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关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建议

关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我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机场净空保护1. 完善净空保护法规:现有的净空保护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对机场上空的空域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净空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场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机场净空的良好氛围。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机场净空保护监测体系,对机场周围可能影响净空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潜在的净空安全隐患。
二、电磁环境保护1. 强化电磁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电磁环境保护法规,明确各类电磁环境干扰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加强监测和监管:建立全国性的电磁环境监测网络,实时掌握各类电磁环境状况,加强电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干扰源。
3. 推动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部门、机场运营单位、电信运营单位等之间的合作,推动电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电磁环境安全。
4. 提升技术手段:加大对电磁环境监测和保护技术的研究投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电磁环境监测技术和保护手段,提高电磁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方面,需要政府、机场运营单位、电信运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建议加强法规建设,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监测和预警,强化监管和合作,提升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为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为机场的安全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民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一、范围通信导航室根据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仪表着陆系统(I1.S)技术要求》《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测距仪(DME)技术要求》《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XX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三、目的制定建立电磁环境管理制度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制度,明确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的定期协调机制和报告程序。
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和维护民用航空无线电波秩序。
四、安全责任制组织机构通信导航室成立电磁环境管理负责小组,负责电磁环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立即报告民航XX监管局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通信导航室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负责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及XX机场公安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协调机制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召开协调会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内容形成正式文件下发。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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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
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
(3)因责任原因造成影响机场运行的电磁环境保护方面投诉不超过1次。
7.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实施的阶段性计划、考评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场道勤务部针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相关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包括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需求及培训等。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对机场使用手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保证手册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手册在完成风险评估10天内完成修改和上报运行监管部。
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7.3.3 安全目标的监控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
机场场道勤务部及场道科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对照检查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7.4 组织机构及职责7.4.1 组织机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公司分管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场道勤务部主管,民航青岛空管站协助,运行监管部监督检查。
7.4.2 职责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妥善处理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新增障碍物或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民航青岛监管局,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组织查找和处置电磁环境干扰源;组织维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障碍灯。
2、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其所属各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了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情况,适时提出建议;听取航空器机组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机场场道勤务部;当发生影响航空器运行的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并通报机场运行指挥部协同处置。
3、运行监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7.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状况。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及其它障碍物,应立即通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处理结果。
7.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7.6.1 工作目标制定机场运行管理规定,对机场净空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原因造成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机场管理区域的升空物体的管理由当地气象部门审批和处罚,机场管理机构应主动报告和协助管理。
7.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6.2.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报告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批准。
7.6.2.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报备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构)筑物及其它物体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整体规划发生变化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局部调整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6.3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控制要求7.6.3.1 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报请当地政府制订相应的法规,同时采取宣传教育、沟通协调、巡视检查等措施,防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以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7.6.3.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章7.5.3.1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7.6.2.3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7.6.3.4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
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7.6.3.5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7.6.3.6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7.6.3.7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7.6.3.8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7.6.3.9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构成对航空器的危害。
7.6.3.10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7.6.3.11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
7.6.3.12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青岛空管站和机场场道勤务部提供有关资料。
7.6.3.13 其他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7.6.4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核程序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居民宅基地住房建设项目),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协调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部门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授权机构)报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