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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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收款收据的领取、使用、查验、存档行为,明确相关岗位责、权、利,制定本办法。
1、收款收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由主管会计到综合管理部领取、
保管、监督使用和存档。
2、出纳或结算员领取收据必须在《收据领用记录》上签字。
3、出纳或结算员每次最多领取2本收款收据,采取谁领取谁负责的管
理办法。
4、开出的每张收据必须要由收款人和缴款人签字;记账联要在当日登
记现金日记账,同时在收据的存根联上注明凭证号码,以便宜查验。
5、作废的收据联次要齐全,并整齐粘贴在一起,注明“作废”字样,
并由作废人在收据右上角签字。
6、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做交接的收据,要在封底注明交接的时间、
号码并由交接双方签认;交还收据时同样注明交接时间、号码,并由收款人核查收据与实际现金额并签认;存在异常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解决。
7、每本收据封底作为交接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8、每本收据用完后要注明使用期间,并及时到主管会计处验旧领新,
避免影响收款工作。
9、主管会计验收时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①、核查收据是否连号;
②、核查相关签字是否齐全;
③、核查正常收据的凭证号金额是否正确;
④、核查作废票据的联次和签名是否完整;
⑤、核查开票期间是否正确;
⑥、核查收据封底的交接记录是否齐全;
⑦、其他要核查的项目。
10、验收无误后在《收据领用记录》上收回此本收据并发放新的收款收
据。
11、主管会计对验收的收据定期存档,做好存档记录。
***财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