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声明(合规审核) (1)

合集下载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市场参与者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规范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促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从事本指引第二条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结算等岗位应相互独立,人员不得兼任。

第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各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包括主管业务的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机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

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配备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前、中、后台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以符合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市值评估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见附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风险。

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授权授信管理、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请示》(进出银发[2004]2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股指和商品类交易除外)。

二、你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只能用于为你行客户或你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保值避险,不得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交易。

代客交易不留隔夜头寸。

三、你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你行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业务确认函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业务确认函

附件2
确认函
中国农业银行:
本公司拟在贵行办理下列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本公司已知晓并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实需交易原则的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在具有真实需求背景下与贵行开展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具有与拟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直接相关的真实合规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

保证对应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没有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二、本公司进行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的目的为。

本公司保证此交易目的的真实性,并确认拟开展的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完全符合该目的。

三、本公司对拟开展的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风险具备识别和承受能力、履约能力。

四、其他:。

五、本确认函自本公司签署时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外汇交易备案要求

外汇交易备案要求

外汇交易备案要求外汇交易备案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机构备案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进行外汇交易备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合规要求:金融机构需依法合规经营,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确保外汇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2. 资质要求:金融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执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持有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3. 资本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外汇交易备案时,需满足一定的资本底线要求,确保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外汇交易的风险。

4. 技术要求:金融机构需具备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实时监控和处理外汇交易数据,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个人备案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进行外汇交易备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身份认证: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风险评估:个人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备案前,需接受风险评估,了解并承担外汇交易的风险,并确保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3. 资金来源:个人投资者需提供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证明,确保所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的透明性。

4. 交易限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个人投资者可能面临一定的交易限制,如交易品种、交易金额等方面的限制。

5. 审核程序:个人投资者提交备案申请后,相关监管机构将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备案审核。

三、备案流程外汇交易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材料准备:根据备案要求,机构或个人投资者需准备相关的备案申请资料,如身份证明、资金证明、交易计划等。

2. 申请递交:将备案申请资料递交至相关监管机构,并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格。

3. 审核审核:相关监管机构将对递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监管机构将对备案申请进行登记,并核发备案证书或备案编号。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20140623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20140623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

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

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声明
浦发银行分支行:
客户名称:
我司进一步做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经我司评估,该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特征与我司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2. 我司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具有真实性与合规性。

3..我司通过该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锁定风险或满足其他非投机类的业务需求。

4.就该交易而言,我司在浦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存在与该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负债或相关业务有关的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有权签字人
【客户名称】
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