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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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其次,民法总则对合同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总则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也要求他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民法总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在民法总则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更好地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权利?都是权利吗?一、关于权利那点事对于权利是什么,可谓神有神说,鬼有鬼论。

流传在人世间的比较符合法律人的胃口是法益说,首先法律是一种利益,然后法律予以保护。

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之力。

通说的正确性在于听起来很有道理。

二、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谓之请求权。

请求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某权利的权能。

比如说债权的权能,物权也会产生权能,比如物上请求权,等等其他权利。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与权利本身非属同一物,故请求权虽因时效完成而发生抗辩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发挥作用罢了!某教材都认为请求权属于权利,也是醉醉哒!三、抗辩权DATE:10月8日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人所得提出对抗权利人者,称之为抗辩。

此所谓之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以及抗辩权。

所谓狭义的抗辩,是指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抗辩,抗辩权则是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受到限制而已。

(一)狭义抗辩1、权利障碍抗辩权利障碍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例如:A.契约不成立、B.法律行为之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C.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法律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D.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E.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F.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G.自始客观给付不能、H.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之承认。

2. 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曾经一度存在,嗣后却归于消灭。

例如:债之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法律行为经撤销等。

(二)抗辩权在这里输(1) 永久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 暂时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但待抗辩原因消灭后,债权人仍得行使请求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四、形成权权利人得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此种权利作用谓之形成权。

1.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就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者,为单纯形成权。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谈一谈我的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犯人格权的事件,比如侵犯他人姓名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

而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法律文书,而民法总则对于合同的规定,为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因为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而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这样的纠纷事件的发生。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理解了合同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最后,民法总则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民法总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也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法律,也应该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自己的努力。

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能够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让自己更加懂得遵守法律,也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2018-2019】民法读后感三篇-范文word版 (10页)

【2018-2019】民法读后感三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读后感三篇民法读后感篇一: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读后感龑在读了部分黄茂荣老师写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从中也了解了一些与法学方法相关的一些知识以及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法律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在书中黄茂荣老师通过讲述了大量的案例,以及黄茂荣老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当然我认为在学习的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许许多多问题,现将我认识到的和了解的大概阐述一下。

本书通过多次的修订再版,最终总结出八个章节的内容。

通过法学方法对于现代民法的重大影响,说明了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认识法律的奠基作用,以及法学方法对于法律的严谨论断、公平公正不以主观意识转移的作用与让法律脱离人治更还的实现法治的规范化。

并且对于法律的漏洞以及补救做了详细的阐述说明。

相对于其他书目本书特别的在于增加了论发源一讲。

从源头开始探求,而非是毫无意义的论述观点、下定义。

通过对于法源的解释与研究,作者从最初的税收领域发掘出了法的影子。

通过对纳税义务的研究,引申出对于“法律”定义的解释。

而后上升到发源的研究并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对于其意义、表现形式、法规性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法规以及税法上的法规性命令进行说明。

巧妙通俗的以水源的分析方式引申出对于法源分析的方向与层次。

但对于法,它毕竟不想水一样单纯,对于法源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定义,但却皆有其讨论的重点有其说明的利益与价值利益。

对于事物的了解首先就应从其外在表现着手,对于法源的表现从“国内法”出发分别对于制定法、法院判决、习惯法、契约等经行分析。

首先,法律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优先关系之逻辑关系与法律与习惯之间应遵守法理的价值关系。

而对于法院的裁决,是不应该成为法源的。

但是对于最高院那些以解释为基础的判决,在实际中具有法的效力,但究其本身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制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我们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对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和社会责任。

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在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入。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平等、自由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精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避免违法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全民法制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核心思想是公正、平等和自由。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动摇法律的权威、阻碍正义的实现。

法律也是平等的,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强壮还是虚弱、年轻还是老年,法律都是公正适用的。

法律也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时候,突出了其中一些重点内容。

例如,“人民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主权”、“人民有健康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公民听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爱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是实践中必须遵循的要求,也是我们公民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四,思辨能力对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公民参与,需要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们也要注意思辨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丰富自己的深层次思考。

这也不仅是学习法理知识的需求,更是公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需要遣词造句准确、简练。

