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篇一: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2024年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 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5.1 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收款收据管理规定

收款收据管理规定
一、收款收据的开具
1. 收款收据的开具包括纸质收据和电子收据两种形式。
纸质收据应当注明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并由收款人签字盖章。
电子收据必须经过认证,确保安全可靠。
2. 在收款收据上应当明确标注收款日期、收款金额、交易内容等关键信息,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3. 未经核实的收款收据切勿开具,避免出现错误或纰漏。
二、收款收据的保管
1. 纸质收据应当妥善保管,建议存放在专用文件夹或保险柜内,并定期进行归档整理。
2. 电子收据应当保存在符合要求的电子设备或云存储中,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
3. 收款收据的保管期限为至少5年,若有特殊需要,可酌情延长。
三、收款收据的使用
1. 收款收据仅限用于正当交易,不得用于违法或欺诈行为。
2. 收款收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编号、记录和归档,做到清晰明了,方便查阅和核实。
3. 收款收据使用过程中如遇修改或作废情况,必须注明原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记录完整可靠。
四、收款收据的报销
1. 收款收据报销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
2. 报销时必须提交有效的收款收据,不得冒用或伪造他人收据。
3. 报销审批流程必须合规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付款。
以上为收款收据管理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规范和透明。
如有违规行为,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谢谢合作。
024费用开支与报销标准

费用开支与报销标准编制:刘勇审核:周波批准:周波1 目的为了合理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支出,规范报销行为,设定交易接待费、移动电话费、差旅费、交通费、员工生活补助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2 范围适用于各分子公司、各部门。
3 职责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费用开支报销审核及付款工作。
4 定义无。
5 内容5.1交易接待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主管总经理/总监审批,1000元以上由主管总经理/总监审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接待的住宿费用和观光费用由主管总经理/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5.2 差旅费5.2.1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并在申请差旅费和报销差旅费时提供,作为请款和报销依据。
5.2.2机票:总经理/总监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可自选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须报经总经理/总监批准,否则,一律禁止乘坐飞机;报销需经总经理/总监签字后,方可报销;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检查)经批准外出治疗的,凡不属重、危患者,其本人和前往陪护的,一律禁止乘坐飞机。
5.2.3宿费:总经理/总监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可根据需要自选宾馆、旅店。
其他人员因公出差,宿费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额自负”的管理办法,限额标准为:本市境内120元/天,其他市区150元/天。
公司内所有到大连市内出差人员一律到海鲜酒店住宿(除参加各类会议已指定酒店外),若海鲜酒店客满,应有其开具的证明,并在报销单上说明原因。
对参加统一组织活动、对外业务洽淡需要的或参加县以上召开的会议而发生的宿费超定额的,经主管总经理/总监批准可按实报销。
公司统一提供住宿条件的,不享受上述宿费包干标准。
自行在异地参加“夜大”、“函大”等学习及参加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发生的差旅费用,一律自理。
5.2.4出差补助: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检查)外出治病以及是否需要陪护人员的审批权,由部门/企业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共同确定。
经批准外出治疗人员及陪护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日5元;未经批准外出治病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均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令文给出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从发票开具、存储、查验和作废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要求,以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首先,《细则》明确了发票的开具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业务的实际情况,准确记录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和金额,遵循一票一车、一票一车补开的原则。
《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发票种类的区分和使用范围,并对发票开具的时间、内容和格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细则》还规定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发票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细则》要求所有开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库存和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发票的保管和归档。
此外,发票的存储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调拨或销毁发票。
对于发票的盘点、检查和调整,《细则》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发票的查验和作废程序。
为了防止发票的虚开和违法用途,《细则》规定了发票查验的时限和多种查验方式,并对查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对于已经失效的发票,《细则》规定了作废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作废上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
该细则从发票开具、存储、查验和作废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操作步骤和要求,以促进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业务中必须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发票管理,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发票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
发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发票购买、领用、开具、保管、报送等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二)规范操作,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确保发票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章发票的购买与领用第四条我单位发票的购买由财务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种类、版式、联次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购买。
第五条购买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六条需要领用发票的部门,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用申请表》,经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第七条开具发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二)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填写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信息;(三)开具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分别归档。
第八条严禁以下行为:(一)虚开发票、伪造发票、买卖发票;(二)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擅自变更发票内容、开具作废发票;(四)将空白发票带出单位;(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与报送第九条发票的保管由财务部负责,确保发票安全、完整。
第十条发票的报送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及时、准确地上报发票使用情况。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第十一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发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一)虚开发票、伪造发票、买卖发票的;(二)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三)擅自变更发票内容、开具作废发票的;(四)将空白发票带出单位的;(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发票遗失、损毁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发票、收据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根据国家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发票及其它法定的收付凭证。
发票一般作为收入、成本、费用的入账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据分外部收据和内部收据,其中外部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的收款凭证;内部收据是指内部自制收款凭证,仅限往来业务使用。
第四条发票、收据的管理归口部门为财务部(鉴于收据和发票的管理方法基本相同,以下简称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购买、领用与保管第五条财务部指定税务主管会计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发票。
第六条财务部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由税务主管会计定期向财务部负责人或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七条发票由出纳向税务主管会计领用。
领取时应由税务主管会计在发票登记簿上及时登记发票领用的数量、起讫号码、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等项目。
发票使用完毕后,出纳应按规定向税务主管会计缴销。
第八条发票的保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类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平面媒体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三)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保管。
