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建办市〔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数据标准为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鄂建办头〔2021〕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2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拓展基础数据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既有数据清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地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
二、完善数据清理程序。
各地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开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需要升级的,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逐级申报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
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对所有数据(含既有数据)进行全面逐一审核入库,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清理审核工作。
2022年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
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新平台后,将不再保留D 级历史数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管理工作,加大与工程建设各相关平台数据共享力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监管,实时采集平台生成的各类数据,进一步加强对已入库数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把关数据补录、更正审核,确保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职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家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和职能。
他们致力于促进城乡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本文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职能。
一、制定和实施建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
他们分析和评估城乡发展现状,研究对策和规划,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方案,提出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镇建设质量的措施。
此外,他们还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执行规划,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推进住房保障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他们负责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政策,推动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率和质量。
此外,他们还加强对住房市场的监管,处理住房纠纷,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动农村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出农村建设规划和政策,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此外,他们还负责指导和协调城乡建设工作,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管理城市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管理城市建设,推动城市更新和改造。
他们制定城市建设标准,监督和指导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对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城市建设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此外,他们还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如水利、交通、电力等。
五、加强执法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执法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关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和完善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他们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城乡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肩负着促进城乡建设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
他们通过制定建设规划、推进住房保障、推动农村建设、管理城市建设以及加强执法和监督等职责和职能,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冀建工〔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的通知冀建工〔2017〕8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应用,提高数据质量,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省级平台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省级平台办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各业务办理应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系统,不鼓励县级建立相关业务系统。
使用自建系统的市,要满足省级数据标准采集要求,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将业务数据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
二、抓紧完善项目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相互配合,组织相关企业完成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通过省级平台中“河北省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补录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信息,并加快对企业录入数据的审核进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2017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信息补录。
(二)2018年1月1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建设工程环节通过省级平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采集录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黑建建[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1]80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1年8月5日至8月9日,住建部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急需进行大力整治。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意义的认识,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检查。
当前我省建筑业规模,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给我们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严重挑战。
面对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建筑市场又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给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很大影响,阻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或滚动式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严管严罚,绝不姑息迁就。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8月22日省厅将开展建筑业重点工作的第二次督查工作,以推动各地自查排查的深入开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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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招函[2018]10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监管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规范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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