时享有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时限的免费入住权。

①(二)产权式酒店的发展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

②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渐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

前者是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后者则是本文所指的产权式酒店,是一种“分时度假+房产投资”的旅游地产。

二、产权式酒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产权式酒店中法律关系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中存在四方主体,或称四方利益集团。

一方为投资者,即购买酒店单个房间的“所有权人”;二是酒店管理者,即对酒店的经营进行管理的主体,其往往同时是酒店整体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三是消费者,即入住酒店的客户;四为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投资者与酒店管理者(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酒店中的一间或几间房,投资者由此而取得所购房间的所有权。

第二层法律关系仍存在于上述二者之间,双方再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者将所购房间出租给酒店管理者,出让酒店房间的占有权、使用权。

出租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发生第三层法律关系,即委托管理关系。

第三层法律关系是投资者委托酒店管理者负责酒店所有房间的整体经营管理,投资者不但可以收取租金,还可以采取包底分成的形式分享酒店的经营收入,同时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等。

第四层法律关系发生在消费者与酒店管理者之间,消费者入住,与酒店管理者签订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但是消费者在与酒店管理者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客房的真正所有权人,而实际上也的确没有与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发生交易往来。

(二)产权式酒店中的潜在问题1.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错误前文所述的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四主体中包括政府,但并未在法律关系中展开论述,是因为政府被笔者视为主体之一缘于酒店建设时在用地申请上,涉及规划局对其是按商业用地批准还是住宅用地批准。

产权式酒店在进行立项时是以酒店项目立项,这是理所当然的,既然是酒店,是参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体,其商业性质便是与生俱来的,但是产权式酒店最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却是住宅性质而非商用性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是有违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发商是不可以将酒店以商品房形式进行销售的,实践中为了能够将单间客房出售给投资者从而满足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模式,各开发商都以住宅项目进行酒店建设立项,但是在后期的运用上以酒店方式进行经营,因此取得的是住宅性房屋所有权证书。

这样的运营模式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是无法合法生存的,而实际却如此执行下去,虽然这时一种带来财富的新型经营模式,却也不得不说是对现行法制的一种破坏。

2.投资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对于投资者,之所以加注双引号称之为购买酒店单个房间的“所有权人”,是因为该“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存在瑕疵的。

虽然投资者与酒店原所有权人的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出资购买,但并不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立空间的商业用房间。

③即酒店整体按照法律规定已取得了“大产权证”,而这一产权证是不可以分割成一个个单独房间的小产权证的。

所以投资者虽然事实上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却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无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处分。

最大的问题在于,按照我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变更登记,不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出资后得不到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仅享有对酒店原所有者的债权,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只能通过《合同法》来调整。

可是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如果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形,即开发商将产权式酒店的客房出售给投资者后,再将酒店所有权整体出售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完全可以依法取得酒店整体房屋所有权证的,是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上的障碍的。

那么投资者就只能依据债权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物权。

3.回报率承诺之风险开发商对于投资者所承诺的回报率难以保证且有违法律之规定。

投资者之所以对于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模式倍感兴趣而积极投资,主要是受其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回报率的吸引,但这种高回报率同样意味着高风险。

产权式酒店的经营利润在出售房屋时是按照80%—100%的入住率计算的,这种乐观估计使得经营过程中一旦实现不了,则会出现亏损的局面,投资者不但没有利润可分,前期投资的成本也将收不回来,并且因无法取得房产证而无法出售,最终将被彻底“套牢”,只能寄希望于酒店管理者能够经营有方,尽早营利。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购买产权式酒店时,以高额固定回报收益吸引投资者存在集资之嫌,有违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往往会因交易中存在此类条款而被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其所期望的利益自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4.投资者与开发商之间法律关系混乱在产权式酒店经营中,投资者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产,后发生租赁关系和委托管理关系的对应主体也应是开发商,但此两种关系的发生往往通过一个合同而建立,实践中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进行管理或由开发商再行委托管理者进行管理,按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

这就产生了两种甚至多种法律关系杂糅到一起,并存在混乱的部分。

如果是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是需要支付租金的,但合同中并无租金的约定,而是在设立委托管理关系时约定了对投资者的回报,这笔回报究竟是租金性质还是仅为吸引投资者的条件,或是委托经营管理中的费用,其性质是不明确的,这一问题不明确将导致合同性质以及签订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而且,在租赁合同框架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是需要返还原物的,开发商和投资者之间可以约定回购,但是如果不回购,实际上投资者根本无法收回房间物尽其用,客房单独不能发挥起功用。

④这就有违租赁合同的本质,说明投资者与开发商之间实际发生的是委托管理关系。

三、促进海南产权式酒店发展的对策建议(一)立法规范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产权式酒店经营的建设用地性质问题不存在合法性依据,那么对此问题的解决上,要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法制权威,严禁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的运营,或者在立项时便不以酒店整体立项;要么通过立法为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留有生存空间,新增专门的针对性规定。

笔者赞同后一种方式,因为产权式酒店的经营在海南已经发展得红红火火,而且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很多使各方主体共赢的成功运作,因此,完全禁止难以现实有效实施,倒不如通过立法为其广开通道,也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其长远发展。

(二)完善退出机制按照现行的规定,投资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针对此问题进行立法改革不尽现实,所以有效维权的手段是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即当酒店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收到合同约定收益,或者出现“一房二卖”情况时的救济方式。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那么可以在购买房屋合同中明确约定退出条件,特别针对“一房二卖”情形拟定特殊条款,由此防范投资者的损失。

(三)引入担保公司为经营主体目前的经营主体仅限于除政府以外的三主体,但是为保证投资者稳定的收益,防范因酒店经营失败而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笔者建议引进担保公司,为酒店经营提供一般责任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可以只保本金,也可以只保收益,如此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也为酒店的经营减轻了压力。

产权式酒店已在海南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投资市场不断变化的影响,其在面临客观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其实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象和必然产品,其产生、初始阶段性的无序发展和逐渐规范都属必然,这一过程必不可少的则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规范,使其得以推广发展。

[注释]①产权式酒店:法规仍陷空白行业亟待规范.中国养老金网,2010-11-02(00:00:00).②③④肖妮.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6).[参考文献][1]产权式酒店.法规仍陷空白行业亟待规范[OL] ,中国养老金网,2010-11-02(00:00:00).[2]肖妮.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经济与法,2007.6.[3]产权式酒店常见法律问题[OL]./view/b2bf686d58fafab069dc02a1.html.[4]朱靖阳.论产权式酒店开发的法律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7第3卷第7期.[5]陈林,陈延理.三亚产权式酒店的现状分析与对策——以爱琴海岸为例[J].神州商贸,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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