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作者:史艳红来源:《河北渔业》2018年第01期捕捞渔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尤其以海洋捕捞更为突出。
国际劳工组织测算的世界渔船船员平均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80人。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对1999-2008年承保渔船船员死亡率统计,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162人,远远高于世界渔船船员的平均死亡率[1]。
造成我国渔业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诸如渔船吨位较小,抗风能力差,作业海域海况复杂,大量内陆非渔业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渔业资源枯竭致使渔场变远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救援等。
因此,我们要努力找到渔船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找到预防、消除渔船生产事故的有效方案,减少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 渔船事故产生的原因渔船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总结归类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在渔船事故中占有绝对比例,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渔船事故或多或少存在人为因素。
1.1 渔船从业人员素质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相关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培训时间不够、培训内容简单、被培训人员出勤率偏低等问题,同时渔港监督部门考核方式一直延续简单的问卷形式,这些原因造成了船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得不到提高。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渔民及其子女从事渔船捕捞作业人员减少,大量内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这些劳动力主要由50岁以上偏远地区人员构成,文化水平低,人员流动性大,渔船生产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和航海经验。
生产中追逐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渔船航行作业需要遵守的值班制度,忽视了望,忽视安全航速,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作业。
渔业船舶事故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渔业船舶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6. 《宁波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火灾、触电、翻沉、污染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渔业船舶事故救援工作,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救援小组等。
2. 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救援工作,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发布救援指令等。
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和调度,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4. 救援小组由消防、海事、渔业、医疗、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救援、搜救、救助等工作。
五、救援流程1. 接报接到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2. 初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包括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
3. 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灭火:消防部门迅速展开灭火行动,确保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2)搜救:海事、渔业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搜救,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3)医疗救护: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迅速转送至医院。
(4)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4.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善后处理:对事故遇难者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3)总结评估: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1. 通信保障:确保事故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及时传递救援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风灾、火灾、及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港监督机关受理的发生在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因渔事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斗殴、故意碰撞、强行靠泊造成船舶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者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强行追越他船或强行靠泊他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并应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渔业船舶碰撞事故,由当事船第一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当事船舶发生事故后分别到达不同渔港的,并各自向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要求调查处理,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渔港监督机关可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机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辖,由事故船舶所在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市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市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浙江渔港监督局对本省渔业船舶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第六条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它渔港监督机关协助调查、配合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渔港监督机关代为执行的,可书面或电传委托,并报双方共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
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即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计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的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提交。
第七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文书)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渔安调[]第甲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
乙方:船名船长/法定代表(理)人住址
一、纠纷事实
O
二、事故简况
O
三、当事方责任
O
四、协议内容
上述纠纷,经当事各方提请本机关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载明协议履行的期限):
以上协议内容,经当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需切实履行协
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3份,当事方各执1份,本机关存档1份。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____ 调解机关(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