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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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作者:胡文红(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笔者在此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略抒己见。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尊敬的法院:我系案件的原告,本案涉及一笔货款及利息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我方有权获得约定的货款及利息,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

然而,至今被告仍未执行法院的裁定并拒绝缴纳应付的货款及利息,给我方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鉴于被告的拒不履行裁定,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变更执行人,依法强制被告履行判决,并追缴被告的应付款项。

1. 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我方要求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在于,原先的执行人已经尝试过多种办法督促被告履行义务,但都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对此,我方十分失望,也感到对方的无法无天。

同时,我们相信通过变更执行人,可以更高效地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理由(1)执行人的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人有若干限制。

若因执行人的误判或乱收费而给申请执行人交涉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则可进行变更申请。

可是,在实际执行中,执行人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

他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令人十分失望。

(2)执行人的失信执行人作为执行工作的承办人,应该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是,我们发现执行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拖延了案件的执行进度,因此我们无法对其产生信任。

(3)执行人过失执行人可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过失。

执行人在职业责任集体诉讼中曾发生过失误,导致争议的加重,从而令人们无法忍受。

此外,执行人往往会失误处理案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4)执行人的丧失执照如执行人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则可以变更执行人。

执行人的执照丧失是已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变更执行人。

3.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变更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出变更申请书。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摘要: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大限度保证,莫过于能够保证公司资产可供执行,且足够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35条[1]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2]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和清算时负有加速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就“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又额外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问题规定》)第19条[4]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还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司法适用一致性低。

【关键词】:执行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加速到期。

【中图分类号】:DF7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7条[5]、第18条[6]的规定,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该规定第19条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各地、各级法院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搜集,不难发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点在于: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一、行为常态: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现象,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9条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说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依该条规定申请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呢?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差异,且各自裁判要旨不一:(一)裁判要旨一: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法定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讼 法学。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一O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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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 执行 程 序 中 。原 则 上 只有 执 行 根 据 所载 明 的权 利人 和 义务 人 才 能成 为 执 行 当事 人 。在 实践 中, 可 能 会 出现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务 人 死 亡 、 法 人撤销 、 终 止 或者 出现 新 的权 利 义务 人 等情 形 ,为 了保证 执 行 程 序 的顺 利 进行 ,就 需要 变 更 或者 追 加 执 行 当事 人 。这也 就 是理论 上 所说 的执 行力 主 观范 围 的扩张 。 执 行 力 主观 范 围 的扩 张是 一 把 “ 双 刃剑 ” , 一 方 面它 能减 轻 法 院和 当事 人 的 负担 ,在 出现 法 定 情 形 时直 接 变 更 或者 追 加执 行 当事人 , 不需 要 重新 提 起 诉 讼 , 可 以尽快 实 现 债权 人 的权 利 : 另一 方 面 , 如果 无 限制
人 。负有 协 助义务 的机关或 者企 业违 反法 律规 定 . 需 要 在 一定 的范 围 内承 担 责任 , 也 可追 加 为 被执 行 人 。
执 行 当 事人 的变更 .是 指在 执 行 程 序 中 由 于法
定 事 由的 出现 .原 权 利 或者 义 务 的承 受 者转 由其 他
主 体来 承担 。执行 当事 人 的追加 。 一 般是 指被 执行 人 追加 , 被 执 行人 不 能履 行 全 部或 者 部 分债 务 时 , 由与 债 权 相关 的主 体 与原 被 执行 人共 同承 担 债务 。 当 出 现 两个 或 者 两个 以上 的债 权 人对 同一 债 务人 进 行 执 行时, 债 权人 可 以选 择参 与分 配 。因此不 需要 在追 加 程 序 中再做 出重 复 的规定 。 根 据 相关 法 律 和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执 行 当事 人 的变更 和追 加有 以下 几种 情形 : ( 1 ) 作 为 债 权 人 或 债 务 人 的公 民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失踪的 , 法 院可 以变 更 继 承人 、 受遗赠人 、 遗 嘱 执 行人 、 遗产 管 理人 或 者 财 产 代 管人 , 为 执 行 当事 人 。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标准版)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标准版)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甲方:XXX个人或公司乙方:XXX个人或公司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________)民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号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_________、被上诉人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以及一审被告_________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解除对______公司在重庆市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______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摘要:一、案件背景1.案件当事人2.案件起因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2.案件审理过程3.裁定结果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法律条款解释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3.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正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当事人A与B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A为一方,当事人B为另一方。

案件起因是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诉讼。

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裁定书日期为2019年。

2.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出判决。

当事人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3.裁定结果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当事人A与B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法律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当事人A和B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

当事人A需要按照裁定结果履行合同,而当事人B则可以根据裁定结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今后类似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用 条 件 。1 间 必 须 发 生 在 执 行 程 序 开 始 以 后 , 行 结 束 之 前 。 . 时 执 尚 未 开 始 执 行 或 已执 结 的 案 件 不 能 发 生 追 加 被 执 行 主体 的情 况 。 2 提 必 须 是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不 能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3 加 的 . 前 . 追 被 执 行 主 体 必 须 是 与 原 被 执 行 主体 有 权 利 义 务 上 的 某 种 关 联 性 , 这 种 关 联 性 大 致 表 现 为 同 一 性 、 任 性 和 连 带 性 三 种 情 形 。4追 责 . 加结 果 必 须 是 追 加 的 新 被 执 行 主 体 与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形 成 共 同 的 被
人 的 注册 资金 不 实 或抽 逃 注 册 资 金 , 以 裁定 变 更 或 追 加 其 开 办 单 可 位 为 被 执 行人 , 在注 册 资 金 不 实 或 抽 逃 注 册 资 金 的 范 围 内 , 申请 对
执 行 人承 担 责 任 。 因此 , 果 执 行 名 义 只 确 定 公 司 为 义 务 人 的 , ” 如 在
执行 主体 。 5 须 严 格 依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追 加 。 . 必 非 ( ) 国现有 被 执 行 人 追加 的类 型 。根 据 《 二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讼 法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最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以及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作 若 最 干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出 现 以下 情 形可 以依 法 追加 被 执 行人 。 试 》 1 执 行过 程 中 , 三 人 为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 . 在 第 担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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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

正文
1.写明案由。

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表述为:“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

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
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刻(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歪,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不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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