这也是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避免出现语病和错别字,使语句组织更加流畅、形式精准。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语言的规范及措辞的准确与恰当,避免出现不文明用语和负面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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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着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着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着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着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着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着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

并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着《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

《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

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力倡导以“实例教学法”来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成果,该系列以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笔者主要因后者而感触颇深。

(一)编写体例上,宏观微观相互呼应《民法总则》在宏观上的编写体例以私权利贯穿始终。

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着《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

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

《民法总则》在微观上的编写体例则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体系图示。

对于研习民法的读者来说,这个路径的基本义理与常规的学习方式(预习→学习→复习)暗相吻合。

将本应由读者自己设计的三个学习阶段化为一体,为读者省心省事将其遗力去钻研艰涩的理论问题提供精力上的支持。

此与一般的民法教科书旨趣大相径庭,令读者不但耳目一新,而且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法学思考上的乐趣,尤其是在法学思维光芒散发之处,让人常感“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倍感讶异和欣喜!(二)以请求权基础,划分民事权利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更为重要,是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而言)的划分方法却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

该划分方法指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要么对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维的宝藏。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

的确如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

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思维的好方法。

当我们看到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如此完整而有条理地分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时,不禁拍案叫绝!若能掌握此种法律分析方法运用于理论及实践问题的探讨,对于法律人来讲是大有收益的。

(三)严谨的法律,也能启发思维的火花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盖因在我们在接受法学教育之时,很少遇见甚至根本没有碰到过可以启发我们法律思维的“火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若读者能在研习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之际享受到法律思维之“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满足和成就感,此必能促使读者继续仔细研习,甚至对之爱不释手。

此类法律思维的“火花”在王先生的《民法总则》中虽不能说俯拾皆是,却频频出现。

譬如关于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见书P255)、胁迫之不法性问题(见书P399)、自己代理无效之例外(见书P45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并行与独立(书中多有涉及,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一节论述甚详)、意思表示的发出(王先生特提出意思表示发出之意义,以引起读者之重视)、表示使者与接受使者的区分等等,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

为使读者能切实地和笔者分享一下此法律思维“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笔者仅就“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由读者自己去品味(见书P456):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遗失物招领之情形,6个月内无人认领者,该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

此与大陆民法规定有所不同)。

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如何处理?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得依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否则,单独行为无效,契约行为效力未定。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为法律行为。

依据通说,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

所谓的事实行为,指的是事实上有此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而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之规定。

比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添附、无因管理等都是事实行为,均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上之规定。

如此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令人颇有茅塞顿开之感,随着王先生的步步导引,先前的疑问和困扰都获得了答案,很让人释然!(四)严谨的论证,体现极高的法学素养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问题的功底,吾辈难望其项背。

笔者在研读《民法总则》之时,对此感触最深者莫过于在阅读其论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一段(P496—P497):首先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无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而撤销之。

最后亮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

法律的适用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解。

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亡。

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

无效,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为无效,一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甲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

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效果相同,最多只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 燕南,诸如此类论证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常为运用,如果读者亲自多加揣摩,必能潜移默化地训练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证能力。

(五)研读该书,获得民法学殿堂的敲门砖我国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注重的是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只是在讲述理论中涉及少量的例证,而此举例仅为一种民法教学的辅助方法。

这种教学方式的确积重难返,流弊甚多,令许多学子“望洋兴叹”,迷失在如云雾般的理论构架之中。

近年来有提倡英美式案例教学法的苗头,但是,由于案例有限,无法涵盖民法理论之全部,结果读者了解到的也只是支离破碎的民法学知识,而此无逻辑体系的知识于法律人来讲,实益无多。

王先生在其《民法总则》中采用了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汲取了前两种教学方法之精华并有所创新。

《民法总则》中所采实例有的取自司法实践,有的取自作者自己的设想或创新,因而可兼顾民法理论的各个方面,阐幽发微,于无声处见真知!我国大陆着名法学家谢怀拭先生在该书序言中对于王先生创制之实例研习的方法大加赞赏,并称“他(王泽鉴)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当然,《民法总则》中也存在些许轻微的技术上的瑕疵,譬如:在该书第501页关于“负担授权”的解释中即存在此类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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