(四)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九条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发票由银行出纳或现金出纳开具,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开具发票和保管发票专用章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开具发票前,申请开具发票部门应向财务部提出开票申请,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附件一)、提供收款合同,如为产品销售合同,还需提供〃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并由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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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QGQ/KQG 1CW 024-2013发票、收据管理规定2013 - 08 - 14发布2013 - 08 - 14实施内 蒙 古 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内 蒙 古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管理职责 (1)5 管理内容 (1)5.1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 (1)5.2 发票、收据的开具 (2)5.3 发票、收据的取得 (3)5.4 发票、收据的保管 (4)5.5 责任追究处罚 (5)6 相关文件 (5)7 记录及报告 (5)前言为规范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财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京。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赵京。
本标准批准人:肖大斌。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术语和定义无4 管理职责4.1 财务部a)是发票、收据的统一管理部门;b)负责发票、收据相关规定的制定、修订;c)负责公司发票的购买和自印冠名专用发票、收据的统一印制;d)负责根据公司的经济业务和往来业务对外开具发票、收据;e)负责对公司收取的发票、收据进行稽核;f)负责公司发票、收据的保管和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保管。
4.2 办事部门a)业务经手人对经手的收据和发票承担送达责任;b)保证所提供的开票信息和取得的收据或发票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
5 管理内容5.1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5.1.1 发票、收据的领购是指财务部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薄、IC卡或金税卡、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购票人员身份证及税务要求的相关证簿到所属税务机关购买合法发票。
5.1.2 发票、收据的印制和领购管理要求5.1.2.1 财务部发票管理员根据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填写《发票、收据购买/印制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经业务主管审核,并经财务部主管副部长或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印制,并将购买/印制结果补充到《申请单》,购买/印制后存入财务部临时库房保管。
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需妥善保存《申请单》,每年年底统一装订成册,并作为财务资料移交财务部档案管理员,作为档案保存。
5.1.2.2 公司各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必须由财务部统一向税务机关购买或者申请印制。
5.1.2.3 发票领购必须由财务部专职办税人员办理,原则上应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
5.1.2.4 领购发票、收据时,专职办税人员和发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5.1.2.5 要建立发票、收据领用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做到交接签收记录完整,定期编制公司“发票、收据领用存月报表”。
5.1.2.6 发票、收据购买/印制后,必须于当日直接送存发票临时库房保管,不得携带或送存到其他任何场所。
5.1.2.7 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5.2 发票、收据的开具5.2.1 发票、收据的开具,是指当公司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和非经济事项时,按经济业务和往来业务内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据。
5.2.2 发票、收据开具管理要求5.2.2.1 发票、收据开具人,必须是财务部指定发票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开具发票、收据。
遇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临时代替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书面同意。
5.2.2.2 发票开具机器,必须存放财务部指定地点。
5.2.2.3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济业务内容,应根据实际经济业务内容选择恰当的发票类型,且应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
严禁自行扩大各种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5.2.2.4 发票必须根据销货清单、合同并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单据,按经济业务内容开具相关业务发票,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5.2.2.5 发票、收据须按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5.2.2.6 发票、收据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准确,与实际业务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封顶。
5.2.2.7 必须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付款单位和发票单位原则应保持一致。
5.2.2.8 发票开出后,当发生销货退回或当月开错发票跨月修改时须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内容、金额必须与原发票一致,并将原开具的正数发票收回作为附件。
5.2.2.9 发票开具后,必须由对方单位签收;业务经手人代为送达的,需由业务经手人签字,承担送达责任,并在一周内将送达结果在登记簿上注明。
5.2.2.10 必须在收到足额资金款项后方可对外开具发票。
若未收款或收款金额不足,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发票。
5.2.3 自印冠名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开具自印冠名专用发票,必须依据用户提供的缴费单等原始缴费凭证,并与之核对,专用发票各栏目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单位、数量、金额、营业网点、换开发票凭证、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信息,必须逐项如实填写。
5.2.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要求5.2.4.1 公司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5.2.4.2 专用发票各联次需准确、合法使用。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5.2.4.3 作废的专用发票,销货方必须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并将作废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条件,可按作废处理: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5.2.4.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
5.2.4.5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2.4.6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且在有效认证期限内的,购买方应提供拒收证明,说明导致开票错误原因、错误的具体项目(如发票开具时间、发票金额、税额等)以及正确内容,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 发票、收据的取得5.3.1 发票、收据取得是指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或非经济往来业务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相应发票、收据。
5.3.2 发票、收据取得管理要求5.3.2.1 取得的发票、收据种类、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
5.3.2.2 发票、收据中所列基本信息必须填写齐全,包括客户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项内容,并检查发票是否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5.3.2.3 发票、收据取得人应审核发票填开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检查发票注明的开票单位名称、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之间是否相符,所开具的内容是否真实并与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一致,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开票单位核实、更换。
5.3.2.4 取得的发票、收据抬头与公司全称要求不一致的,应责成付款业务经手人更换。
5.3.2.5 发票、收据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或加盖印章不清楚、有涂改迹象、开具项目与所发生经济业务不符等不符合发票相关管理规定的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及相关业务人员必须拒绝收取。
5.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管理要求5.3.3.1 取得专用发票的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存货;b)固定资产;c)物料;d)生产用水电气;e)软件产品;f)办公用品;g)维修料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h)劳保用品;i)其它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5.3.3.2 专用发票的取得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审核发票内容是否清楚、准确,如发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密码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无法辨认的情况,须先行和供货单位核实、更换。
5.4 发票、收据的保管5.4.1 发票、收据保管是指对发票领、购、存环节中,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收据、已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取得发票、收据的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对发票、收据的交接、传递、保管进行控制,以保证发票、收据的安全与完整。
5.4.2 发票、收据保管要求5.4.2.1 所有空白发票、收据自印、购买、领用后,应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专人管理,存放在有安全保护措施的保险柜中,视同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